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遴选】北海鱼骨沙洲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景区海上娱乐项目合作方遴选项目

所属地区:广西北海市 发布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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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北海市 采购单位 鱼骨沙洲景区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北海鱼骨沙洲景区海上娱乐项目经营权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情况
标的简介:北海鱼骨沙洲景区位于北海市海事局码头西南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北海市重点打造的滨海旅游新地标。
其他:标的为北海鱼骨沙洲景区海上娱乐项目经营权,位于景区指定海上运营区域,依托景区300米海上浮桥主干道开展经营活动。在景区授权范围内,开展海上娱乐项目的投资、运营、服务及日常管理。(因海域面积使用有限,具体位置及面积请提前向鱼骨沙洲景区公司了解)
标的清单:
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且可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多个标的存在资质要求,详见竞价报名手续。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合作。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与合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1.营收考核。根据各海上业态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年度经营收入目标作为竞拍底价,在本项目每一经营年度内,合作方应确保向鱼骨沙洲公司实现的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税前)不低于年度经营收入目标(以实际竞价为准),该金额为合作方在本项目下应达成的年度最低经营收入保证目标。2.违约处理。为保证年度经营收入目标的实现,双方确认按月度分解比例将年度目标分解至各自然月。每3个月度届满时,若合作方该期间实际总营业额未达到同期的分解目标,合作方应于该期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鱼骨沙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该3个月经营收入目标差额部分(当期违约金=当期分解经营收入目标-当期实际经营收入)。若合作方出现累计6个月实际经营收入未达到分解目标且未如期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或当年度实际总营业额不足当年最低营业额保证的50%,则构成根本违约,鱼骨沙洲公司除有权按前述约定收取违约金外,亦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合作方之日起合同终止,合作方已向鱼骨沙洲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鱼骨沙洲公司有权直接抵扣,作为合作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确认,每一经营年度各月的经营收入目标占年度总目标的比例具体如下: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3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4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5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2%;6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8%;7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8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9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0%;10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其中,10月1日至10月7日占12%,10月8日至10月31日占3%);1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6%;1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3.统一结算规则。本项目全部营业收入由鱼骨沙洲公司统一收取,所有消费通过“北海有礼”平台或线下统一收款码支付,实付资金统一归集鱼骨沙洲公司专用账户,双方采用“W+1”周结模式,每周日清算、次周一自动按约定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根据各业态类型,结算比例有所不同),每周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对账,合作方须于核对确认完成后,向鱼骨沙洲公司提供与当期营业额约定比例的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4.鱼骨沙洲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以现状提供经营场地(海域)、实行统一收银、开展日常运营监督,并主导项目定价,提供场地外围的安保、秩序巡逻、垃圾清运、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检修维护。5.合作方作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的主体,负责提供海上娱乐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购置,投入运营团队(含驾驶员、救生员等相关岗位人员),承担项目自身运营所需的安保、现场秩序维护、卫生保洁,承担本项目经营安全生产责任。