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崇左市财政局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崇左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西崇左市 发布日期:2026-09-16

【招标信用】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崇左市财政局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崇左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崇左市 采购单位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崇左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崇左市财政局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自202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网上签订时间、网签登记备案时间和缴纳契税时间均需在时间范围内,均含当日),在崇左市中心城区(含江州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车位的个人,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商品住宅10000元/套、商业5000元/套,车位1000元/个,补贴资金总额度699万元,先到先得,截至2026年11月30日前补贴资金总额度使用完毕,则补贴政策即时停止。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涉及的购房补贴政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相应承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好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按30%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崇左市分行、崇左金融监管分局〕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多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5万元;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城镇危旧住房改造项目中个人出资部分;明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按照建筑面积乘以 1300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提取额度。 四、继续支持居民“以旧换新”改善住房需求。指导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搭建专业服务平台,规范开展住房“帮卖换新”业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二手房,有序推进住房“收旧换新”工作。落实延续实施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使用监管。企业可按工程进度节点申请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受留存额度限制,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该节点最高限额。遇重大节日或重要时间节点,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提取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在崇左市辖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鼓励盘活存量商品房,加大去库存力度。支持具有改造潜力的房地产项目将存量商品房因地制宜改造成“好房子”,全面贯彻绿色低碳节能理念,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全屋智能、整房智造等技术及产品的应用,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做好物业服务保障;允许住宅底层空间用于小区配建停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公共休闲等功能,提升住宅品质,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按规定办理户型调整规划变更手续,严把工程质量关,建设一批符合群众需求的“好房子”。 七、鼓励商业、办公项目依法依规转换用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同时满足住宅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类型非住宅商品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自持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凭项目认定书,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自持租赁住房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由城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局、城市燃气公司抄表到户,在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仅用作居民生活用途,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八、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经营性物业贷款、并购贷款、商业地产贷款、接续贷款等政策,积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建在售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确保合规住房开发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放款“能早尽早”。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账户开设方面,鼓励将“白名单”项目融资作为考量因素之一。金融机构加强房地产金融支持,对已批未售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融资支持。 九、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加快推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坚持“以需定购”原则,用好用足保障性住房专项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政策,收购商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完善、区域位置优越的存量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有效满足工薪收入群体、青年、新市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的住房需求。 十、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我市购房。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要求,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十一、加力盘活存量闲置土地。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在已供房地产用地中,支持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范围内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加快盘活;支持项目分期、分宗开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适当延迟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支持企业根据项目合理开发周期,与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按规划调整申请获批的时段顺延。对于企业无力开发或无意愿开发的已供房地产用地,在符合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的前提下,鼓励按程序分割宗地。 十二、规范工抵房管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可依法依规将房源网签备案至对应楼栋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等债权人;工抵房作为新建商品房,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可允许办理一次合同网签更名和备案,之后不能再次办理工抵网签备案。未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工抵房进行销售的资金全额划入监管账户,优先拨付受抵人工程款、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化解房企债务纠纷。 本《若干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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