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来宾市 | 采购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合同编号:12N72975109520262601
二、合同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LBZC2026-C2-020131-YXHC
四、项目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 址:凤凰镇建政路8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忻城县城关镇城中社区蝴蝶桥南面(第125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硬化,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项目经理:何书清
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12201742
2.合同金额(元):***.5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发包人(全称):***(盖章)
承包人(全称):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工程施工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2.工程地点:凤凰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具体内容详
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伍仟零捌拾玖元伍角捌分(¥***.58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何书清。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有);
(2)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CL8HYH37
地址:,地址:忻城县城关镇蝴蝶桥南面第125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62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宜露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442326515@qq.com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支行
账号:,账号:2108412009100099913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合同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经澄清和修正(包括与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和投标报价本身存在的计算错
误和不平衡报价)(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及其附件,竞争磋商文
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过
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等,上
述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有修订的,按新修订的执行,有冲突的按较严格的执行。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和广西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相关行业中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工程施工图纸说明。
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
准。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响应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
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
〔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
(修订本)。
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
方约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
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
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本项目承包范围内容的全部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开工前3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
专项方案;(2)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
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3)其他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由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3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两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提交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现场)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取得出入
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
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
条款,无特殊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无
特殊约定。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
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
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时)。
□不调整(采用总价合同时)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预算控制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变,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量。基础
超深、工程变更: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其综合单价的
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A、在预算控制价内已有项目增减的工程量,按预算控制价中的综合
单价执行,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B、工程量清单以外增加的项目其工程量按
实际发生签证认可,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①预算控制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
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其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②预算控制
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
变更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规定套用的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其中:材料
价格按施工期间购进材料当期的《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兴宾区信息价进行计算,
《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中公布的柳州市信息价,《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
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息价。如以上三个城市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价格,
按招标人、监理人和中标人及兴宾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市场询价确定。C、凡主要材料
价格在约定施工期间的平均价(以《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来宾市信息价为准,
《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中公布的柳州市信息价,《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
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息价),价格相差在±5%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差超过±5%的部分由甲方多补少减并按税内独立费计入工程造价中。
政策性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2.参与对变更工程量的变更核认与签证;
3.组织工程验收、结算等有关管理工作;
4.协调施工现场有关事宜。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现场提供临时用水、电线路接口。施工场
地通水、通电、及临时道路“三通”及其他线路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挂表及总箱设定的位置须
经发包方同意,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
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叁份。(监理壹份,发包人俩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
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需承包人办理
的有关交通、卫生、环保、城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等手续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
承包人自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并移交全部工程给市人民
政府指定的接收管理单位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承担
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保护。发包人负责核定承包人提交的保护方案,施工时如损
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6.1.5及来宾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
执行,保证场地及施工有关的环境卫生符合市容要求,费用自理。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不得破坏承包项目施工范围内原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
人无条件修复及承担相关费用、责任。
②承包人自行安排取土场取种植土,取土时必须按规范要求放坡,以免出现塌方及电线
杆倾倒等事故。否则,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此类事故造成的维护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取土时承包人必须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标高进行开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或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弃土场弃土,弃土时必须按照规范堆放,
以免出现安全事故。否则,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事故造成的维护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④需积极配合之前已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资料收集、汇总、竣工验收等工作。
○5承包人对货物设备供应商进场安装调试给予相应配合,不得另行索取任何费用。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全套竣工资料一式6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装订成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兴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
障金存入指定帐户。
其他义务: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合发包人其它工程的施工。
3.在设备提供商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设备安装施工。
4.根据现场场地条件,必须负责施工场地二次围挡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负责。
5.严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迎接住建部检查的有关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准备。
6.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毕后,均应及时对施工场地和为其施工提供的公共道路进行保洁、
维护以及维修,产生的垃圾和被破坏的场地,必须遵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清理、修
复,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场地恢复到原有状态,费用自理。
7.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
工程提供可能的条件。
9.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且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如有损坏、
污染、遗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对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维护应遵循有关
的规程、规范和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注意材料、设备存放的防火、防潮等,不得由于存放和
维护措施不当而造成材料、设备的变形,变质、失效、损坏。工程在交付给发包人之前,全
部由承包人负责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并承担费用,在交付给发包人之前有损坏的由承包人按
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修复并确保质量。如在合理限期内未修复、赔偿上述材料、成
品、半成品、设备的,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价值的二倍的违约金。
如因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原因造成的修复不及时或未修复,专业承包承担责任,承包方承担
总包连带责任。
10.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整改指令(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
面)后,在约定时间之内必须按指令要求整改完毕,如果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发出书面
通知24小时内,承包人未进行整改工作或未能在约定时间之内整改完毕),发包人则有权
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承包人不得拒绝,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该费用无需经
承包人确认,以发包人与受托单位确定为准)均由承包人承担,并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
元违约金。
11.为配合发包人合同各进度节点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按照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设备、人员、材料等必须按约定计划进场且
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确保计划内的工期要求,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否则,造成