6.标的信息(1)海上卡丁船①.经营内容:在景区指定海上运营区域内,按规划建设宽8米、全长900米海上卡丁船专用赛道,设置15个泊位,投放10艘卡丁船开展海上卡丁船体验运营;为游客提供海上竞速驾驶体验,由专业操作员现场指导,在浮标划定赛道内安全行驶。②.资质要求1)经营设备要求:建设赛道宽8米、长900米,设15个泊位,投放卡丁船数量为10艘(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数量的,需以书面形式向景区公司提交申请,具体事宜由景区公司审核研究后确定)。所有设备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购置发票,确保设备完好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标准。须为每一台投入运营的海上移动设备,统一安装并正常启用:GPS 定位器与电子计时系统。所有设备必须营业时间在线,不得私自拆除、遮挡、断电、屏蔽信号。2)保险要求:合作方须为参与项目的游客购买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须覆盖整个合作期,并将保险材料复印件报景区公司备案。3)人员资质:合作方须配备满足项目安全运营需要的人员,项目需配备至少两位操作员及两位救生员,其中救生员须持有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且证书复印件须报景区公司备案。4)报名资质要求:近三年有水上卡丁船运营经验并且正在运营,有成熟运营团队及安全管理制度(运营经验提供项目运营合作协议,团队需提供至少2名专职救生员的救生许可证证明,提供正在运营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 ;需提供15艘卡丁船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购置发票。③.经营期限:共3年,其中第1年为筹备培育试运营期 1 年(含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及试运营期,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仅可用于场地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鱼骨沙洲公司指定账户。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正式经营期为第2、3年。④.结算比例:1)筹备期内,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5%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2)正式经营期第一年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5%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3)正式经营期第二年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0%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⑤.年度经营收入目标:1)筹备培育试运营期:不设置经营收入目标考核;2)正式经营期:不低于45万元/年(两年保持一致)。⑥.经营位置:景区规划海域,依托海上浮桥主干道开展运营。⑦.营业时间:夏季时间为10:00-18:30,冬季时间为10:00-17:30(具体以景区通知为准),恶劣天气、西南浪、冬季天黑较早等情况须服从景区提前闭园要求,禁止非营业时间经营、随意歇业、旺季营业淡季关门。(2)漂移艇①.经营内容:在景区指定海上运营区域内,使用1艘合规漂移艇开展海上高速漂移体验运营,打造海上动感娱乐项目;由持证专业操作员驾驶,搭载游客体验海上高速驰骋、漂移转向等项目。②.资质要求:1)经营设备要求:投放漂移艇数量一艘(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船只数量的,需以书面形式向景区公司提交申请,具体事宜由景区公司审核研究后确定)。确认成交后,所有设备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安全检测报告,确保设备完好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标准。 2)保险要求:合作方须为参与项目的游客购买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须覆盖整个合作期,并将保险材料复印件报景区公司备案。3)人员资质:成交后,合作方须配备满足项目安全运营需要的人员,项目需配备至少两位操作员及一位救生员,其中操作员须持有与项目相符合的船只驾驶证书、救生员须持有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且证书复印件须报景区公司备案。4)船舶资质:漂移艇属于机动船舶,须办理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喷涂编号。必须为每一台投入运营的海上移动设备,统一安装并正常启用:GPS 定位器与电子计时系统。所有设备必须营业时间在线,不得私自拆除、遮挡、断电、屏蔽信号。5)资质要求:拥有成熟海上应急搜救作业能力,可义务协助景区开展海上搜救、应急保障、海域安全值守等。报名时,需提供相关海上应急搜救资质证书。③.经营期限:共3年,其中第1年为筹备培育试运营期(含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及试运营期,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仅可用于场地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鱼骨沙洲公司指定账户。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正式经营期为第2 、3年。④.结算比例:合作期内(含筹备培育试运营期),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0%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⑤.年度经营收入目标:1)筹备培育试运营期:不设置经营收入目标考核;2)正式经营期:不低于30万元/年(两年保持一致)。⑥.