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桂顺达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转让项目

所属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布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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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南宁市 采购单位 不构成交易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桂顺达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转让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报名链接:http://ljs.gxcq.com.cn/#/projectDetail/2bfb3b91698240129fb9dfbc12921043.html
转让项目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桂顺达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4-958
挂牌价格
254696.44296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4 年11月29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桂顺达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转让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债权金额为¥2,546,964,429.60元,其中本金¥2,490,000,000.00元,利息¥56,964,429.60元。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利息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资料为准。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债权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T1塔楼38楼
负责人/授权代表
黎敦满
注册资本
1,35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677718276R
经营规模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广西投资集团董事会2024年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批准文号
桂投董决〔2024〕23 号
批准日期
2024.11.27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人民币254696.44296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缴纳至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2.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本次成交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4.受让方必须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户名:601002011011200000092 ;账号: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具体支付方式以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5.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6.受让方保证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受让方取得成交资格后须积极配合转让方进行反洗钱工作,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审查工作所需材料;受让方知悉并完全理解,若转让方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受让方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犯罪的,转让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取消受让方的成交资格或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等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信誉良好,能够一次性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并承担购买该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2.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3.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列入反恐、反洗钱黑名单的人员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等不得作为受让方以外,其他社会投资者(含机构或个人)均可参与受让。
4.受让方保证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受让方取得成交资格后须积极配合转让方进行反洗钱工作,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审查工作所需材料;受让方知悉并完全理解,若转让方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受让方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犯罪的,转让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取消受让方的成交资格或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等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4.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意向受让方自行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2.上述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转让项目及受让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选择,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3.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风险披露: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挂牌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可能存在执行回转等诉讼风险;
(8)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9)可能存在原始抵押登记与处置时点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情况;
(10)挂牌标的债权如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撤回挂牌的,转让方同意受让保证金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追究转让方及交易所任何法律责任。
9.转让方已经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完成了充分的披露和说明,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报名前要对转让方转让的债权进行详尽调查,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2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4年12月26 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     号:8113001013900137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处置
方法
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可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要求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19377187715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583735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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