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大气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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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北海市 | 采购单位 |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大气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力守护群众福祉,我局聚焦大气污染防治关键环节,加大执法力度,重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坚决打赢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例一:北海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北海市污染源监控中心移交线索,反映北海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5年3月,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2025年2月该公司上线检测的1台柴油车检测过程视频进行核查,查明该公司对该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烟度(冒黑烟),但仍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据此,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不仅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防火墙”,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出具虚假报告绝非“小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行业诚信、生态环境的“大事”。此类案件警示我们,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的治理,既要压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也要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更要依靠严格的惩戒机制、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广泛的社会监督,构建“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后端追责”的长效治理体系。唯有多方联动、标本兼治,才能杜绝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行业秩序,守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巩固“北海蓝”成果。
案例二:北海市某金属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专项行动安排,2025年6月23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某金属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镀镍生产线正常生产,日产40件金刚石砂带镀件,但该生产线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仅车间集气系统(引风机)在运行,碱液喷淋电泵处于停运状态,碱液喷淋塔未运行,塔内干燥无水渍痕迹,碱液池内水质清澈呈静止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H试纸测试,碱液池内水pH值为5-6。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情形,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38d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的污染物处理工艺要求,未有效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暴露出“重审批、轻运行”的普遍性问题。污染防治设施并非“摆设”,而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违法行为,不仅要依法从严处罚企业,更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监管效果,倒逼企业主动对照环评批复要求有效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三: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更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组移交问题线索,2025年3月11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北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所有人为刘某某2辆混凝土运输车,刘某某为节省尿素,在尾气控制装置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垫加了螺母。执法人员进一步展开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固定证据和确认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刘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41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认真调查取证,厘清机动车所有人与公司的租赁关系,准确锁定违法主体,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过罚相当。使用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尾气温度传感器不能准确感知真实尾气温度,致使SCR系统不喷尿素或者减少尿素喷射,从而导致SCR系统处理氮氧化物的效率降低,尾气排放浓度升高污染环境。即使罚款金额较小,也释放了“环保红线不可触碰”的信号。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因为处罚金额小,就以管代罚了事,既表明了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又充分体现环境监管的精细化与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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