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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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柳州市 | 采购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融水县中小学课桌椅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LZZC2026-G1-250034-LZSZ
二、项目名称:融水县中小学课桌椅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7-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华强路9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诉事项2: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技术标准统一”货物。
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法。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中小学课桌椅,采购人在国家及行业标准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还设置了个性化、差异化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
本项目涵盖了价格、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方案、履约能力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不能仅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因素的项目,依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技术标准统一”货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2的内容属于投诉前未质疑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09月10日
二、项目名称:融水县中小学课桌椅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7-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华强路9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诉事项2: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技术标准统一”货物。
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法。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中小学课桌椅,采购人在国家及行业标准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还设置了个性化、差异化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
本项目涵盖了价格、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方案、履约能力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不能仅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因素的项目,依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技术标准统一”货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2的内容属于投诉前未质疑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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