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广西俊豫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流市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系统项目(YLZC2026-C3-810084-GXJY)质疑的答复函
【招标公告】广西俊豫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流市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系统项目(YLZC2026-C3-810084-GXJY)质疑的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玉林市 | 采购单位 | 北流市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俊豫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北流市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系统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郑州郑东新区荷烨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广西俊豫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收到贵公司以信件方式送达的关于北流市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系统项目(YLZC2026-C3-810084-GXJY)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概述:(具体详见附件)
贵方认为,采购文件将“▲”条款既规定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即无效),又纳入评分标准(允许负偏离仅扣分),二者存在矛盾,违反相关规定,构成采购文件重大缺陷。
质疑事项1答复:
1.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条款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特性,具体说明如下:
贵方引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主要规范的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其评审规则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外,主要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所以贵公司引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
2. 本项目采购文件对“▲”条款的设置是基于“基本门槛”与“择优比较”两个维度,具体逻辑如下:
第一层:“▲”作为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条款(“一票否决”项)
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8条及第三章说明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带“▲”的条款属于实质性要求。这意味着,在符合性审查环节(即评审的初始阶段),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满足所有“▲”条款。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2.5条第16款规定,若有任何一项“▲”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该响应文件将被直接判定为无效,不得进入后续打分评审环节。这一机制保障了“不满足即无效”的法定底线,并未违反贵方所述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层:“▲”作为评审标准中的得分项(“择优评分”项)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要求供应商对“▲”条款提供功能截图证明。该评分项在程序上位于符合性审查之后。它针对的是已通过符合性审查(即已满足所有“▲”要求)的有效供应商。在已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通过审查截图(如功能展示的完整性)进行评分,这属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及服务质量的择优评价,而非允许其在关键指标上“扣分豁免”。
审查阶段:不提供“▲”条款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评分阶段:已提供且满足要求进入评分环节,根据截图对应情况可以获得0-5分。
由此可见,“负偏离仅扣分”的前提在本次采购中并不成立,因为负偏离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已被否决,无法进入评分阶段。评审标准中的“不得分”或“得分低”仅指在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未提供截图或截图质量不佳导致的得分差异。
3. 将“▲”条款设置为实质性需求,并要求在评分环节提供截图佐证,是为了确保采购标的(体检系统)的核心功能能够切实满足医院业务需求,同时在有效供应商中优中选优。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并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所述,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条款的设定逻辑清晰,程序上区分为“符合性审查否决项”与“评分项”,并不存在贵方所述的根本性矛盾或重大缺陷,也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贵方提出的“对采购文件的不合理评审因素进行修正”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贵方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注和监督。
广西俊豫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上传版本.pdf (4.7 M)
广西俊豫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收到贵公司以信件方式送达的关于北流市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系统项目(YLZC2026-C3-810084-GXJY)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概述:(具体详见附件)
贵方认为,采购文件将“▲”条款既规定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即无效),又纳入评分标准(允许负偏离仅扣分),二者存在矛盾,违反相关规定,构成采购文件重大缺陷。
质疑事项1答复:
1.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条款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特性,具体说明如下:
贵方引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主要规范的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其评审规则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外,主要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所以贵公司引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
2. 本项目采购文件对“▲”条款的设置是基于“基本门槛”与“择优比较”两个维度,具体逻辑如下:
第一层:“▲”作为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条款(“一票否决”项)
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8条及第三章说明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带“▲”的条款属于实质性要求。这意味着,在符合性审查环节(即评审的初始阶段),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满足所有“▲”条款。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2.5条第16款规定,若有任何一项“▲”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该响应文件将被直接判定为无效,不得进入后续打分评审环节。这一机制保障了“不满足即无效”的法定底线,并未违反贵方所述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层:“▲”作为评审标准中的得分项(“择优评分”项)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要求供应商对“▲”条款提供功能截图证明。该评分项在程序上位于符合性审查之后。它针对的是已通过符合性审查(即已满足所有“▲”要求)的有效供应商。在已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通过审查截图(如功能展示的完整性)进行评分,这属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及服务质量的择优评价,而非允许其在关键指标上“扣分豁免”。
审查阶段:不提供“▲”条款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评分阶段:已提供且满足要求进入评分环节,根据截图对应情况可以获得0-5分。
由此可见,“负偏离仅扣分”的前提在本次采购中并不成立,因为负偏离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已被否决,无法进入评分阶段。评审标准中的“不得分”或“得分低”仅指在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未提供截图或截图质量不佳导致的得分差异。
3. 将“▲”条款设置为实质性需求,并要求在评分环节提供截图佐证,是为了确保采购标的(体检系统)的核心功能能够切实满足医院业务需求,同时在有效供应商中优中选优。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并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所述,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条款的设定逻辑清晰,程序上区分为“符合性审查否决项”与“评分项”,并不存在贵方所述的根本性矛盾或重大缺陷,也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贵方提出的“对采购文件的不合理评审因素进行修正”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贵方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注和监督。
广西俊豫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上传版本.pdf (4.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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