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纸质图书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6-G1-060073-GXHC)质疑答复函

所属地区:广西柳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29

【招标公告】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纸质图书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6-G1-060073-GXHC)质疑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柳州市 采购单位 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纸质图书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6-G1-060073-GXHC)质疑答复函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质疑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家英
单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电话:152****9337
邮编:332200
贵公司于2026年10月19日以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0212289826588)方式邮寄了针对纸质图书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6-G1-060073-GXHC)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1日早上10时23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小学,经采购人与我公司逐项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1:
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第3条要求供应商“熟练使用华夏图书管理系统及远望谷图书管理系统”,直接指向特定唯一品牌厂商,实质是将投标人的技术能力与两家特定软件企业的产品相绑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情形。
事实依据:
贵公司称:上述两个系统均属特定厂商独家研发和销售的专有软件产品,华夏图书管理系统的开发厂商为常州华教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远望谷图书管理系统的开发厂商为远望谷(宁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援引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潜江中学新校区智慧图书馆设施设备建设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项目编号:421501202601000909)中“多项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构成不合理限制”的认定,认为本项目该条属相同情形;并认为招标文件未说明上述系统属于开放平台、未允许采用功能相当的替代方案,请求删除该条,改为要求“具备与学校图书管理系统对接的技术能力(支持Z39.50协议、MARC数据标准导入等通用接口)”。
2、质疑事项2:
贵公司认为评分标准“购书服务方案”评分项第四档(15分)要求“提供与出版社或图书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合作协议(授权)复印件不少于5家”,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将出版社合作家数作为获得最高档的硬性门槛。
事实依据:
贵公司称:本项目采购小学纸质图书40000册、预算60万元,单批次采购品种和数量有限,5家出版社合作关系的门槛要求远超同类小学图书采购项目的实际履约需要;并援引伊吾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吾财购罚决字〔2026〕1号)关于“出版社授权数量”等五项不合理评审因素的认定,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请求改为对供货渠道合法性和图书正版保障能力的综合评价,不再以合作出版社数量作为获得最高档评分的唯一条件。
3、质疑事项3:
贵公司认为评分标准“加工、配送及上架方案”评分项第三档(9分)要求提供“图书加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自有或租赁的配送车辆不少于2辆”,变相以企业规模评判供应商。
事实依据:
贵公司称:上述条款将供应商的实体场所规模和车辆资产规模作为获得高分档的硬性条件,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依托第三方物流和专业加工服务商的供应商无法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的加工场所证明及车辆证明,将被直接排除在高分档之外;并援引伊吾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吾财购罚决字〔2026〕1号)已将“物流配送或经营场地面积”和“配送车辆所有权”列为五项不合理评审因素,以及《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关于不得违法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要求,请求删除上述两项作为高分档硬性条件,改为对加工服务方案和配送服务能力的实质性评价。
二、质疑答复:
1、质疑事项1答复:
(1)本条不是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采购标的不指向任何软件产品或品牌。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载明,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纸质图书40000册,预算60万元,不含任何软件、系统或设备。华夏图书管理系统、远望谷图书管理系统分别系采购人本部及晨曦校区、航岭校区图书馆已建成并正在使用的管理系统,属采购人既有资产,并非本次采购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第3点全文为“本项目所供图书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小学本部校区、晨曦校区、航领校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小学本部校区、晨曦校区图书馆使用的是华夏图书管理系统,航领校区图书馆使用的是远望谷图书管理系统。供应商应熟练使用以上两种图书管理系统。”,明确了本次采购为图书采购并不是图书管理系统采购。因此,本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2)该条与采购需求的其他条款构成完整闭环,是“上架即可流通”的必要条件。同一“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第2条明确“中标供应商必须为本次采购的图书免费提供加工上架服务”,其中“(1)数据加工:严格按照《中国图书分类法》第五版进行编目,并把数据录入学校图书馆管理系统,数据要求无缝衔接,做到图书上架完毕即可流通”。即中标供应商必须将编目数据录入采购人在用的上述两个系统。若不具备相应操作能力,则无法履行该项实质性义务。据此,“熟练使用以上两种图书管理系统”是对履约能力的必要说明,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履约能力相关的规定。