各节点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人员进场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退场,必须取得监
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方可退场,否则,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台设备、500元/人∕次的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2.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负责组织对建筑物里面及外立面的全部清洁工作,并承担
全部清洁费用。承包人未进行清洁工作,或者清洁工作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清
洁到位或另行聘请清洁队伍,费用(该费用无需承包人确认,以发包人和受托方确定的为准)
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逾期未清洁的,发包人有权延期验收交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
13.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所有管理规定,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证件。承包
人生活用房,应按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在指定地点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禁止开设经营性商
铺、饭店、娱乐场所等(自用的食堂除外),否则,每次按人民币1000元~5000元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取消上述经营场所。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何书清;
身份证号:452724197905174352;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21220174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23)0000174;
联系电话:13768959466;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
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
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
违约处理,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
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
施工时间80%的,经项目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
元/日(人民币)。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3天到任。
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
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79﹝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按照100000元/人次(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
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0元/人•
次(人民币)。
3.2.6承包人更换项目理理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7天内,应将变更情况报当地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继任项目经理诚信信息予以锁定。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
开工前3天。
承包人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
工日期)前必须到位,不按时到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1000元/天/人(人
民币)的违约金,经催促达3次不按时到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给发包人,赔偿金额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所有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在10
天内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技术负责人2000元/天/人(人民
币);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人员1000元/天/人(人
民币)。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
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视为承包人
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技术负责人2000元/天/人(人民币);项目施工专职安全
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人员1000元/天/人(人民币)。
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未经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技术负责人2000元/天/人(人民币);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
料员、造价人员1000元/天/人(人民币)。
以上工作均由监理人负责考勤并上报发包人。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
同附件7。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
一份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
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且发包人有权视
情况解除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补缴履约保证金);如是开具银行保函的,承包人应
当按照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履约保证金还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
则承包人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
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
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钩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
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
算。若分包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的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或分包单位以各种形式向承包
人、发包人讨要工程款,工资等,且该等要求亦符合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的,则发包
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所支付的款项可以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直接抵扣,承包人并另行按照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
竣工验收结束。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
业工程、暂列金额)的2%,保证期限覆盖本合同约定工期;
(2)履约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
工程、暂列金额)的2%,保证期限覆盖本合同约定工期;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转账,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
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的2%。银行账户:***;银行账号:
承包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其中任一种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本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出现工期延长,超出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期限的,
承包人应在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期限界前办理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
延期,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持续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保函
或履约保证保险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且
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发
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
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无特殊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执行;(2)按补充协议规定执行。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
是印制的表格)由三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
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
质安【2015】16号文)的要求。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
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中标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填写)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
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来宾市相关规定执行。
6.3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
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
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做到每日工完场清;建筑垃圾不得直接从建筑内向外倾倒,
必须集中运输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安排,但不得影响本工程所有参
建单位的正常施工,也不得造成火灾等安全隐患);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必须至少每
周清理外运一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如不能按规范要求完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
监理人下发整改通知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6.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的约定:
6.4.1农民工工资支付
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
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人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
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支付
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工工程量
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80%,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3)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
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4)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6.4.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账号:,。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七个工
作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
款,无特殊约定。
7.1.3开工前新报监理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与投标时不一致,引起的工程投入资金
增加的,由承包单位承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
款,无特殊约定。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发包人发出开工令后10天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键线路工序施工;
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
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
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
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工
程所在地发生6级以上的地震;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等,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7.1)
以及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或监理人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的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
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违约金额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逾期时间从约定竣工日
期起直到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
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
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5%【根据《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的相关规定,合同工程发生逾期的,逾期违约金
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
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工程延误违约的应与发包结算支付违约对等,原
则上应按违约支付额作为基础。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2)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3)50年一遇及以上,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4)50年一遇及以上,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7.8提前竣工
7.8.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
8.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
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
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
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
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8.3样品
