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0205808宗地(永和立交雅里中坡银杉公司地块)(标的编号:GXCQJY26-523-1)、发展大道往东沿振兴市政道路1、2、3号已征未利用地(标的编号:GXCQJY26-523-2)的变更公告
【招标公告】关于0205808宗地(永和立交雅里中坡银杉公司地块)(标的编号:GXCQJY26-523-1)、发展大道往东沿振兴市政道路1、2、3号已征未利用地(标的编号:GXCQJY26-523-2)的变更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 采购单位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5处资产公开招租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0205808宗地(永和立交雅里中坡银杉公司地块)(标的编号:GXCQJY26-523-1)的变更公告
我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发布的南宁市西乡塘区5处资产公开招租项目招租公告(项目编号:GXCQJY26-523),其中标的1:0205808宗地(永和立交雅里中坡银杉公司地块),根据出租方意见,新增以下招租条件:
一、关于地上建(构)筑物即地块上现存原承租方自行搭建的临时钢架棚等建(构)筑物的处置
(一)原承租方成交情形
若上一轮承租方(原承租方)在本次公开招租中再次成交,租赁双方须严格按照成交的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场地交付标准、业态限制等全部新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方前期投入建设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类投入,出租方不予接收、不予补偿、不予折价,亦不给予任何免租期、建设期等优惠政策。原承租方可继续使用其自有搭建物,但须自行承担安全、维护及后续处置责任。
(二)新承租方成交情形
1.清退责任与方式:若本次招租为新承租方成交,出租方负责在原租赁合同终止后、新租赁合同起始日前完成场地清退,确保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完毕:
(1)原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书面通知送达后 30 日内自行拆除并清运其搭建的临时钢架棚等建(构)筑物,恢复场地原状。出租方应积极督促原承租方履行该义务。
(2)如原承租方与新成交方就地上建(构)筑物达成折价转让或使用协议,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出租方予以认可,但出租方不参与定价、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2.清退期限与移交:新成交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清所有费用后,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标的交割,如遇特殊情况出租方超过3个月仍无法将标的交付新成交方的,新成交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理:①解除合同,原向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交纳的相关费用(不计利息)由收款方原额原路退回;②新成交方自愿等到出租方将标的移交为止,租赁期限从交割之日起开始计算。新成交方选择等待的,不得就等待期内的其他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等)向出租方主张赔偿。
3.风险提示:选择等待期间,新成交方将自行承担资金占用、商机错失等全部损失,请谨慎决策。
二、本项目成交结果不代表租赁合同正式成立,需由出租方与成交人完成书面合同签订、标的物实际交付后,租赁合同方正式生效成立。本次新增招租条件与原挂牌公告、挂牌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冲突或补充未尽事宜的,一律以本次增补条款内容为准。
其余挂牌条件不变,挂牌时间自本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11日
关于发展大道往东沿振兴市政道路1、2、3号已征未利用地(标的编号:GXCQJY26-523-2)的变更公告
我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发布的南宁市西乡塘区5处资产公开招租项目招租公告(项目编号:GXCQJY26-523),其中标的2:发展大道往东沿振兴市政道路1、2、3号已征未利用地,根据出租方意见,新增以下招租条件:
一、关于地上建(构)筑物即地块上现存原承租方自行搭建的临时钢架棚等建(构)筑物的处置
(一)原承租方成交情形
若上一轮承租方(原承租方)在本次公开招租中再次成交,租赁双方须严格按照成交的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场地交付标准、业态限制等全部新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方前期投入建设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类投入,出租方不予接收、不予补偿、不予折价,亦不给予任何免租期、建设期等优惠政策。原承租方可继续使用其自有搭建物,但须自行承担安全、维护及后续处置责任。
(二)新承租方成交情形
1.清退责任与方式:若本次招租为新承租方成交,出租方负责在原租赁合同终止后、新租赁合同起始日前完成场地清退,确保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完毕:
(1)原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书面通知送达后 30 日内自行拆除并清运其搭建的临时钢架棚等建(构)筑物,恢复场地原状。出租方应积极督促原承租方履行该义务。
(2)如原承租方与新成交方就地上建(构)筑物达成折价转让或使用协议,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出租方予以认可,但出租方不参与定价、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2.清退期限与移交:新成交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清所有费用后,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标的交割,如遇特殊情况出租方超过3个月仍无法将标的交付新成交方的,新成交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理:①解除合同,原向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交纳的相关费用(不计利息)由收款方原额原路退回;②新成交方自愿等到出租方将标的移交为止,租赁期限从交割之日起开始计算。新成交方选择等待的,不得就等待期内的其他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等)向出租方主张赔偿。
3.风险提示:选择等待期间,新成交方将自行承担资金占用、商机错失等全部损失,请谨慎决策。
