【招标信用】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项目(GXCQJY26-228)

所属地区:广西百色市 发布日期: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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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百色市 采购单位 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报名链接:
https://ljs.gxcq.com.cn/#/projectDetail/4fd2169471a44f90ba9fb68d83861641.html
产权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6-228
挂牌价格(万元)
1,150.00
首次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6年3月11日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6年4月8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是否联合受让
不涉及

 
一、转让方承诺
本次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2015年4月16日,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淳公司)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孟红为发起股东,原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2017年2月23日,由平果城投公司上报请示县人民政府,根据《平果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投公司控股建设经营平果县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的批复》平政函〔2017〕179号精神,平果城投公司与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受让该公司51%的股权,控股建设经营平果县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
2017年12月7日在平果市工商管理局变更股权。变更后平果城投公司出资510万元,占股51%,自然人孟红出资490万元,占股49%。
2020年1月9日,经双方股东会同意,按比例增资700万元。由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增资到注册资本金1700万元,占股比例不变,城投公司出资867万元,占股51%,自然人孟红出资833万元,占资49%。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
标的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所属行业
零售业
成立时间
2015年4月16日
所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住所/注册地址
平果市古佳屯西北侧1幢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寄卖服务;洗车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1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佳金
经营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23340308386H
职工人数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 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
2
孟红
49%
标的企业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
营业收入(元)
利润总额(元)
净利润(元)
1,719,297.56
908,897.82
846,931.03
资产总计(元)
负债总计(元)
所有者权益(元)
22.518,076.20
5,638,248.92
16,879,827.28
审计机构
深圳明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备注
深明德(2025)审字62号
以下数据出自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财务报表(单位: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4年12月31日
1,719,297.56
908,897.82
846,931.03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年报
22.518,076.20
5,638,248.92
16,879,827.28
备注
财务数据摘自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财务报表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机构
平果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核准日期
2026年3月6日
评估基准日
2025年6月30日
评估报告文号
中联桂资评报字(2025)第0192号
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
-
-
总资产
-
-
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
-
-
总负债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687.81
2,221.23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32.83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备注
本次项目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221.23万元,51%的股东权益价值为2,221.23×51%=1132.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贰万捌仟叁佰元整。本次评估,未考虑少数股权折价和控股权溢价。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东段龙景世家第1栋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兰欢
注册资本
75,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所属行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236976337982
经营规模
/
本次转让
产权比例
51%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平果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平果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5年7月24日
批准文号
平政函〔2025〕1034号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1,150.00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项目正式挂牌并成交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成交价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另外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保证金50万元,并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延期付款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未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合同生效20个工作日次日起计算至剩余转让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其余款项应当依照提供《股权转让合同》按期支付,若逾期将承担违约风险,不按时支付成交价款,每逾期一日按尚未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9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已缴的交易价款概不退回。未支付的价款部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可从保证金中抵扣)。
2.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3.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产权变更登记日止为过渡期。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评估标的企业债务风险,正式挂牌后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接受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现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机构登记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标的状况确认书;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
2. 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比例为51%。
2、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所有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本次股权转让项目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产权变更登记日)形成的损益(盈利或亏损)均由受让方承担,不再开展过渡期间企业损益财务专项审计工作,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格。
4、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5、2021年12月24日,广西一海能源有限公司承租平果中淳油气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平果天然气汽车加气(加油)站(城北站),出租期限为15年,年租金181.08万元。承租人一次性缴纳5年租金及1年押金合计1086.48万元,多数金额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股东分红。意向方需知晓此事项,意向方在成交此股权项目后需认可原租赁关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享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淳公司仍然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不影响债权的处理,中淳公司在注资足额实缴后独立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的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因此由中淳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人的义务及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7、公告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仅供参考。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万元)
15.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6年4月8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可作为转为部分成交价款,若另有约定则依据相关约定执行。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股权转让协议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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