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
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
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
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5。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
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
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合同段的承
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人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
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4.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9.3检测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检验试
验配合费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计入本合同价款内。(备注:甲方只支付一次检测费用,如
第一次检测不合格,需要再次检测的,则再次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条执行。
10.2变更程序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兴宾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谁的财产损失谁承担的原则特事特办快速予以办理。
⑵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变更估价
10.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
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
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
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
以下浮系数(中标价/财政预算审定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平均价以《来宾市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兴宾区信息价进行计算;《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
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柳州市信息价进行计算,《柳州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也没有材料价格的,参照同时期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
布的南宁市信息价进行计算,来宾、柳州、南宁三地均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市场询
价进行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
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
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无。
10.7暂估价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
表》
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
估价表》
专业分包工程明细详见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除附件另有说明外,
专业分包工程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发包。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
价及结算价表》所列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第1种方式确
认和批准。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
价及结算价表》所列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
取第2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市场信息价。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
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
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11.价格调整
11.1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采购工程以磋商截止日前28天,非采购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期后因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此类变化主要反应在规费、增值税上)时,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
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和物价变化上涨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
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基期价格以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
(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兴宾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
定确定。定额中涉及取费区间的均按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
①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指钢材(含不锈钢)、树脂瓦、水泥、砂、碎石、毛石、砖、
商品混凝土、电线(缆)、雨污管材。
②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计算方法:若主要材料价格在约定施工期间的平均价(以《来宾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兴宾区信息价为准,《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
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柳州市信息价,《柳州市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上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
息价,来宾、柳州、南宁三市均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市场询价)上下浮动超过来宾
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价中所采用价格的±5%,则超过
±5%以外部分按实调整,并以税内独立费形式列入结算价款。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5%时,或材料和设备
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
险范围时,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
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无。
3.其他约定: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材料单价按《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基期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按《广西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竞争磋商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
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本工程竞争磋商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及《广西建设工程费
用定额》规定计算,凡有费率区间选择的均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
③计日工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不含税价)计取,
进税内独立费;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调查的单价(不含税价)计算,进税内独立
费;总承包服务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4税前项目直接通过来宾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税前项目价计算,
《造价价信息》上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
5规费和增值税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采用以下第②种方式确定:
1按变更清单项目实施当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
2按项目实施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平均价格确定。
11.2.3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15%以上时,增加
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投标综合单价(考虑物价变化)和按11.2款规定计算的较低
的价格确定该清单综合单价。
11.2.4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减少15%以上时,其减
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投标综合单价(考虑物价变化)和按11.2款规定计
算的较高的价格确定该清单综合单价。
11.2.5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减的,其相
应项目清单发、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应相应调整,调整数量应报发包人核
对。发承包双方对材料数量有争议达不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
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11.2.6由于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的调
整造成总价措施项目、规费、增值税项目计算基础变化的,应予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规费、
增值税项目费用。
11.3计日工引起的调整
计日工应根据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0.9款规定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
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
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专用条款11.2项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3.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2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15日前。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
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
准。
(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
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
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
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
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3.7:工程中途解除合同,对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场地移交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的支付办法,具体计算方式:双方协商。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项目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工程开工后预拨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款,剩
余工程款原则上按进度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达到
质量要求验收后拨款至工程造价的80%,结算经业主及合同约定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如有)
审定后工程款拨付至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
限满后30天内支付(无息)。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陆
份,经监理人确认出具支付证书后由承包人提交至发包人且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
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①《工程用款申请书》
或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②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相关材料或工程量计量报表;③合同
复印件;④来宾市建筑业增值发票;⑤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提交来宾市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结算定案后请款应
开具含工程尾款的全额来宾市建筑业增值税发票。若不按时提交相应金额的来宾市建筑业增
值税发票,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暂不支付当次工程进度款,直至提交来宾市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止,同时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发票必须是有效的正式发票。若经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承
包人提交的发票为无效发票或假发票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迟支付当次工程款,直至
承包人向发包人重新提交有效的正式发票。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合格的资料后28个工作
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提供12.4.3规定的材料给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在28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延误一日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万
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限额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5%。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
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
规定执行。
12.4.7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按照各分项、各阶段工程合计总价与实际合同总价相一致的原则提供阶段工程量清单,
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定后,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承包
人根据最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2)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做好广西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
