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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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桂林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2024年9月27日9时13分收到贵公司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4-G1-250244-YZLZ)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
我集团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具体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公布的“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的产品技术要求为:“1.屏幕尺寸:65英寸。2.屏幕比例:16:9。3.屏幕分辨率:1920*1080。4.背光性能:LED背光源。5.可视角度(水平/垂直):178度/178度。6.采用参考或相当于1.2GHz四核64位ARMv8处理器1个USB端口1个HDMI视频接口;配合数据展示显示控制终端,含鼠标键盘”,不涉及“可以接收广播电视信号,能解调并能输出或重现广播电视信号”的相关功能要求。而根据贵公司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对于“38.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电视机顶盒(0808)”的相应产品种类的描述为“可以接收广播电视信号,能解调并能输出或重现广播电视信号的设备”可知,本项目的采购产品“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并非如贵公司质疑函中所认为的该产品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3种)”下的“38.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 ”的产品种类。
二、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公布的“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技术要求及本文上述第一点回复内容可知,该项号产品功能及技术要求并非“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有线电视终端设备、有线电视传输覆盖设备等”的产品种类,因此,该产品亦不属于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A020910 电视设备”,该产品并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函中认为本项目采购产品“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应隶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所投“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产品制造商不具备生产资质。因此,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对于质疑函中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5 M
我集团于2024年9月27日9时13分收到贵公司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4-G1-250244-YZLZ)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
我集团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具体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公布的“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的产品技术要求为:“1.屏幕尺寸:65英寸。2.屏幕比例:16:9。3.屏幕分辨率:1920*1080。4.背光性能:LED背光源。5.可视角度(水平/垂直):178度/178度。6.采用参考或相当于1.2GHz四核64位ARMv8处理器1个USB端口1个HDMI视频接口;配合数据展示显示控制终端,含鼠标键盘”,不涉及“可以接收广播电视信号,能解调并能输出或重现广播电视信号”的相关功能要求。而根据贵公司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对于“38.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电视机顶盒(0808)”的相应产品种类的描述为“可以接收广播电视信号,能解调并能输出或重现广播电视信号的设备”可知,本项目的采购产品“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并非如贵公司质疑函中所认为的该产品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3种)”下的“38.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 ”的产品种类。
二、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公布的“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技术要求及本文上述第一点回复内容可知,该项号产品功能及技术要求并非“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有线电视终端设备、有线电视传输覆盖设备等”的产品种类,因此,该产品亦不属于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A020910 电视设备”,该产品并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函中认为本项目采购产品“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应隶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广西北投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所投“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产品制造商不具备生产资质。因此,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对于质疑函中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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