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广西桂林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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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桂林市 采购单位 永福县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永福县公安局框架协议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采购人名称:永福县公安局
二、供应商名称: 永福亿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 永福县公安局框架协议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912501000008153735 
五、合同编号: 12N007860732202646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
1永福亿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2026年永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公车维修、保养、美容服务项目采购--件1.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无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永福县公安局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地址: 永福镇向阳路茶岭街37号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12N00786073220264602).pdf
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GLZC2024-HTK3-260042-GLSZ
项目名称:2025年-2026年永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公车维修、保养、美容服务项目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4-K3-260042-GLSZ
甲方:(服务对象)
乙方:(入围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征
集、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入围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采购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
根据《入围通知书》的入围内容,合同以车辆维修、保养、美容服务的优惠率签约,优惠率(%)。
第二条服务保证
入围人应按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规定的服务内容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条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第四条交付
1.服务开始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对象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五条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入围供应商按响应文件给予采购单位车辆维修、保养、美容服务,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自行与供应商按成交优惠率进行结算。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的按逾期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果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无故延期服务交付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合同金额‰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
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能按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合同金额‰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4.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同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其他违约行为按照合同金额额%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
1/2
1、因服务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要求的,鉴定费
由入围人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
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本级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签订本合同依据
1.征集文件;
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
3.服务承诺书;
4.入围通知书。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将自动存档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上,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
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自然人除外):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签字(属自然人的应在签名处加盖大拇指指印):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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