建管[2014]2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理由克扣或
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前,必须先支付该期农民工工资,并在施工
现场张贴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告示三天。农民工工资发放后,应请监理人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核
实,然后提交《关于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工资认领表、花名册、发放农民工工资
的告示照片等资料给发包人,作为该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必备材料。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包人在承包人兑现民工工资前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承包人
追究拖欠农民工工资额5%的违约金。
(3)如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包括中途支付及不能足额支付)的,承包人必须继续按
本项目的进度计划投资和施工,并保证按时竣工及移交全部工程。如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
划进度20天的则算承包人违约(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进度
节点进行界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承包人,承包人三天内无条件退出现场,
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已完工程按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的价
格下浮3%进行结算,且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
限为合同价款的1%,且承包人承担因以上逾期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
失)。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照发包人存档要求及发
包人需要。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陆套。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
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
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
承担超时部分工程看管人工费。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整改完毕并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超一天向承包
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万分之四的违约金,限额
为合同价的20%。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超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如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须赔偿。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5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一式六份),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
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无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如实编制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对其编制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正确性负
责,不得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为保证所编制结算书的质量,承包人同意将送审结算工程造
价与审核单位审核工程造价误差率控制在15%以内,如误差超过15%,超出部分所产生的审
核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报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对承包人及其造价人员予以记录和通
报。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
应相应顺延。
本项目是否为财政评审项目:☑是□否
本工程竣工结算最终审核机构为:兴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最终竣工结算审核机构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有权提出修正。
结算审核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下达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完税
发票等发包人报销必须材料后28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以财政评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计部门核
对认可的结果为准。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14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相关
材料后14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相关材料后28天。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取消通用条款15.2.1内容,以下文取代: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一般为
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
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否。(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
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取消通用条款本款内容,以下文取代: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3%(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3%);
(2)质量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3%);
□(3)质量保证金预缴至发包方的指定账户(政府投资项目选此项)。
□(3)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为(社会投资项
目选此项)。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承包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其中任一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第六条规定,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选此项);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保险,
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不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12.4.4(2)执行且工
期顺延。
(3)发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工期顺延。
(7)因发包人未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违约责任:因发
包人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8)其他:无。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有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扣除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
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还
应向发包人支付该分项工程3‰的工程款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
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除应承担再进行修补至质量合格的费用之外,发包人还
有权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作为违约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
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扣除违
约金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扣除违约金通
知书(不再陈述扣除违约金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违约金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
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金,返还金额由
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违约金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4)发包人已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仍出现农民工工资
拖欠的,由承包人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发包人可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支付清偿。
(5)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做好广西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
建管[2014]2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理
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前,必须先支付该期农民工工资,
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告示三天。农民工工资发放后,应请监理人及业主现场
代表核实,然后提交《关于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工资认领表、花名册、发放农民
工工资的告示照片等资料给发包人,作为该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必备材料。如发包人发现承
包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包人在承包人兑现民工工资前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
包人还应当按照其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如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包括中途支付及不能足额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
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承包人仍须继续按
本项目的进度计划投资和施工,并保证按时竣工及移交全部工程。如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
划进度20天的则算承包人违约(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进
度节点进行界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承包人,承包人三天内无条件退出现场,
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已完工程按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的价
格下浮3%进行结算,且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
限为合同价款的1%,且承包人承担因以上逾期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
失)。
(7)如发生因承包人与农民工之间的纠纷影响发包人正常经营及工作的,包括农民工
聚众工地、发包人办公场所闹事等情况,受到媒体曝光给发包人造成重大影响的,视为承包
人违约,每出现一次此类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还有权解
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
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
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人认
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
额退还给发包人,否则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当地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2)暴雨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雨;
(3)5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
(4)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政府指令性停工。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天内
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对其为本合同工程派遣或雇佣的人员进行意外伤亡
和人身事故保险并计入工程报价中,发包人不承担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其有关的一切
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考虑。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9.争议解决
19.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19.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19.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9.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2)解决:
(1)提请兴宾区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
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所有项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
8.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9.其他约定:设备按国家及厂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质保期除特别
注明外,最短不得少于1年,终身维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
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CL8HYH37
地址:,地址:忻城县城关镇蝴蝶桥南面第125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62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宜露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442326515@qq.com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支行
账号:,账号:2108412009100099913
二、合同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LBZC2026-C2-020131-YXHC
