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大新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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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崇左市 | 采购单位 |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大新县宝圩乡农家山泉合作经营项目(重)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CZZC2025-J1-240209-GXJT
二、项目名称:大新县宝圩乡农家山泉合作经营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5-12-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双版纳飞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被投诉人 1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地址:大新县宝圩乡宝圩街碧云路151号
被投诉人 2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8楼
相关供应商:崇左市龙州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北门街100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双版纳飞久科技有限公司就大新县宝圩乡农家山泉合作经营项目(重)(项目编号:CZZC2025-J1-240209-GXJT )的采购结果于2025年12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邮寄方式递交)。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产品无商标注册证;3: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项;4:我公司不认可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2、3、4。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大新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23日
二、项目名称:大新县宝圩乡农家山泉合作经营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5-12-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双版纳飞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被投诉人 1 :大新县宝圩乡人民政府
地址:大新县宝圩乡宝圩街碧云路151号
被投诉人 2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8楼
相关供应商:崇左市龙州县鑫晨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北门街100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双版纳飞久科技有限公司就大新县宝圩乡农家山泉合作经营项目(重)(项目编号:CZZC2025-J1-240209-GXJT )的采购结果于2025年12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邮寄方式递交)。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产品无商标注册证;3: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项;4:我公司不认可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2、3、4。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大新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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