经营位置:景区规划海域,依托海上浮桥主干道开展运营。⑦.营业时间:夏季时间为10:00-18:30 ,冬季时间为10:00-17:30(具体以景区通知为准),恶劣天气、西南浪、冬季天黑较早等情况须服从景区提前闭园要求,禁止非营业时间经营、随意歇业、旺季营业淡季关门。(3)海上飞龙项目①.经营内容:在景区指定海上运营区域内,投放2台海上飞龙设备及配套装置,开展海上飞龙体验与表演观赏服务;由持证操作员操控设备,为游客提供升空、翻腾等水上飞龙体验,同时面向游客提供近距离观赏服务。②.资质要求1)经营设备要求:投放2台飞龙设备及配套设施(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船只数量的,需以书面形式向景区公司提交申请,具体事宜由景区公司审核研究后确定)。确认成交后,所有设备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安全检测报告,确保设备完好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标准。必须为每一台投入运营的海上移动设备,统一安装并正常启用:GPS 定位器与电子计时系统。所有设备必须营业时间在线、不得私自拆除、遮挡、断电、屏蔽信号。2)保险要求:合作方须为参与项目的游客购买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须覆盖整个合作期,并将保险材料复印件报景区公司备案。3)人员资质:成交后,合作方须配备满足项目安全运营需要的人员,项目需配备至少2位操作员,其中船员须持有与项目相符合的船只驾驶证书,且证书复印件须报景区公司备案。4)资质要求:在国内其他景区正在经营或曾经营海上飞龙同类水上娱乐项目从业经验。报名时,需提供近三年与国内其他景区签订的相关项目经营合作协议。③.经营期限:共3年,其中第1年为筹备培育试运营期(含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及试运营期,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仅可用于场地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鱼骨沙洲公司指定账户。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正式经营期为第2 、3年。④.结算比例合作期内(包含筹备培育试运营期),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0%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⑤.年度经营收入目标:1)筹备培育试运营期:不设置经营收入目标考核;2)正式经营期:不低于15万元/年(两年保持一致)。⑥.经营位置:景区规划海域,依托海上浮桥主干道开展运营。⑦.营业时间:夏季时间为10:00-18:30,冬季时间为10:00-17:30(具体以景区通知为准)。恶劣天气、西南浪、冬季天黑较早等情况须服从景区提前闭园要求,禁止非营业时间经营、随意歇业、旺季营业淡季关门。(4)水陆两栖车①.经营内容:在景区指定水陆运营区域内,投放5台水陆两栖车,开展陆地行驶+海上航行两栖体验运营;由操作员指导游客安全驾乘,实现水陆切换通行体验。②.资质要求:1)经营设备要求:投放5台两栖车设备(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车辆数量的,需以书面形式向景区公司提交申请,具体事宜由景区公司审核研究后确定),确认成交后,所有设备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安全检测报告,确保设备完好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标准。必须为每一台投入运营的海上移动设备,统一安装并正常启用:GPS 定位器与电子计时系统。所有设备必须营业时间在线不得私自拆除、遮挡、断电、屏蔽信号。2)保险要求:合作方须为参与项目的游客购买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须覆盖整个合作期,并将保险材料复印件报景区公司备案。3)人员资质:成交后,合作方须配备满足项目安全运营需要的人员,项目需配备至少两位操作员,用于指导游客操作游玩。4)资质要求:在国内其他景区正在经营或曾经营水陆两栖车项目相关从业经验。报名时,需提供近三年与国内其他景区签订的相关项目经营合作协议。③.经营期限:共3年,其中第1年为筹备培育试运营期 (含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及试运营期,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仅可用于场地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鱼骨沙洲公司指定账户。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正式经营期为第 2、3 年。④.结算比例合作期内(包含筹备培育试运营期),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0%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⑤.年度经营收入目标:1)筹备培育试运营期:不设置经营收入目标考核;2)正式经营期:不低于40万元/年(两年保持一致)。⑥.经营位置:景区规划海域,依托海上浮桥主干道开展运营。⑦.营业时间:夏季时间为10:00-18:30,冬季时间为10:00-17:30(具体以景区通知为准)。恶劣天气、西南浪、冬季天黑较早等情况须服从景区提前闭园要求,禁止非营业时间经营、随意歇业、旺季营业淡季关门。(5)海上魔毯项目①.经营内容:在景区指定海上运营区域内,投放10套海上魔毯漂浮设施,为游客提供海上漂浮休憩、躺卧游玩服务;游客可在魔毯上站立、坐卧、随波轻晃,由操作员与救生员现场看护保障安全。②.资质要求1)经营设备要求:投放海上魔毯游乐设施10套(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数量的,需以书面形式向景区公司提交申请,具体事宜由景区公司审核研究后确定),提供水上休憩、漂浮娱乐等服务。确认成交后,所有设备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安全检测报告,确保设备完好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标准。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精准记录设备单次运营时长、累计运行时间。