四、项目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 址:凤凰镇建政路8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忻城县城关镇城中社区蝴蝶桥南面(第125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硬化,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项目经理:何书清
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12201742
2.合同金额(元):***.5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发包人(全称):***(盖章)
承包人(全称):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工程施工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2.工程地点:凤凰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具体内容详
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伍仟零捌拾玖元伍角捌分(¥***.58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何书清。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有);
(2)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CL8HYH37
地址:,地址:忻城县城关镇蝴蝶桥南面第125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62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宜露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442326515@qq.com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支行
账号:,账号:2108412009100099913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合同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经澄清和修正(包括与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和投标报价本身存在的计算错
误和不平衡报价)(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及其附件,竞争磋商文
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过
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等,上
述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有修订的,按新修订的执行,有冲突的按较严格的执行。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和广西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相关行业中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工程施工图纸说明。
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
准。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响应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
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
〔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
(修订本)。
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
方约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
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
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本项目承包范围内容的全部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开工前3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
专项方案;(2)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
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3)其他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由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3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两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提交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现场)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取得出入
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
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
条款,无特殊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无
特殊约定。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
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
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时)。
□不调整(采用总价合同时)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预算控制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变,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量。基础
超深、工程变更: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其综合单价的
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A、在预算控制价内已有项目增减的工程量,按预算控制价中的综合
单价执行,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B、工程量清单以外增加的项目其工程量按
实际发生签证认可,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①预算控制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
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其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②预算控制
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
变更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规定套用的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其中:材料
价格按施工期间购进材料当期的《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兴宾区信息价进行计算,
《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中公布的柳州市信息价,《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
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息价。如以上三个城市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价格,
按招标人、监理人和中标人及兴宾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市场询价确定。C、凡主要材料
价格在约定施工期间的平均价(以《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来宾市信息价为准,
《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中公布的柳州市信息价,《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
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息价),价格相差在±5%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差超过±5%的部分由甲方多补少减并按税内独立费计入工程造价中。
政策性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2.参与对变更工程量的变更核认与签证;
3.组织工程验收、结算等有关管理工作;
4.协调施工现场有关事宜。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现场提供临时用水、电线路接口。施工场
地通水、通电、及临时道路“三通”及其他线路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挂表及总箱设定的位置须
经发包方同意,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
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叁份。(监理壹份,发包人俩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
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需承包人办理
的有关交通、卫生、环保、城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等手续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
承包人自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并移交全部工程给市人民
政府指定的接收管理单位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承担
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保护。发包人负责核定承包人提交的保护方案,施工时如损
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6.1.5及来宾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
执行,保证场地及施工有关的环境卫生符合市容要求,费用自理。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不得破坏承包项目施工范围内原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
人无条件修复及承担相关费用、责任。
②承包人自行安排取土场取种植土,取土时必须按规范要求放坡,以免出现塌方及电线
杆倾倒等事故。否则,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此类事故造成的维护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取土时承包人必须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标高进行开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或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弃土场弃土,弃土时必须按照规范堆放,
以免出现安全事故。否则,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事故造成的维护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④需积极配合之前已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资料收集、汇总、竣工验收等工作。
○5承包人对货物设备供应商进场安装调试给予相应配合,不得另行索取任何费用。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全套竣工资料一式6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装订成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兴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
障金存入指定帐户。
其他义务: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合发包人其它工程的施工。
3.在设备提供商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设备安装施工。
4.根据现场场地条件,必须负责施工场地二次围挡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负责。
5.严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迎接住建部检查的有关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准备。
6.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毕后,均应及时对施工场地和为其施工提供的公共道路进行保洁、
维护以及维修,产生的垃圾和被破坏的场地,必须遵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清理、修
复,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场地恢复到原有状态,费用自理。
7.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
工程提供可能的条件。
9.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且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如有损坏、
污染、遗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对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维护应遵循有关
的规程、规范和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注意材料、设备存放的防火、防潮等,不得由于存放和
维护措施不当而造成材料、设备的变形,变质、失效、损坏。工程在交付给发包人之前,全
部由承包人负责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并承担费用,在交付给发包人之前有损坏的由承包人按
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修复并确保质量。如在合理限期内未修复、赔偿上述材料、成
品、半成品、设备的,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价值的二倍的违约金。
如因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原因造成的修复不及时或未修复,专业承包承担责任,承包方承担
总包连带责任。
10.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整改指令(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
面)后,在约定时间之内必须按指令要求整改完毕,如果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发出书面
通知24小时内,承包人未进行整改工作或未能在约定时间之内整改完毕),发包人则有权
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承包人不得拒绝,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该费用无需经
承包人确认,以发包人与受托单位确定为准)均由承包人承担,并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
元违约金。
11.为配合发包人合同各进度节点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按照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设备、人员、材料等必须按约定计划进场且
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确保计划内的工期要求,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否则,造成
各节点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人员进场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退场,必须取得监
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方可退场,否则,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台设备、500元/人∕次的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2.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负责组织对建筑物里面及外立面的全部清洁工作,并承担
