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桂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6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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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桂林市 | 采购单位 | 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鸿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春节慰问驻市区部队机关及五城区现役军人家属、参战立功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慰问品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GLZC2026-G1-990019-GXHY
二、项目名称: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春节慰问驻市区部队机关及五城区现役军人家属、参战立功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慰问品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2-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北楼2楼
被投诉人 2 :广西鸿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龙隐路龙隐小区40号3单元101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一)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二)采购文件P8“3.6实质性要求:《货物采购需求》中的“★”号项及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与评审办法多处不衔接、相矛盾(此处说投标无效、彼处说加分或不予计分);
招标文件第1页“在2026年2月10日前完成交付使用,不能延期”与第6页“中标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也不衔接、相矛盾。
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五)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评审办法设置设计方案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冲突,形成评分制度空心化。
(四)质疑答复存在违法、逻辑谬误、答非所问、违反常理、业务素质缺陷一系列问题,完全不能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桂林市财政局
2026年04月02日
二、项目名称: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春节慰问驻市区部队机关及五城区现役军人家属、参战立功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慰问品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2-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北楼2楼
被投诉人 2 :广西鸿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龙隐路龙隐小区40号3单元101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一)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二)采购文件P8“3.6实质性要求:《货物采购需求》中的“★”号项及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与评审办法多处不衔接、相矛盾(此处说投标无效、彼处说加分或不予计分);
招标文件第1页“在2026年2月10日前完成交付使用,不能延期”与第6页“中标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也不衔接、相矛盾。
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五)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评审办法设置设计方案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冲突,形成评分制度空心化。
(四)质疑答复存在违法、逻辑谬误、答非所问、违反常理、业务素质缺陷一系列问题,完全不能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桂林市财政局
2026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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