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古籍保护修复方案》修复工具及耗材采购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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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 采购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古籍保护修复方案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深圳市楮芸科技文保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古籍保护修复方案》
二、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楮芸科技文保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壹万贰仟伍佰捌拾贰元整(¥***.00)
三、主要标的信息:
(一)采购物品需求:
(二)商务要求
服务要求:
1.采购与供应
1.1最终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
1.2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数量为暂定量,供应方按采购物资所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
1.3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4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
1.5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单价,包括货物费、包装费、运输费、税金等,不得因政府政策变动、市场环境改变、税率调整等而调整。
2.质量要求
2.1供应方应在交货同时向博物馆提供采购与供应物资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方无条件的向采购方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采购方提出书面要求,供应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方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方承担。
2.3 不论任何原因,供应方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方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方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方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物资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3.供货地点
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合同乙方支付30%合同款;项目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合同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合同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作为付款凭据,合同乙方不开具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余下的合同款,但合同乙方不得因此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二、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楮芸科技文保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壹万贰仟伍佰捌拾贰元整(¥***.00)
三、主要标的信息:
(一)采购物品需求: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规格 |
| 1 | 古法再造楮皮纸(订制) | 3刀 | 50*80(cm) |
| 2 | 古法再造苦竹楮皮麻混料纸(米白) | 4刀 | 50*80(cm) |
| 3 | 棉纶网布 | 20份 | 棉纶60目 |
| 4 | 手工竹启 | 4个 | 38(cm) |
| 5 | 实验室托盘 | 6个 | 60*42*10(cm) |
| 6 | 塑料封口袋 | 100个 | 25*35(cm) |
| 7 | 不锈钢浆糊碗 | 10个 | 直径 12(cm) |
| 8 | 金属喷壶 | 6个 | 200(ml) |
| 9 | 镊子 | 10个 | 110(mm) |
| 10 | 订制排笔 | 4个 | 14管 |
| 11 | 压铁 | 10个 | 1.8kg |
| 12 | 塑料薄膜 | 10份 | 磨砂0.2mm |
(二)商务要求
服务要求:
1.采购与供应
1.1最终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
1.2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数量为暂定量,供应方按采购物资所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
1.3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4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
1.5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单价,包括货物费、包装费、运输费、税金等,不得因政府政策变动、市场环境改变、税率调整等而调整。
2.质量要求
2.1供应方应在交货同时向博物馆提供采购与供应物资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方无条件的向采购方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采购方提出书面要求,供应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方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方承担。
2.3 不论任何原因,供应方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方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方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方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物资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3.供货地点
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合同乙方支付30%合同款;项目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合同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合同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作为付款凭据,合同乙方不开具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余下的合同款,但合同乙方不得因此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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