全部清洁费用。承包人未进行清洁工作,或者清洁工作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清
洁到位或另行聘请清洁队伍,费用(该费用无需承包人确认,以发包人和受托方确定的为准)
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逾期未清洁的,发包人有权延期验收交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
13.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所有管理规定,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证件。承包
人生活用房,应按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在指定地点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禁止开设经营性商
铺、饭店、娱乐场所等(自用的食堂除外),否则,每次按人民币1000元~5000元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取消上述经营场所。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何书清;
身份证号:452724197905174352;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21220174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23)0000174;
联系电话:13768959466;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
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
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
违约处理,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
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
施工时间80%的,经项目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
元/日(人民币)。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3天到任。
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
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79﹝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按照100000元/人次(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
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0元/人•
次(人民币)。
3.2.6承包人更换项目理理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7天内,应将变更情况报当地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继任项目经理诚信信息予以锁定。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
开工前3天。
承包人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
工日期)前必须到位,不按时到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1000元/天/人(人
民币)的违约金,经催促达3次不按时到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给发包人,赔偿金额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所有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在10
天内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技术负责人2000元/天/人(人民
币);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人员1000元/天/人(人
民币)。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
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视为承包人
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技术负责人2000元/天/人(人民币);项目施工专职安全
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人员1000元/天/人(人民币)。
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未经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技术负责人2000元/天/人(人民币);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
料员、造价人员1000元/天/人(人民币)。
以上工作均由监理人负责考勤并上报发包人。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
同附件7。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
一份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
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且发包人有权视
情况解除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补缴履约保证金);如是开具银行保函的,承包人应
当按照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履约保证金还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
则承包人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
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
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钩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
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
算。若分包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的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或分包单位以各种形式向承包
人、发包人讨要工程款,工资等,且该等要求亦符合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的,则发包
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所支付的款项可以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直接抵扣,承包人并另行按照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
竣工验收结束。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
业工程、暂列金额)的2%,保证期限覆盖本合同约定工期;
(2)履约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
工程、暂列金额)的2%,保证期限覆盖本合同约定工期;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转账,保证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
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的2%。银行账户:***;银行账号:
承包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其中任一种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本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出现工期延长,超出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期限的,
承包人应在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期限界前办理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
延期,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持续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保函
或履约保证保险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且
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发
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
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无特殊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执行;(2)按补充协议规定执行。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
是印制的表格)由三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
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
质安【2015】16号文)的要求。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
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中标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填写)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
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来宾市相关规定执行。
6.3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
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
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做到每日工完场清;建筑垃圾不得直接从建筑内向外倾倒,
必须集中运输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安排,但不得影响本工程所有参
建单位的正常施工,也不得造成火灾等安全隐患);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必须至少每
周清理外运一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如不能按规范要求完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
监理人下发整改通知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6.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的约定:
6.4.1农民工工资支付
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
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人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
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支付
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工工程量
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80%,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3)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
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4)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6.4.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账号:,。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七个工
作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
款,无特殊约定。
7.1.3开工前新报监理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与投标时不一致,引起的工程投入资金
增加的,由承包单位承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
款,无特殊约定。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发包人发出开工令后10天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键线路工序施工;
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
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
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
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工
程所在地发生6级以上的地震;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等,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7.1)
以及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或监理人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的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
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违约金额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逾期时间从约定竣工日
期起直到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
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
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5%【根据《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的相关规定,合同工程发生逾期的,逾期违约金
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
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工程延误违约的应与发包结算支付违约对等,原
则上应按违约支付额作为基础。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2)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3)50年一遇及以上,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4)50年一遇及以上,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7.8提前竣工
7.8.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
8.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
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
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
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
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8.3样品
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
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
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
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5。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
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