(3)贵公司所引案例与本案不属同一情形,不能作为认定依据。经核查,贵公司所引公告系湖北省潜江市财政局于2026年7月6日发布的《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潜江中学新校区智慧图书馆设施设备建设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项目编号421501202601000909,与贵公司所引编号一致。该案被认定成立的“多项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针对的是智慧图书馆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中的设备技术参数,属采购标的本身指向特定产品;本案采购标的为纸质图书,未设置任何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参数,两者性质不同。
(4)贵公司建议的内容已被采购文件涵盖。本项目不采购图书馆管理系统,不存在“替代方案”问题;需要保障的是编目数据能够进入采购人已有系统。该项能力要求已在本项目“图书编目数据方案”评分项中作出明确规定:编目执行GB/T 3792-2021《信息与文献 资源描述》、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执行GB/T 12451-2023《图书在版编目数据》,MARC数据采用CNMARC格式并符合GB/T 33286-2016《中国机读书目格式》、记录结构符合GB/T 2901-2012《信息与文献 信息交换格式》(等同采用ISO 2709:2008),书目数据编制执行CY/T 262-2022《中小学馆配书目数据编制规则》,并明确要求“数据可导入华夏、远望谷两类系统并提供导入(转换)方式说明”。可见采购文件已同时设定“标准符合性”与“系统适配性”两项要求,贵公司建议的Z39.50协议、MARC数据标准导入等内容均已被涵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2、质疑事项2答复:
(1)该条是评分因素,不作为资格条件,未产生准入排斥。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共4项,其中第3项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要求,第4项明确“本项目的特定条件:无”,全部资格条件中未设任何与出版社或图书批发企业合作数量的要求。未提供上述协议的投标人仍可参加投标,仅在“购书服务方案”评分项中不能获得第四档分值,仍可依方案质量获得一档(3分)、二档(7分)、三档(11分)。故该条不具有排除潜在供应商的效果,与资格条件分属不同性质。
(2)贵公司关于“以合作出版社数量作为获得最高档的唯一条件”的判断,与评分标准原文不符。“购书服务方案”第四档(15分)的表述为“在满足三档全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五项条件:第1项为供货合作协议不少于5家并说明主要供货渠道及可供品种范围;第2项为现场采购组织安排及自选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货的衔接措施;第3项为未到图书(含缺货、绝版、停印、出版延期)的替代处理机制及书款结算处理方式;第4项为到书率台账及每季度统计报表;第5项为专项服务承诺函及违约责任。五项条件须同时满足方可取得第四档分值,且须叠加一至三档的全部条件。可见“5家”仅为五项条件之一,不存在“唯一条件”。
(3)5家系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下限,且低于同类项目同行水平。本项目采购40000册、预算60万元,供本部、晨曦、航岭三个校区,图书品种须覆盖《教育部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小学段及馆藏类别结构、学段配比要求,涉及多个学科门类、多家出版单位。图书出版发行具有多社别、多品种、小批量的特点,任何单一出版社或单一批发企业均无法覆盖本项目全部品种。并且该条未限定出版社名录、未限定地域、未限定企业规模,可通过多种渠道满足。原文为“与出版社或图书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合作协议(授权)复印件不少于5家”,即不以出版社直接授权为限,通过图书批发企业建立的供货渠道同样计入;未列明任何指定出版社名单;未对合作方所在地区、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作出任何限制。本项目评分标准未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任何规模条件与财务指标。
(4)贵公司对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引述与原文不符。该条原文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并无“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表述;且本项目未设置该条所列任何规模条件与财务指标,与该条规制的情形不同。
(5)关于贵公司所引伊吾县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查,本项目与其中“出版社授权数量”的区别在于:其一,本项目不列明出版社名单,不存在指定出版社授权;其二,本项目允许以图书批发企业的合作协议替代出版社授权;其三,本项目以“不少于5家”为下限条件,而非按授权家数逐家累加计分;其四,本项目该项属评分因素而非资格条件。上述差别均表明本条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未以授权家数构筑竞争壁垒,不能类比适用。
(6)此外,与本项目设定相近的此类条款,已多次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程序审查并被认定为不成立。经检索各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的投诉处理结果,与“以出版社授权书或合作协议作为评审因素”直接相关的处理决定中,经实体审查认定投诉不成立的有以下4件:
其一,孟州市财政局孟财采购处理〔2026〕04号(https://zfcg.henan.gov.cn/henan/content?infoId=1948581&channelCode=H601002),针对孟州市教育体育局2025年中小学图书薄改提升项目(孟财招标采购-2025-67)“供应商每提供一家采购书目清单中涉及的出版社出具的授权书得1.5分,最多得15分”的评审条款,认定“其核心目的是保障采购图书的正版品质、来源合法性及供货稳定性,直接关联项目核心采购需求,并非资格准入条件。该条款未限定特定出版社的授权,所有供应商均有平等机会向清单内出版社申请授权,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
