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广西钦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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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钦州市 采购单位 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合同编号:12N08110669T20261202                     
二、合同名称: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QZZC2026-C2-030071-GXQC                         
四、项目名称: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                         
   地      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钦北区水利局大楼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广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康宁街44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6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建设工程。
施工工期:120日历天
项目经理:陈彦昕
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31333365  
 2.合同金额(元):***.6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施工合同.pdf
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施工合同
副本
项目编号:QZZC2026-C2-030071-GXQOC
发包人:钦州市钦北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
承包人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
承包人(全称):广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
工程地点: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
工程内容:1、对那岭干渠及3条支渠实施综合维修整治,总整治长度4880m,其中干
渠3875m.支渠1005m;
2、对那岭灌片3条支渠进行维修处理,合计总长1005m,其中1支渠长度
116m.2支渠581m.3支渠308m
渠道拆除重建34m,清淤262m,土村砌284m;
建筑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L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建设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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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伍仟玖佰柒拾贰元陆角捌分(人民币)¥***.68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采购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
10.廉政责任书;
11.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采购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
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年月日。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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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副本陆份。
发包人:钦州市钦北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盖章)承包人:广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盖章)
陆炎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科(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政通街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博艺路8号江悦蓝
湾9栋1单元902房
电话:0777-3686122电话:***
邮政编码:535000邮政编码:530200
电子信箱:gbgslj@ginzhou.gov.cn电子信箱:442872665@qq.com
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园支行
账号:126912010104433333
主管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时间:2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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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采购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
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本条款应于
签订合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写明具体标准、规范的名称及编号)。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定五天后提供一式四份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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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接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刘新禧职务:项目负责人
职权:包发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负责人
7.1姓名:陈彦昕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于开工前七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和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
包人在竞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
电,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采购时已提供,由承包人现场勘测,费用自理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负责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七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于开工前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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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待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二十五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
工程进度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
的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第9.1(6)条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
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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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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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
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报
价中综合考虑。
4)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
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
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
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
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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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七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五日内予以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执
行。
13.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
13.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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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
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
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
项赔偿款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
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13.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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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待定。
17.2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十二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
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程序重新验
收。
17.3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
,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不签证(有非承包方人员证
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工程师承担。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
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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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口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及调差政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
本项目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时,对其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工程施工中,主要原材料单价浮动在±5%范围内时(含本身),按竞标人在竞标报
价时的综合单价结算:如果竞标人在施工中主要原材料单价浮动超过±5%范围时,超出
部分按实际调整。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二十五日前。
25.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
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
工程量为准。
25.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
,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
,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25.3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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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
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25.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26.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进度款的支付率:按工程进度请款付款。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按工程进度付款,合同内工
程量完工后按总额的80%支付;合同外(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等)按工程
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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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总价97%。扣留工程结算审定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
(自验收之日起算)1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返还。
六、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
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
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前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七、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9.1.2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将有关变更文件
、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进度款
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29.1.3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
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29.1.4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
弄虚作假,凡因上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相应等额扣除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或其他财政
拨款。
29.1.5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十四天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29.1.1、29.1.2、29.1.3、29.1.4条款的要求初3
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7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由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最终审定。
29.1.6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
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
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1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执行。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五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
含500万元)、十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十五天(工
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二套、四套、六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0.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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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
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
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
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
支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
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20%,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
位基本户。
3)承包人依据分包专业工程进度,按与分包人约定农民工支付比例,通过承包人
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分包工程的人工费分账支付到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专业分包工
程完工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20%
。其余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
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5)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4)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广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账号: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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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
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33.竣工结算
(1)工程完工后10天内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经审
核,若竣工资料需要修改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10天内完成修改再报送。工程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20天内提供5套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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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至提交5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时间按40天计,超过时间要求的,工程结算时每滞后
或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赔偿费,其限额为成交价的5%。
(2)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一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一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
时间应相应顺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核对无误后,送钦北区财政局审定,最终
审定时间根据实际审查时间顺延。
其余按通用条款第33.1、33.5、33.6条执行。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
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延
误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赔偿费,其限额为成交价的5%。延误天数按本专
用条款第13.3条计算。
35.2.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内容完成: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
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
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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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乙方需按时完成序时进度,如未能按时完成序时进
度的,每次扣除元,累计不超过万分之四。
35.2.3承包人如违反了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
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
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38.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竞标书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
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
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35.2.4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通用条款第34.1条的规定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
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
修金。
35.2.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
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
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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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入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
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以
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
括银行利息。
1)承包人必须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派出符合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调换工程管理人员或因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
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为:项目负责人
1.5万元/人·次(人民币,下同):总工程师1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0.5万元/
人·次。
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
目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未经发
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0.8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
有权处违约金0.5万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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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
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一50%(视情节严
重而定)。
35.2.6承包人有违反其他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双方协商调解;
(2)向钦州市钦北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其他
38.工程分包
3
38.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8.2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38.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
资质等级及经营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8.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
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8.2.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
金。
38.2.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钩单位,凭口头
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
T
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
20%(视情节严重而定)。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4
41.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1)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履约保证金:上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两份正本,陆份副本。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
节轻重处予违约处罚金。
47.1.1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
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时,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
证金,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工程。
47.1.2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应与合同相符,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
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47.1.3所有以上违约处罚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
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统一格式含有违约处罚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
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违约处罚通知书(不再陈述违约处罚理由)。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罚后,发包人从承包人最近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
保证金。
47.1.4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十
3
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处罚金(不包括利息)。
47.2工程款的使用
47.2.1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资金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业主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7.2.2承包人(项目部)账户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户,否则业主将不支付任何工程款
。
47.2.3承包人对外支付其他工程款,必须按以下规定报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罚(等额)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等。
47.2.4承包人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等,凡是每次支付
的货款金额在贰万元以上,壹拾万元以下者,须附购货发票或购(订)货合同、协议。
47.2.5对外支付额W1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报经业主批准,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才给予受
理。
47.3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15
47.4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使用要求:专款
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
则》(桂建质安[2006]22号文)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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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
承包人(全称):广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
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及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1年;
(2)道路工程为1年:
(3)地基处理工程为1年;
(4)排水(雨水)工程为1年;
(5)绿化工程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2个月;
(6)其他附属工程为1年。
2.质量保修期自本合同工程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起
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3.其他约定:本项目保修期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质量保修责任
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7
2.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
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2.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3.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3%,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日内将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七天
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
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除。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广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陆米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计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7026年10月8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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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广西日月年年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委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
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9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
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
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
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1
甲方:(盖章)乙方:广西旧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陆光T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大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教川名通街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博艺路8号江悦蓝湾9栋

电话:0-30856381单元902室电话:***
日期:000010月8日日期

20
附件3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钦北区大直镇那桃村委那岭灌片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
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以下简
称“甲方”)与承包人广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
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公用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
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
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
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
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
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
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
21
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
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
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广西日月年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共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款川车钦北区政通街地址: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博艺路8号江悦

蓝湾9栋1单元902室
电话:22》7-385638电话:***
日期:7006910风89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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