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色平桂桂华成氧化尾矿一次性报价销售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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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贺州市 | 采购单位 | 中色平桂桂华成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中色平桂-桂华成-氧化尾矿-销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同编号:
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中色平桂-桂华成-氧化尾矿-销售)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于 202 年 月 日在贺州市平桂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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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中色平桂-桂华成-氧化尾矿-销售)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卖方(乙方):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恩
住所:钟山县珊瑚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信息、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1. 产品信息
2. 交(提)货时间
(1) 按下述第②种时间交货。
1 一次性交货:/前。
2 分期交货:分多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为:年 月 日前提完。(2) 甲方应提清指定堆场全部产品,据实结算。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
1. 质量要求:本合同标的物采用下述第(2)种质量标准:(1) 采用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具体为:/。
(2) 其他标准。详见:甲方认可,自签收之日起,乙方所提供产品符合甲方质 量要求,不因质量问题向乙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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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包装要求
采用以下散装方式包装。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 交货方式:甲方自提。
2. 交货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珊瑚镇珊瑚矿乙方堆场。
3. 产品运输:运费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运输的基础运费、燃油 费、装卸费、滞留费等),装车费由乙方承担,卸车费由甲方承担。
4. 风险转移:产品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在乙方堆场完成签收 之日起同步转移至甲方,签收以双方签署的《货物交接单》或乙方出库记录为准。
第五条 验收及异议
1. 数量检验
结算数量以乙方磅单数量为基准,综合水分计算。
2. 品质检验
(1) 水分检验
应在乙方化验室当场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其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不作 复检和仲裁。一方未到现场参加水分检验的,视为其完全承认另一方的检验结果,不得异议。
(2) 货物检验
甲方完全知悉并认可货物的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元素含量、水分等),承诺 不再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提出异议。
第六条 结算
1. 双方同意采用以下先款后货方式结算:
(1) 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元,含定金 元)。
日,支付货款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2) 甲方应于 年 月
元。
(3)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货款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元。
2. 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 0.05%的比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1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退还。
(2) 甲方逾期提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 0.05%的比例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及自逾期之日起乙方仓储、保管和其他一切费用。逾期达 10 日,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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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解除合同,定金不退还。乙方有权就未提货物进行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抵 扣甲方应付的违约金、仓储费、保管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已收取的货款及定金在 扣除上述费用后如有余额,乙方应予以退还;若不足以弥补损失,甲方仍应补足。
(3) 甲方无合法理由中途退货或拒绝提货、收货的,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 10%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 其他:/。
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货物价款 0.0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合 同的履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 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如 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追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证人出庭费等等。如合同因甲方违约被解除,乙方有权从甲方 已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违约金及实际损失。
4. 甲方进入乙方厂区的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乙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 规程。因甲方或其委托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设备、设施损坏)或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甲方 应为其进入乙方厂区的人员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提货 前向乙方提供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
5. 甲方及其委托第三方的人员或车辆在乙方厂区作业期间,如违反乙方安全 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乙方有权立即要求违章人员或车辆停止作业、撤离厂区,并责令甲方在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乙方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甲方提货,由 此导致的交货延误、仓储增加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 其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 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 工、骚乱、政府征收、征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 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以及当事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措施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方的 责任。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应当立即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书面通 知另一方,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供权威机关关于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书 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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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采取防护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必要措 施,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致 使损失扩大,过错方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 90 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仍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的,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 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尽快进行结算和清理,乙方应退还 甲方已支付但未供货部分对应的款项,甲方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 务;
(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 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其他:/。
第十条 纠纷解决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双方确认以下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方式:工商注册地址用于邮寄书面文件;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如有填写)可用于发送通知、函件等。任何与本合同有关 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地址为有 效送达地址;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 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 讫。
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 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 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 对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内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不可将上述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 他事项。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 部分终止而失效。
2. 甲方承诺具备处置交易标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并在提货前向乙方提供 有效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规文件复印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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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供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未提供或文件无效的,
乙方有权拒绝交货且不视为违约。
3. 产品必须运输到甲方加工厂进行加工,甲方不得擅自将尾矿转售、转移至
第三方处置或丢弃,加工产生的废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处置过程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如甲方擅自将尾矿转售、转移至第三方处置或丢弃,
或者加工产生的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一律由甲方承担,给乙
方造成损失(包括行政处罚)的均由甲方赔偿,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合规条款
合同双方及工作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
规则等,依法履行合规经营义务,严格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合同双方严格禁止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及受贿)。合同双方及工
作人员均不得向任意一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
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
证券、旅游、高规格接待、工作机会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合同双方及工作人员若发现其他合同当事方及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本合
同过程中及其后发生本条第 2 款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相关合同
当事方举报有关人员及行为。
(1) 甲方官方举报平台:/。
(2) 乙方公司举报电话:/,举报邮箱:fdflfkb@163.com。
第十三条 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
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乙 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钟山县珊瑚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支行
账 号:账 号:20-329101040010084
税 号:税 号:91451122729777711J
邮 编:邮 编:
签订时间:202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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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预估 数量 | 单价 (元) | 预估总金额(元) | 备注 |
| 氧化尾矿 | 粗矿 | 吨 | 2000 | |||
| 氧化尾矿 | 细矿 | 吨 | 3500 | |||
| 价税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预估值,含 13%税,最终以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乘以单价结算), 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元,税额为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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