2)保险要求:合作方须为参与项目的游客购买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须覆盖整个合作期,并将保险材料复印件报景区公司备案。3)人员资质:成交后合作方须配备满足项目安全运营需要的人员,项目需配备至少两位操作员及两位救生员,其中救生员须持有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且证书复印件须报景区公司备案。③.经营期限:共3年,其中第1年为筹备培育试运营期(含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及试运营期,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仅可用于场地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鱼骨沙洲公司指定账户。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正式经营期为第2、3 年。④.结算比例合作期内(包含筹备培育试运营期),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0%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⑤.年度经营收入目标1)筹备培育试运营期:不设置经营收入目标考核;2)正式经营期:不低于15万元/年(两年保持一致)。⑥.经营位置:景区规划海域,依托海上浮桥主干道开展运营。⑦.营业时间:夏季时间为10:00-18:30,冬季时间为10:00-17:30(具体以景区通知为准)。恶劣天气、西南浪、冬季天黑较早等情况须服从景区提前闭园要求,禁止非营业时间经营、随意歇业、旺季营业淡季关门。(6)游艇嘉年华、海钓项目①.经营内容:在景区规划海域固定停泊点位,使用2艘合规游艇及2艘专业海钓船舶、钓具,开展游艇观光、游艇休闲体验、游艇会员服务、海钓一体化运营;提供游艇停泊、海上观光、派对休闲、垂钓指导等服务,仅限在景区划定海域内运营。②.项目要求:1)景区公司提供其规划海域内划定的游艇停泊点位,供合作方开展静态游艇会员服务活动。双方合作收益按照实际收取的游艇会员费总额进行分配,景区公司享有 30%,合作方享有 70%。合作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2)合作方超出景区规划海域及划定停泊点位范围运营、停靠或航行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均由自行全部承担,与景区公司无关。③.资质要求:1)经营设备要求:投放2艘符合安全标准的游艇、2艘钓鱼艇(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船只数量的,需以书面形式向景区公司提交申请,具体事宜由景区公司审核研究后确定),开展海上观光、游艇派对、海上休闲体验等服务;配套专业海钓船舶及配套钓具,提供近海或远海海钓服务。确认成交后,所有设备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安全检测报告,确保设备完好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标准。必须为每一台投入运营的海上移动设备,统一安装并正常启用:GPS 定位器与电子计时系统。所有设备必须营业时间在线不得私自拆除、遮挡、断电、屏蔽信号。2)保险要求:合作方须为参与项目的游客购买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须覆盖整个合作期,并将保险材料复印件报景区公司备案。3)人员资质:成交后,合作方须配备满足项目安全运营需要的人员,项目需配备至少两位驾驶员及两位救生员,其中驾驶员须持有游艇驾照、救生员都须持有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且证书复印件须报景区公司备案。4)船舶资质:游艇、海钓船均属于机动船舶,须依法办理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报名时提供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④.经营期限:共3年,其中第1年为筹备培育试运营期 (含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及试运营期,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仅可用于场地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鱼骨沙洲公司指定账户。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正式经营期为第 2、3 年。⑤.结算比例:合作期内(包含筹备培育试运营期),景区公司按会员费70%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⑥.年度经营收入目标:1)筹备培育试运营期:不设置经营收入目标考核;2)正式经营期:不低于50万元/年(两年保持一致)。⑦.经营位置:景区规划海域。⑧.营业时间:夏季时间为10:00-18:30,冬季时间为10:00-17:30,恶劣天气、西南浪、冬季天黑较早等情况须服从景区提前闭园要求,禁止非营业时间经营、随意歇业、旺季营业淡季关门。(7)海上泳池项目①.经营内容:在景区指定海上运营区域内,规划建设浮动式海上泳池及安全防护、循环过滤(如有)配套设施,划定独立安全游泳水域;为游客提供海上安全游泳体验服务,配备持证救生员全程值守。②.资质要求1)经营设备要求:投资建设浮动式海上泳池及相关配套设施,划定安全游泳区域,配备循环过滤系统(如有)。确认成交后,所有设备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安全检测报告,确保设备完好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标准。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精准记录设备单次运营时长、累计运行时间。2)保险要求:合作方须为参与项目的游客购买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须覆盖整个合作期,并将保险材料复印件报景区公司备案。3)人员资质:成交后,合作方须配备满足项目安全运营需要的人员,项目需配备至少两位救生员,其中救生员须持有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且证书复印件须报景区公司备案。