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遴选】北海银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银滩景区秀映潮雕区7号和9号服务点经营项目经营管理方遴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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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北海市 | 采购单位 | 银滩景区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北海银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银滩景区秀映潮雕区7号和9号服务点经营项目经营管理方遴选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概况
挂牌价:900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60万元
项目简介:银滩景区秀映潮雕区7号、9号服务点为景区冲淡保管核心服务设施,其“鱼头”区域单体面积约67㎡,此次项目场地总面积约134㎡(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测量为准)。地处上海路集散中心与冰境纳凉馆、奇境海洋馆构成的客流集聚区腹地,紧邻景区主入口,叠加两馆旺季必选打卡属性,具备显著的客流量优势与消费转化潜力。
二、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餐饮服务,可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成交后需15日内注册以其为法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餐饮服务,可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与合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2.仅限于旅游商品(含泳衣、泳裤、毛巾、拖鞋、沐浴露、洗发水、沙滩玩具、泳圈、防水袋)、文创商品;咖啡、冷热饮品制售;热狗、面包、糕点、甜品及简餐等轻餐饮食品制售;椰子售卖。经营业态负面清单:不得经营一切与合同约定经营范围不符的其他任何商品或项目,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开展产生大量油烟、具有刺激性气味、异味的餐饮业态。
3.经营形式: (1)银滩景区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以现状提供经营场地,实行统一收银,开展日常运营监督,并主导项目定价,提供场地外围的安保、秩序巡逻、垃圾清运、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检修维护。 (2)经营管理方作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主体,负责承担场地装修改造费用、配备专业运营团队、设备采购及维护,负责项目自身运营所需安保、秩序管理、卫生保洁,承担本项目经营安全生产责任。 (3)经营期间由银滩景区公司确定本项目销售价格。
4.以900万元年经营收入目标作为竞拍底价,超出经营收入目标后的收入照常结算,上不封顶。在本项目每一经营年度内,经营管理方应确保向银滩公司实现的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税前)不低于最终成交价,最终成交价为经营管理方在本项目下应达成的年度最低经营收入保证目标。为保证年度经营收入目标的实现,双方确认按月度分解比例将年度目标分解至各自然月。每3个月度届满时,若经营管理方该期间实际总营业额未达到同期的分解目标,经营管理方应于该期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滩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该3个月经营收入目标差额部分(当期违约金=当期分解经营收入目标-当期实际经营收入)。若经营管理方出现累计6个月实际经营收入未达到分解目标且未如期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或当年度实际总营业额不足当年最低营业额保证的50%,则构成根本违约,银滩公司除有权按前述约定收取违约金外,亦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经营管理方之日起合同终止,经营管理方已向银滩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银滩公司有权直接抵扣,作为经营管理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确认,每一经营年度各月的经营收入目标占年度总目标的比例具体如下:
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或10%;
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或10%;
3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4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5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2%; 6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8%;
7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6%;
8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6%;
9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10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其中,10月1日至10月7日占12%,10月8日至10月31日占3%);
1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6%;
1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注:1月及2月根据当年度春节假期所属月份动态调整(如春节在1月,则1月占比为10%,2月为5%;春节在2月则反之)。
双方每隔15个自然日需共同核对并确认当期营业收入。核对完成后,经营管理方应向银滩公司开具与当期结算金额及适用税率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服务类税率为6%,商品销售类税率为13%等)。银滩公司在核验无误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5.结算比例:若经营经营管理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银滩公司按营业额75%比例向经营经营管理方结算成本;若经营经营管理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则银滩公司按营业额65%比例向经营经营管理方结算成本。
6.经营期限:3年(另设筹备期1个月,筹备期内,经营管理方仅可用于装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若经营管理方提前开展运营的,则自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银滩公司指定账户。筹备期经营管理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7.经营管理方负责自行办理合同规定经营范围内所需的营业证照,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自觉接受银滩公司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健康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装裱上墙。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物业管理细则及景区相关规章制度(细则),服从银滩公司管理,维护银滩公司名誉。
