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广西昶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全州县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6-C3-240019-GXCJ)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招标公告】广西昶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全州县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6-C3-240019-GXCJ)质疑事项的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桂林市 | 采购单位 | 广西昶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全州县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服务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陕西中辰云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5月9日收到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全州县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关于“信誉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质疑答复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中“信誉分”第(2)、(3)、(4)项要求认证范围涵盖“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或“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建设及运维”,属于设置与项目无关的条件,且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经核查,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要求与本项目核心服务需求高度匹配,并非无关条件
本项目并非单纯的视频监控系统集成项目,而是包含大规模通信网络建设与长期运营服务的综合性雪亮工程服务项目。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明确规定,本项目核心服务内容包括:
1、前端监控点位联网服务:提供500路≥20M数字光纤链路接入及对应固定IP地址,要求线路延时<10毫秒、丢帧率<0.5%,服务期3年;
2、监控室光纤电路使用服务:提供2条1000M光纤链路(分别接入全州县公安指挥中心、政法委)及40条50M光纤链路(接入18个乡镇综合治理中心、22个派出所),并提供对应专网固定IP地址;
3、视频传输与联网共享服务:实现670路分散视频采集点的跨区域联网、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需保障视频流24小时稳定传输。
上述通信网络服务占项目总服务内容的重要比例,直接决定了雪亮工程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可用性。要求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涵盖“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建设及运维”,是为了确保供应商具备承接大规模通信网络建设、运维和管理的能力,能够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规定。
(二)该办法未要求供应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排除非电信运营商背景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磋商文件从未要求供应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要求其管理体系认证的业务范围涵盖相关内容。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电信运营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
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认可,只要企业实际从事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建设、运维工作,即可申请相应范围的认证,与是否取得电信经营许可证无关。
目前市场上大量专业安防系统集成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管理体系认证均已涵盖“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建设及运维”范围,该要求并未排除非电信运营商背景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三)该要求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本项目的信誉分评分标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适用,不存在针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具备相应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身业务积累获得符合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贵公司以“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取得相关认证”为由主张歧视,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立法本意——该办法旨在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而非降低项目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合理要求。
综上,本项目信誉分评分标准的设置完全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合法合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质疑事项2:关于“多项评分标准未量化,违反财政部87号令”的质疑答复
贵公司认为“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分”及“售后服务方案分”采用“一档至四档”的描述性打分方式,未量化评审因素。经核查,该质疑事项系对评分标准的误解,本项目评分标准已严格按照财政部87号令要求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具体理由如下:
(一)评分标准已量化到明确的分值区间,符合法定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项目上述两项评分标准均已严格执行该规定:
1、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分(48分):下设4个子项,每个子项均划分为4个明确的分值区间,例如:
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子项:一档3分、二档8分、三档13分、四档18分;
安装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方案子项:一档1分、二档4分、三档7分、四档10分。
2、售后服务方案分(10 分):同样划分为4个明确的分值区间:一档1分、二档4分、三档7分、四档10分。
所有分值区间均清晰明确,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完全符合“量化到相应区间”的法定要求。
(二)每个分值区间均对应具体、可衡量的量化评审指标
贵公司所称“模糊、主观的表述”仅是对方案整体质量的概括性描述,其下已明确了具体、可验证的量化评审标准:
1、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分:
三档明确要求:“拟投入参与本项目的实施人员不少于7人,且实施人员中有不少于4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投入的项目实施经理具有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投入的项目技术经理具有CDA数据分析师证书”;
四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量化:“拟投入参与本项目的实施人员不少于10人,且实施人员中有不少于7名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投入的项目实施经理具有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投入的项目技术经理具有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和CDA数据分析师证书”。
2、售后服务方案分:
三档明确要求:“服务团队不少于7人。其中服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1人,运维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1人具备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1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及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O)证书;服务工程师不少于2人)”;
四档进一步量化:“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服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1人,运维工程师不少于5人(其中1人具备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1人具备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1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及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O)证书及云计算安全知识认证证书(CCSK);服务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上述人员数量、资质要求均为客观、可验证的量化指标,评审专家将严格依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不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采用档次打分是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常规合理方式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于技术方案、服务方案等难以用单一数值量化的评审因素,采用“档次+具体量化指标”的打分方式,是行业普遍认可且符合财政部87号令精神的做法。该方式既能有效区分不同供应商的方案质量,又能保证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