③.经营期限:共3年,其中第1年为筹备培育试运营期 (含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及试运营期,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仅可用于场地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鱼骨沙洲公司指定账户。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正式经营期为第 2、3 年。④.结算比例:合作期内(包含筹备培育试运营期),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0%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⑤.年度经营收入目标:1)筹备培育试运营期:不设置经营收入目标考核;2)正式经营期:不低于15万元/年(两年保持一致)。⑥.经营位置:景区规划海域。⑦.营业时间:夏季时间为10:00-18:30,冬季时间为10:00-17:30,恶劣天气、西南浪、冬季天黑较早等情况须服从景区提前闭园要求,禁止非营业时间经营、随意歇业、旺季营业淡季关门。(8)海上帐篷项目①.经营内容:在景区指定海上运营区域内,投放10套不同规格(3米×3米、3米×5.5米、3米×7米)海上漂浮帐篷,打造海上漂浮露营体验项目;游客乘可在海上帐篷内休憩体验,由操作员与救生员全程保障安全。②.资质要求:1)经营设备要求:投放海上帐篷10套(规格3米×3米、3米×5.5米、3米×7米),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数量的,需以书面形式向景区公司提交申请,具体事宜由景区公司审核研究后确定。确认成交后,所有设备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购买合同及安全检测报告,确保设备完好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标准。 2)保险要求:合作方须为参与项目的游客购买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须覆盖整个合作期,并将保险材料复印件报景区公司备案。3)人员资质:成交后,合作方须配备满足项目安全运营需要的人员,项目需配备至少两位操作员及两位救生员,其中救生员须持有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且证书复印件须报景区公司备案。③.经营期限:共3年,其中第1年为筹备培育试运营期(含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及试运营期,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仅可用于场地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鱼骨沙洲公司指定账户。海上娱乐设备筹备期内,合作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正式经营期为第 2、3 年。④.结算比例:合作期内(包含筹备培育试运营期),景区公司按营业额70%的比例向合作方结算成本。⑤.年度经营收入目标:1)筹备培育试运营期:不设置经营收入目标考核;2)正式经营期:不低于15万元/年(两年保持一致)。⑥.经营位置:景区规划海域,依托海上浮桥主干道开展运营。⑦.营业时间:夏季时间为10:00-18:30 ,冬季时间为10:00-17:30(具体以景区通知为准),恶劣天气、西南浪、冬季天黑较早等情况须服从景区提前闭园要求,禁止非营业时间经营、随意歇业、旺季营业淡季关门。7.北海鱼骨沙洲海上娱乐项目各标的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8.6号标的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其余标的履约保证金为5万元。9.鱼骨沙洲景区公司的权利及义务:①作为经营主体,以现状提供经营场地(海域)、实行统一收银、开展日常运营监督,并主导项目定价,提供场地外围的安保、秩序巡逻、垃圾清运、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检修维护。②景区公司保证享有处置经营场地的权利。有权对合作方资质、设备、安全、经营形象、收银规范、营业时间等进行审核、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暂停运营、解约等处理。③有权对合作方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景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不合理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责令暂停运营。有权按约定收取违约金、单方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④景区公司有权要求合作方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设备合格证、保险凭证、救生员资质、应急预案等纸质备案文件。⑤有权根据景区整体规划调整公共区域与动线,运营方须配合执行。10.其他未尽事宜在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
踏勘安排
1.踏勘时间(需提前预约):挂牌公告期间的工作日进行预约。 
2.踏勘地点:北海市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蔡先生 17777907278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交易集团)
报名咨询:*** ***(交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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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小露
校对:周一帆
审核:黄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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