其二,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5]第6号(http://czj.taizhou.gov.cn/tzzfcgw/jggs/art/2025/art_2d37944f66eb47c88cdb3ddbc7034716.html),泰州市财政局2025年4月29日,针对2025年馆藏图书采购项目(JSZC-321200-HQGC-C2025-0006)评审标准“进货渠道保障”要求上传与重点出版社的合作证明材料(处于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或合作协议)、50家以上得11分,投诉人主张该数量标准过于随意、指向个别供应商,经审查驳回投诉;
其三,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关于新站高新区2025年新开办中小学图书及图书馆设备采购与安装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https://www.ccgp-anhui.gov.cn/site/detail?parentId=HUvvQIsamzxFW7ovnPIHvQ==&articleId=CwKd/jB2nUf4lp1bwKgqAw==&utm=site.site-PC-4720.878-pc-websitegroup-anhuisecondLevelPage-front.9.bfe13730cdc711f1baa2b1ea786ad568),安徽合肥新站高新区财政局2025年9月30日,针对新站高新区2025年新开办中小学图书及图书馆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2025AXXHZ00096)“出版社签约情况”(40家得5分、每多1家加2分)等评审因素,认定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予以驳回;
其四,长垣市财政局2026年第02号(https://changyuan.zfcg.henan.gov.cn/changyuan/content?infoId=1913114&channelCode=D891316),针对长垣市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图书采购项目(长财磋商采购-2025-79)要求提供“出版社开具的正版证明或合作协议或授权”并纳入评分项的投诉,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3、质疑事项3答复:
(1)该条未设面积、未限自有,租赁情形已明确允许,不构成资产规模门槛。评分标准原文为:“2.提供图书加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场所现场照片,说明主要加工设备的配置情况,并承诺接受采购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到加工场所对加工过程实施现场监督;3.自有或租赁的配送车辆不少于2辆(提供车辆行驶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承诺按校区分别配送并送货上门至各校区图书馆指定楼层(含搬运上楼)。”其中:加工场地明确允许“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未设面积、位置、设备规模指标;配送车辆明确为“自有或租赁”,未要求车辆登记在投标人名下。因此该条未对经营场所面积、资产规模设定任何门槛。
(2)该条与伊吾县案认定的情形有实质区别。伊吾县案认定的不合理评审因素为“物流配送或经营场地面积”与“配送车辆所有权”:前者以场地面积设定数量门槛,后者区别对待自有车辆与租赁车辆的评分。本项目均未设置经营场地面积标准,亦未区别对待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的评分,故不能等同视之。
(3)要求提供场所与运力证明,是核实履约能力的必要材料,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本项目“采购需求”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免费提供加工上架服务,40000册图书逐册完成数据录入、粘贴条形码(书名页空白处,条码上打印项目学校名称)、粘贴书标(书脊下方2.5厘米处并加贴专用保护膜完全覆盖)、加盖红色馆藏章、按分类号与种次号三级排架并粘贴架标;包装每包不超过12.5kg;自收到订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10个工作日内送达指定校区;全部标的物须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供货并通过验收。上述义务须在真实场所完成加工、以真实运力完成三个校区配送,要求提供场所与车辆的存在证明,是判断投标人能否在上述时限内履约的最低限度材料,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与履约能力相关的规定。
(4)该条属第三档(9分)评分要求,不影响投标资格与基本得分。“加工、配送及上架方案”评分项分三档:一档3分、二档6分、三档9分。未提供场地、车辆证明的投标人仍可参评并获得一档、二档分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亦无任何场所、设备、车辆要求。
(5)关于“轻资产”运营模式与第三方物流:采购文件未禁止委托第三方物流或委托加工,仅要求投标人对加工质量与配送服务承担责任。租赁场地、租赁车辆即是轻资产模式的合法证明方式,与自有并无差别对待;与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亦可通过协议及车辆行驶证、租赁合同体现运力。反之,若投标人既无场所、亦无运力、且无任何租赁或合作安排,则无法保证40000册图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配送、于2026年11月30日前全部验收合格,采购人亦无从行使本项第2条明确约定的加工过程现场监督权利。
(6)此外,与本项目设定相近的此类条款,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程序审查并被认定为不成立:孟州市财政局孟财采购处理〔2026〕04号(https://zfcg.henan.gov.cn/henan/content?infoId=1948581&channelCode=H601002),针对孟州市教育体育局2025年中小学图书薄改提升项目(孟财招标采购-2025-67),认定“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自营卖场或采购物流基地的相关证明,是基于项目配送量大、交货期紧的实际情况,对供应商仓储物流保障能力的合理考察,与‘确保图书按时保质送达’的合同核心目标直接相关。该条款未排除采用第三方物流等轻资产运营模式的供应商,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仓储管理、物流配送及应急响应能力达到项目要求,仍可通过其他评分项体现竞争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不合理条件。”,孟州市财政局对该投诉事项依法驳回。
(7)关于《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本项目评审因素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与该《意见》精神一致;该《意见》并未禁止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场所与运力证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人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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