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合同段的承
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人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
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4.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9.3检测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检验试
验配合费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计入本合同价款内。(备注:甲方只支付一次检测费用,如
第一次检测不合格,需要再次检测的,则再次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条执行。
10.2变更程序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兴宾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谁的财产损失谁承担的原则特事特办快速予以办理。
⑵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变更估价
10.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
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
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
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
以下浮系数(中标价/财政预算审定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平均价以《来宾市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兴宾区信息价进行计算;《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
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柳州市信息价进行计算,《柳州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也没有材料价格的,参照同时期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
布的南宁市信息价进行计算,来宾、柳州、南宁三地均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市场询
价进行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
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
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无。
10.7暂估价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
表》
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
估价表》
专业分包工程明细详见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除附件另有说明外,
专业分包工程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发包。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
价及结算价表》所列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第1种方式确
认和批准。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
价及结算价表》所列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
取第2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市场信息价。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
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
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11.价格调整
11.1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采购工程以磋商截止日前28天,非采购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期后因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此类变化主要反应在规费、增值税上)时,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
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和物价变化上涨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否。 | ||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 ||
| 第1种方式: |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
| 23 |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
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基期价格以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
(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兴宾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
定确定。定额中涉及取费区间的均按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
①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指钢材(含不锈钢)、树脂瓦、水泥、砂、碎石、毛石、砖、
商品混凝土、电线(缆)、雨污管材。
②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计算方法:若主要材料价格在约定施工期间的平均价(以《来宾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兴宾区信息价为准,《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
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柳州市信息价,《柳州市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上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
息价,来宾、柳州、南宁三市均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市场询价)上下浮动超过来宾
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价中所采用价格的±5%,则超过
±5%以外部分按实调整,并以税内独立费形式列入结算价款。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5%时,或材料和设备
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
险范围时,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
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无。
3.其他约定: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材料单价按《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基期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按《广西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竞争磋商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
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本工程竞争磋商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及《广西建设工程费
用定额》规定计算,凡有费率区间选择的均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
③计日工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不含税价)计取,
进税内独立费;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调查的单价(不含税价)计算,进税内独立
费;总承包服务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4税前项目直接通过来宾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税前项目价计算,
《造价价信息》上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
5规费和增值税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采用以下第②种方式确定:
1按变更清单项目实施当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
2按项目实施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平均价格确定。
11.2.3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15%以上时,增加
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投标综合单价(考虑物价变化)和按11.2款规定计算的较低
的价格确定该清单综合单价。
11.2.4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减少15%以上时,其减
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投标综合单价(考虑物价变化)和按11.2款规定计
算的较高的价格确定该清单综合单价。
11.2.5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减的,其相
应项目清单发、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应相应调整,调整数量应报发包人核
对。发承包双方对材料数量有争议达不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
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11.2.6由于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的调
整造成总价措施项目、规费、增值税项目计算基础变化的,应予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规费、
增值税项目费用。
11.3计日工引起的调整
计日工应根据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0.9款规定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
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
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专用条款11.2项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3.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2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15日前。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
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
准。
(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
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
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
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
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3.7:工程中途解除合同,对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场地移交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的支付办法,具体计算方式:双方协商。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项目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工程开工后预拨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款,剩
余工程款原则上按进度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达到
质量要求验收后拨款至工程造价的80%,结算经业主及合同约定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如有)
审定后工程款拨付至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
限满后30天内支付(无息)。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陆
份,经监理人确认出具支付证书后由承包人提交至发包人且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
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①《工程用款申请书》
或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②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相关材料或工程量计量报表;③合同
复印件;④来宾市建筑业增值发票;⑤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提交来宾市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结算定案后请款应
开具含工程尾款的全额来宾市建筑业增值税发票。若不按时提交相应金额的来宾市建筑业增
值税发票,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暂不支付当次工程进度款,直至提交来宾市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止,同时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发票必须是有效的正式发票。若经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承
包人提交的发票为无效发票或假发票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迟支付当次工程款,直至
承包人向发包人重新提交有效的正式发票。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合格的资料后28个工作
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提供12.4.3规定的材料给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在28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延误一日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万
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限额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5%。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
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
规定执行。
12.4.7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按照各分项、各阶段工程合计总价与实际合同总价相一致的原则提供阶段工程量清单,
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定后,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承包
人根据最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2)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做好广西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
建管[2014]2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理由克扣或
