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贺州市 |
采购单位 |
中色平桂 |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附件 3
合同编号:PGMA-集 桂华成 销-
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中色平桂-桂华成-钨锡中矿-销售)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于 2026 年
月 日在贺州市平桂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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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中色平桂-桂华成-钨锡中矿-销售)
合同编号:PGMA-集 桂华成 销-
买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卖方(乙方):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恩
住所:广西贺州市钟山县珊瑚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信息、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1. 产品信息
| 产品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预估数量 | 单价 (元) | 预估总金额(元) | 备注 |
| 钨锡中矿 | 钨金属 | 金属吨 | | | | |
| 锡金属 | 金属吨 | | | | |
| 价税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预估值,含 13%税,其中不含税 金额为 元,税额为 元。最终以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乘以单价 结算)。 |
2. 交(提)货时间
(1) 先款后货,且按《中色平桂桂华成钨锡中矿竞价文件》(编号:【PGMA-2026-06-16】)履行提货所需先行义务,方可自提,并应于 2026 年 月 日前提完本合同约定的数量产品。
(2) 超出或不足部分,若在合同期内经乙方通知补足或调整的,应按实际交 付并验收合格的数量乘以合同单价据实结算(因乙方另行要求除外)。
(3) 最终提供的实物数量浮动范围应在±5%内。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
1. 质量要求:本合同标的物采用下述第(2)种质量标准:(1) 采用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具体为:/ 。
(2) 其他标准。详见:《中色平桂桂华成钨锡中矿竞价文件》(编号:
2
【PGMA-2026-06-06】)第一条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产地(详见附件)。
第三条 包装要求
包装物由乙方提供,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包装。
吨袋包装。编织袋包装,每袋净重/千克。其他:/。
包装物应当确保适合运输、防潮、防变质。包装物不收费,由甲方负责回收,回收方应当按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 交货方式:甲方自提。
2. 交货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珊瑚镇珊瑚矿乙方仓库。
3. 产品运输:运费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运输的基础运费、燃 油费、装卸费、滞留费等),装车费由乙方承担,卸车费由甲方承担。
4. 风险转移:产品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在乙方仓库完成签 收之日起同步转移至甲方,签收以双方签署的《货物交接单》或乙方系统出库记 录为准。
第五条 验收及异议
1. 样品
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人员在乙方仓库共同进行抽样、采样。一方未到现场参加 抽样、采样的,视为其完全承认另一方的抽样、采样过程,不得异议。
样品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仲裁各留存一份,仲裁样品由乙方负责保存 90 个工作日。
2. 数量检验
结算数量以乙方磅单数量为基准,综合水分、品位等检测结果计算(含水量≤0.5%时不计水分)。
3. 品质检验
(1) 水分检验
应在乙方仓库当场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其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不做复 检和仲裁。一方未到现场参加水分检验的,视为其完全承认另一方的检验结果,不得异议。
(2) 货物检验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5 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品质进行化验。品质化验结果在 0.5%的误差范围内的,以乙方化验结果为准进行计价和结算。如化验结果>0.5% 的误差范围,甲方应于收到货物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 收到甲方书面异议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甲方逾期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乙 方化验结果,则该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3) 如甲乙双方在化验结果上协商不成,双方将仲裁样品送往江西省钨与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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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进行仲裁检测。当仲裁检测 结果与乙方检验结果误差≤±0.5%时,以乙方检验结果为准并据此进行结算,仲 裁费用由甲方承担。当仲裁检测结果与乙方检验结果误差>±0.5%时,以仲裁检 测结果为准并据此进行结算,仲裁费用由与仲裁检测结果误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
1. 结算时间:双方同意采用以下先款后货方式结算:
日,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元 (1) 甲方应于 2026 年 月
(¥),该款项自本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合同项下货款的一部分。双方对产品验收结算后 个工作日内按实际验收结算金额多退少补。
月 日支付剩余全部暂定货款合计人民币(大写):(2) 甲方应于 年
(¥)。
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 0.05%的比 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1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2) 甲方逾期提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 0.05%的比例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及自逾期之日起乙方仓储、保管和其他一切费用。逾期达 10 日,乙 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还。乙方有权就未提货物进行变卖,所得款项优先 用于抵扣甲方应付的违约金、仓储费、保管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已收取的货款及 履约保证金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如有余额,乙方应予以退还;若不足以弥补损失,甲方仍应补足。
(3) 甲方无合法理由中途退货或拒绝提货、收货的,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 1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 其他:/。
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货物价款 0.0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 合同的履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 索。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追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鉴定费、保全费、证人出庭费等等。如合同因甲方违约被解除,乙方有权从 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违约金及实际损失。
4. 甲方进入乙方厂区的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乙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操 作规程。因甲方或其委托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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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乙方设备、设施损坏)或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5. 甲方及其委托第三方的人员或车辆在乙方厂区作业期间,如违反乙方安 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乙方有权立即要求违章人员或车辆停止作业、撤离厂区,并责令甲方在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乙方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甲方提货,由此导致的交货延误、仓储增加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 其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 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骚乱、政府征收、征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 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以及当事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措施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方 的责任。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应当立即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书面 通知另一方,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供权威机关关于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 书面证明。
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采取防护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必要 措施,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因任何一方的过错 致使损失扩大,过错方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 90 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仍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 法的,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 履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尽快进行结算和清理,乙方应退 还甲方已支付但未供货部分对应的款项,甲方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 务;
(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 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5) 其他:/。
第十条 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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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内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
面同意,不可将上述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
事项。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
分终止而失效。
第十二条 合规条款合同双方及工作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
和规则等,依法履行合规经营义务,严格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合同双方严格禁止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及受贿)。合同双方及
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任意一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高规格接待、工作机会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合同双方及工作人员若发现其他合同当事方及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本
合同过程中及其后发生本条第 2 款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相关合
同当事方举报有关人员及行为。甲方官方举报平台:/。
(2) 乙方公司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第十三条 生效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且双方单位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编号为:PGMA-集 桂华成 销-《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的
签章页,无正文)
甲 方:乙 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钟山县珊瑚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电 话:电 话:
***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
行
账 号:账 号:203 291 010 400 100 84
税 号:税 号:914 511 227 297 777 11J
邮 编:邮 编:54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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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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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品名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预估平均品位 (%) | 预估数量 | 存放地 |
| 钨锡中矿 | 钨金属 | 金属吨 | | | 广西贺州钟 山县珊瑚镇 |
| 锡金属 | 金属吨 | | | 广西贺州钟 山县珊瑚镇 |
以上数量及品质仅作参考,以实际交货数量及乙方检验品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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