二、本项目成交结果不代表租赁合同正式成立,需由出租方与成交人完成书面合同签订、标的物实际交付后,租赁合同方正式生效成立。本次新增招租条件与原挂牌公告、挂牌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冲突或补充未尽事宜的,一律以本次增补条款内容为准。
其余挂牌条件不变,挂牌时间自本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11日
我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发布的南宁市西乡塘区5处资产公开招租项目招租公告(项目编号:GXCQJY26-523),其中标的1:0205808宗地(永和立交雅里中坡银杉公司地块),根据出租方意见,新增以下招租条件:
一、关于地上建(构)筑物即地块上现存原承租方自行搭建的临时钢架棚等建(构)筑物的处置
(一)原承租方成交情形
若上一轮承租方(原承租方)在本次公开招租中再次成交,租赁双方须严格按照成交的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场地交付标准、业态限制等全部新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方前期投入建设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类投入,出租方不予接收、不予补偿、不予折价,亦不给予任何免租期、建设期等优惠政策。原承租方可继续使用其自有搭建物,但须自行承担安全、维护及后续处置责任。
(二)新承租方成交情形
1.清退责任与方式:若本次招租为新承租方成交,出租方负责在原租赁合同终止后、新租赁合同起始日前完成场地清退,确保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完毕:
(1)原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书面通知送达后 30 日内自行拆除并清运其搭建的临时钢架棚等建(构)筑物,恢复场地原状。出租方应积极督促原承租方履行该义务。
(2)如原承租方与新成交方就地上建(构)筑物达成折价转让或使用协议,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出租方予以认可,但出租方不参与定价、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2.清退期限与移交:新成交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清所有费用后,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标的交割,如遇特殊情况出租方超过3个月仍无法将标的交付新成交方的,新成交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理:①解除合同,原向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交纳的相关费用(不计利息)由收款方原额原路退回;②新成交方自愿等到出租方将标的移交为止,租赁期限从交割之日起开始计算。新成交方选择等待的,不得就等待期内的其他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等)向出租方主张赔偿。
3.风险提示:选择等待期间,新成交方将自行承担资金占用、商机错失等全部损失,请谨慎决策。
二、本项目成交结果不代表租赁合同正式成立,需由出租方与成交人完成书面合同签订、标的物实际交付后,租赁合同方正式生效成立。本次新增招租条件与原挂牌公告、挂牌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冲突或补充未尽事宜的,一律以本次增补条款内容为准。
其余挂牌条件不变,挂牌时间自本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11日
关于发展大道往东沿振兴市政道路1、2、3号已征未利用地(标的编号:GXCQJY26-523-2)的变更公告
我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发布的南宁市西乡塘区5处资产公开招租项目招租公告(项目编号:GXCQJY26-523),其中标的2:发展大道往东沿振兴市政道路1、2、3号已征未利用地,根据出租方意见,新增以下招租条件:
一、关于地上建(构)筑物即地块上现存原承租方自行搭建的临时钢架棚等建(构)筑物的处置
(一)原承租方成交情形
若上一轮承租方(原承租方)在本次公开招租中再次成交,租赁双方须严格按照成交的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场地交付标准、业态限制等全部新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方前期投入建设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类投入,出租方不予接收、不予补偿、不予折价,亦不给予任何免租期、建设期等优惠政策。原承租方可继续使用其自有搭建物,但须自行承担安全、维护及后续处置责任。
(二)新承租方成交情形
1.清退责任与方式:若本次招租为新承租方成交,出租方负责在原租赁合同终止后、新租赁合同起始日前完成场地清退,确保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完毕:
(1)原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书面通知送达后 30 日内自行拆除并清运其搭建的临时钢架棚等建(构)筑物,恢复场地原状。出租方应积极督促原承租方履行该义务。
(2)如原承租方与新成交方就地上建(构)筑物达成折价转让或使用协议,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出租方予以认可,但出租方不参与定价、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2.清退期限与移交:新成交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清所有费用后,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标的交割,如遇特殊情况出租方超过3个月仍无法将标的交付新成交方的,新成交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理:①解除合同,原向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交纳的相关费用(不计利息)由收款方原额原路退回;②新成交方自愿等到出租方将标的移交为止,租赁期限从交割之日起开始计算。新成交方选择等待的,不得就等待期内的其他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等)向出租方主张赔偿。
3.风险提示:选择等待期间,新成交方将自行承担资金占用、商机错失等全部损失,请谨慎决策。
二、本项目成交结果不代表租赁合同正式成立,需由出租方与成交人完成书面合同签订、标的物实际交付后,租赁合同方正式生效成立。本次新增招租条件与原挂牌公告、挂牌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冲突或补充未尽事宜的,一律以本次增补条款内容为准。
其余挂牌条件不变,挂牌时间自本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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