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前,必须先支付该期农民工工资,并在施工
现场张贴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告示三天。农民工工资发放后,应请监理人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核
实,然后提交《关于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工资认领表、花名册、发放农民工工资
的告示照片等资料给发包人,作为该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必备材料。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包人在承包人兑现民工工资前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承包人
追究拖欠农民工工资额5%的违约金。
(3)如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包括中途支付及不能足额支付)的,承包人必须继续按
本项目的进度计划投资和施工,并保证按时竣工及移交全部工程。如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
划进度20天的则算承包人违约(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进度
节点进行界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承包人,承包人三天内无条件退出现场,
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已完工程按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的价
格下浮3%进行结算,且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
限为合同价款的1%,且承包人承担因以上逾期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
失)。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照发包人存档要求及发
包人需要。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陆套。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
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
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
承担超时部分工程看管人工费。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整改完毕并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超一天向承包
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万分之四的违约金,限额
为合同价的20%。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超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如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须赔偿。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5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一式六份),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
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无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如实编制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对其编制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正确性负
责,不得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为保证所编制结算书的质量,承包人同意将送审结算工程造
价与审核单位审核工程造价误差率控制在15%以内,如误差超过15%,超出部分所产生的审
核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报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对承包人及其造价人员予以记录和通
报。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
| 序号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 2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 3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
应相应顺延。
本项目是否为财政评审项目:☑是□否
本工程竣工结算最终审核机构为:兴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最终竣工结算审核机构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有权提出修正。
结算审核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下达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完税
发票等发包人报销必须材料后28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以财政评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计部门核
对认可的结果为准。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14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相关
材料后14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相关材料后28天。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取消通用条款15.2.1内容,以下文取代: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一般为
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
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否。(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
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取消通用条款本款内容,以下文取代: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3%(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3%);
(2)质量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3%);
□(3)质量保证金预缴至发包方的指定账户(政府投资项目选此项)。
□(3)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为(社会投资项
目选此项)。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承包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其中任一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第六条规定,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选此项);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保险,
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不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12.4.4(2)执行且工
期顺延。
(3)发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工期顺延。
(7)因发包人未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违约责任:因发
包人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8)其他:无。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有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扣除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
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还
应向发包人支付该分项工程3‰的工程款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
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除应承担再进行修补至质量合格的费用之外,发包人还
有权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作为违约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
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扣除违
约金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扣除违约金通
知书(不再陈述扣除违约金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违约金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
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金,返还金额由
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违约金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4)发包人已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仍出现农民工工资
拖欠的,由承包人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发包人可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支付清偿。
(5)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做好广西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
建管[2014]2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理
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前,必须先支付该期农民工工资,
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告示三天。农民工工资发放后,应请监理人及业主现场
代表核实,然后提交《关于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工资认领表、花名册、发放农民
工工资的告示照片等资料给发包人,作为该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必备材料。如发包人发现承
包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包人在承包人兑现民工工资前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
包人还应当按照其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如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包括中途支付及不能足额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
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承包人仍须继续按
本项目的进度计划投资和施工,并保证按时竣工及移交全部工程。如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
划进度20天的则算承包人违约(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进
度节点进行界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承包人,承包人三天内无条件退出现场,
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已完工程按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的价
格下浮3%进行结算,且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
限为合同价款的1%,且承包人承担因以上逾期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
失)。
(7)如发生因承包人与农民工之间的纠纷影响发包人正常经营及工作的,包括农民工
聚众工地、发包人办公场所闹事等情况,受到媒体曝光给发包人造成重大影响的,视为承包
人违约,每出现一次此类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还有权解
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
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
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人认
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
额退还给发包人,否则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当地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2)暴雨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雨;
(3)5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
(4)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政府指令性停工。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天内
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对其为本合同工程派遣或雇佣的人员进行意外伤亡
和人身事故保险并计入工程报价中,发包人不承担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其有关的一切
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考虑。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9.争议解决
19.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19.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19.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9.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2)解决:
(1)提请兴宾区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
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凤凰农场居民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所有项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
8.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9.其他约定:设备按国家及厂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质保期除特别
注明外,最短不得少于1年,终身维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
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广西中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CL8HYH37
地址:,地址:忻城县城关镇蝴蝶桥南面第125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62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宜露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442326515@qq.com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支行
账号:,账号:2108412009100099913
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