综上,本项目“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分”及“售后服务方案分”的评分标准已充分细化和量化,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及评分标准的设置严格遵循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了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了所有供应商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全州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广西昶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3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pdf (2.1 M)
我公司于2026年5月9日收到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全州县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关于“信誉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质疑答复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中“信誉分”第(2)、(3)、(4)项要求认证范围涵盖“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或“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建设及运维”,属于设置与项目无关的条件,且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经核查,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要求与本项目核心服务需求高度匹配,并非无关条件
本项目并非单纯的视频监控系统集成项目,而是包含大规模通信网络建设与长期运营服务的综合性雪亮工程服务项目。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明确规定,本项目核心服务内容包括:
1、前端监控点位联网服务:提供500路≥20M数字光纤链路接入及对应固定IP地址,要求线路延时<10毫秒、丢帧率<0.5%,服务期3年;
2、监控室光纤电路使用服务:提供2条1000M光纤链路(分别接入全州县公安指挥中心、政法委)及40条50M光纤链路(接入18个乡镇综合治理中心、22个派出所),并提供对应专网固定IP地址;
3、视频传输与联网共享服务:实现670路分散视频采集点的跨区域联网、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需保障视频流24小时稳定传输。
上述通信网络服务占项目总服务内容的重要比例,直接决定了雪亮工程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可用性。要求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涵盖“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建设及运维”,是为了确保供应商具备承接大规模通信网络建设、运维和管理的能力,能够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规定。
(二)该办法未要求供应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排除非电信运营商背景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磋商文件从未要求供应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要求其管理体系认证的业务范围涵盖相关内容。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电信运营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
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认可,只要企业实际从事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建设、运维工作,即可申请相应范围的认证,与是否取得电信经营许可证无关。
目前市场上大量专业安防系统集成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管理体系认证均已涵盖“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建设及运维”范围,该要求并未排除非电信运营商背景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三)该要求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本项目的信誉分评分标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适用,不存在针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具备相应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身业务积累获得符合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贵公司以“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取得相关认证”为由主张歧视,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立法本意——该办法旨在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而非降低项目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合理要求。
综上,本项目信誉分评分标准的设置完全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合法合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质疑事项2:关于“多项评分标准未量化,违反财政部87号令”的质疑答复
贵公司认为“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分”及“售后服务方案分”采用“一档至四档”的描述性打分方式,未量化评审因素。经核查,该质疑事项系对评分标准的误解,本项目评分标准已严格按照财政部87号令要求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具体理由如下:
(一)评分标准已量化到明确的分值区间,符合法定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项目上述两项评分标准均已严格执行该规定:
1、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分(48分):下设4个子项,每个子项均划分为4个明确的分值区间,例如:
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子项:一档3分、二档8分、三档13分、四档18分;
安装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方案子项:一档1分、二档4分、三档7分、四档10分。
2、售后服务方案分(10 分):同样划分为4个明确的分值区间:一档1分、二档4分、三档7分、四档10分。
所有分值区间均清晰明确,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完全符合“量化到相应区间”的法定要求。
(二)每个分值区间均对应具体、可衡量的量化评审指标
贵公司所称“模糊、主观的表述”仅是对方案整体质量的概括性描述,其下已明确了具体、可验证的量化评审标准:
1、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分:
三档明确要求:“拟投入参与本项目的实施人员不少于7人,且实施人员中有不少于4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投入的项目实施经理具有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投入的项目技术经理具有CDA数据分析师证书”;
四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量化:“拟投入参与本项目的实施人员不少于10人,且实施人员中有不少于7名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投入的项目实施经理具有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投入的项目技术经理具有计算机类高级工程师和CDA数据分析师证书”。
2、售后服务方案分:
三档明确要求:“服务团队不少于7人。其中服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1人,运维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1人具备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1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及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O)证书;服务工程师不少于2人)”;
四档进一步量化:“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服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1人,运维工程师不少于5人(其中1人具备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1人具备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1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及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O)证书及云计算安全知识认证证书(CCSK);服务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上述人员数量、资质要求均为客观、可验证的量化指标,评审专家将严格依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不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采用档次打分是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常规合理方式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于技术方案、服务方案等难以用单一数值量化的评审因素,采用“档次+具体量化指标”的打分方式,是行业普遍认可且符合财政部87号令精神的做法。该方式既能有效区分不同供应商的方案质量,又能保证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
综上,本项目“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分”及“售后服务方案分”的评分标准已充分细化和量化,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及评分标准的设置严格遵循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了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了所有供应商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全州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广西昶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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