8.经营管理方所有关联支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移动端应用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均应当绑定银滩公司指定的唯一收款账户,并确保全部经营收入统一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如经营管理方需通过自建小程序或其他线上平台开展销售业务,须事先向银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该线上平台必须成功绑定银滩公司指定收款账户,银滩公司予以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若因第三方平台结算规则限制,导致该业态营业收入未实时进入银滩公司统一收银账户,双方确认,该业态产生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所有交易款项)均无条件纳入本项目总营业收入进行核算。经营管理方须向银滩公司开放其与引入品牌共用的完整收入后台系统最高查询权限,确保银滩公司可实时、准确地核查全部销售流水数据,并接受银滩公司的定期及不定期的现场核对。经营管理方对该第三方品牌在项目内的一切经营、安全及法律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该支付渠道存在手续费的,则根据双方结算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手续费。
9.为保障银滩公司项目收益,经营管理方承诺确保银滩公司每月度实际累计营业收入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月度收入目标。经营期间每届满三个月,经双方核算确认,若该三个月周期内银滩公司的实际累计营业收入低于同期约定的累计收入目标,经营管理方应就差额部分向银滩公司足额支付违约金。
10.经营管理方如需引进第三方进行联合经营,必须事先获得银滩公司的书面批准,且引进的第三方总数不得超过三家。经营管理方负有对第三方资质进行初步审查的义务,并向银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第三方完整的资质证明文件;该第三方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包含餐饮服务或商品销售相关类别,并具备开具服务类或商品销售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经银滩公司审核批准后,该第三方的一切经营行为均视为经营管理方行为,由经营管理方对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联合经营事项,最终须由银滩公司、经营管理方与引进的第三方共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联合经营中的具体权利义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结算比例(该比例不应导致银滩公司既有收益的减损)等细则。
11.银滩公司按现状提供项目场地。未经银滩公司书面同意,经营管理方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任何设施。确需装修、改造或增设设施的,须提前向银滩公司提交书面方案,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管理方须保证相关施工不对项目场地造成损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12.本合同约定项目不具备唯一性,项目场地周边存在规划同类型项目的可能,经营管理方需充分评估银滩景区及周边状况、疫情等因素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银滩公司进行补偿、降低收入目标、延长合同期或提出其他要求。
13.其他未尽事宜在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
四、踏勘安排
1.踏勘时间(需提前预约):挂牌公告期间工作日进行预约
2.踏勘地点:北海市
3.意向合作方自行与委托方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交易集团)
报名咨询:罗经理 0771-5885208(交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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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小露
校对:周一帆
审核:黄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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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900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60万元
项目简介:银滩景区秀映潮雕区7号、9号服务点为景区冲淡保管核心服务设施,其“鱼头”区域单体面积约67㎡,此次项目场地总面积约134㎡(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测量为准)。地处上海路集散中心与冰境纳凉馆、奇境海洋馆构成的客流集聚区腹地,紧邻景区主入口,叠加两馆旺季必选打卡属性,具备显著的客流量优势与消费转化潜力。
二、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餐饮服务,可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成交后需15日内注册以其为法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餐饮服务,可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与合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2.仅限于旅游商品(含泳衣、泳裤、毛巾、拖鞋、沐浴露、洗发水、沙滩玩具、泳圈、防水袋)、文创商品;咖啡、冷热饮品制售;热狗、面包、糕点、甜品及简餐等轻餐饮食品制售;椰子售卖。经营业态负面清单:不得经营一切与合同约定经营范围不符的其他任何商品或项目,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开展产生大量油烟、具有刺激性气味、异味的餐饮业态。
3.经营形式: (1)银滩景区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以现状提供经营场地,实行统一收银,开展日常运营监督,并主导项目定价,提供场地外围的安保、秩序巡逻、垃圾清运、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检修维护。 (2)经营管理方作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主体,负责承担场地装修改造费用、配备专业运营团队、设备采购及维护,负责项目自身运营所需安保、秩序管理、卫生保洁,承担本项目经营安全生产责任。 (3)经营期间由银滩景区公司确定本项目销售价格。
4.以900万元年经营收入目标作为竞拍底价,超出经营收入目标后的收入照常结算,上不封顶。在本项目每一经营年度内,经营管理方应确保向银滩公司实现的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税前)不低于最终成交价,最终成交价为经营管理方在本项目下应达成的年度最低经营收入保证目标。为保证年度经营收入目标的实现,双方确认按月度分解比例将年度目标分解至各自然月。每3个月度届满时,若经营管理方该期间实际总营业额未达到同期的分解目标,经营管理方应于该期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滩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该3个月经营收入目标差额部分(当期违约金=当期分解经营收入目标-当期实际经营收入)。若经营管理方出现累计6个月实际经营收入未达到分解目标且未如期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或当年度实际总营业额不足当年最低营业额保证的50%,则构成根本违约,银滩公司除有权按前述约定收取违约金外,亦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经营管理方之日起合同终止,经营管理方已向银滩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银滩公司有权直接抵扣,作为经营管理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确认,每一经营年度各月的经营收入目标占年度总目标的比例具体如下:
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或10%;
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或10%;
3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4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5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2%; 6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8%;
7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6%;
8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6%;
9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10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其中,10月1日至10月7日占12%,10月8日至10月31日占3%);
1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6%;
1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注:1月及2月根据当年度春节假期所属月份动态调整(如春节在1月,则1月占比为10%,2月为5%;春节在2月则反之)。
双方每隔15个自然日需共同核对并确认当期营业收入。核对完成后,经营管理方应向银滩公司开具与当期结算金额及适用税率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服务类税率为6%,商品销售类税率为13%等)。银滩公司在核验无误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5.结算比例:若经营经营管理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银滩公司按营业额75%比例向经营经营管理方结算成本;若经营经营管理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则银滩公司按营业额65%比例向经营经营管理方结算成本。
6.经营期限:3年(另设筹备期1个月,筹备期内,经营管理方仅可用于装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若经营管理方提前开展运营的,则自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银滩公司指定账户。筹备期经营管理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7.经营管理方负责自行办理合同规定经营范围内所需的营业证照,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自觉接受银滩公司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健康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装裱上墙。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物业管理细则及景区相关规章制度(细则),服从银滩公司管理,维护银滩公司名誉。
8.经营管理方所有关联支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移动端应用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均应当绑定银滩公司指定的唯一收款账户,并确保全部经营收入统一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如经营管理方需通过自建小程序或其他线上平台开展销售业务,须事先向银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该线上平台必须成功绑定银滩公司指定收款账户,银滩公司予以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若因第三方平台结算规则限制,导致该业态营业收入未实时进入银滩公司统一收银账户,双方确认,该业态产生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所有交易款项)均无条件纳入本项目总营业收入进行核算。经营管理方须向银滩公司开放其与引入品牌共用的完整收入后台系统最高查询权限,确保银滩公司可实时、准确地核查全部销售流水数据,并接受银滩公司的定期及不定期的现场核对。经营管理方对该第三方品牌在项目内的一切经营、安全及法律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该支付渠道存在手续费的,则根据双方结算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手续费。
9.为保障银滩公司项目收益,经营管理方承诺确保银滩公司每月度实际累计营业收入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月度收入目标。经营期间每届满三个月,经双方核算确认,若该三个月周期内银滩公司的实际累计营业收入低于同期约定的累计收入目标,经营管理方应就差额部分向银滩公司足额支付违约金。
10.经营管理方如需引进第三方进行联合经营,必须事先获得银滩公司的书面批准,且引进的第三方总数不得超过三家。经营管理方负有对第三方资质进行初步审查的义务,并向银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第三方完整的资质证明文件;该第三方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包含餐饮服务或商品销售相关类别,并具备开具服务类或商品销售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经银滩公司审核批准后,该第三方的一切经营行为均视为经营管理方行为,由经营管理方对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联合经营事项,最终须由银滩公司、经营管理方与引进的第三方共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联合经营中的具体权利义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结算比例(该比例不应导致银滩公司既有收益的减损)等细则。
11.银滩公司按现状提供项目场地。未经银滩公司书面同意,经营管理方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任何设施。确需装修、改造或增设设施的,须提前向银滩公司提交书面方案,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管理方须保证相关施工不对项目场地造成损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12.本合同约定项目不具备唯一性,项目场地周边存在规划同类型项目的可能,经营管理方需充分评估银滩景区及周边状况、疫情等因素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银滩公司进行补偿、降低收入目标、延长合同期或提出其他要求。
13.其他未尽事宜在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
四、踏勘安排
1.踏勘时间(需提前预约):挂牌公告期间工作日进行预约
2.踏勘地点:北海市
3.意向合作方自行与委托方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交易集团)
报名咨询:罗经理 0771-5885208(交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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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小露
校对:周一帆
审核:黄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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