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G3-810245-GXSJ)质疑答复函
【招标公告】关于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G3-810245-GXSJ)质疑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贵港市 | 采购单位 | 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晟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G3-810245-GXSJ)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瑞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旺立
授权代表:梁旺立
联系电话:187****1749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解放北路龙圣新村小区五小区22、23号
贵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就“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组织专人对质疑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作出正式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原文引用):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中设置不合理加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质疑事项1答复
贵公司提出的该项质疑已通过项目更正公告妥善处理。
(二)事实依据
针对贵公司质疑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或以上)》备案证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项加分条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已核查相关情况,并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更正公告(一)》,明确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中企业信誉及综合实力分下的该两项加分条件。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布”,本次更正公告已按要求在指定媒体公示,保障了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
二、质疑事项2(原文引用):招标文件未提供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或广西就业平台的接口说明、数据规范、技术文件等资料,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质疑事项2答复
贵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未提供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或广西就业平台的接口说明、数据规范等资料,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质疑不成立。核心原因在于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及广西就业平台的接口直接关联劳动力、社保参保等敏感个人隐私数据,该类接口不允许第三方私自直接接入。贵公司关注的“接口技术资料”问题,实际属于项目实施阶段的技术操作细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文件只需包含“实质性要求”,而技术实现的具体操作细节可在合同履行阶段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解决,招标文件无需也无法提供相关接口资料;且已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未对潜在投标人设置差别待遇或排斥性门槛。
(二)事实依据
1.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广西就业平台是区人社厅统一建设的省级人社业务服务系统,系统数据库存储大量劳动力就业状况、社保参保记录等敏感个人隐私数据,此类数据直接关系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是区人社厅数据安全防护的核心重点。根据区人社厅最新系统管理规定及安全管控要求,该类系统接口仅对各级人社部门及指定官方运营单位开放,严禁第三方私自直接接入。这一限制并非针对本项目设定,而是基于敏感数据保护的普遍性管理规则,目的是防范数据泄露、滥用等安全风险,筑牢数据安全底线。相应的接口说明、数据规范等技术资料,因涉及隐私数据传输、存储的核心安全逻辑,属于限制性保密信息,并非公开可获取的公共资源,招标文件无权限也无必要提供该类资料。
2.招标文件已充分考虑接口管控的客观情况及隐私数据保护要求,在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明确“数据实时归集至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就业信息资源库”的核心目标,同时通过“依托项目运营实体服务站、智慧就业服务专窗,按规范流程完成数据采集与上报”的方式,明确了非接口直接接入的数据同步路径:投标人无需获取接口资料,仅需按照人社部门要求完成数据整理,通过人社部门指定的加密上报渠道实现数据同步,既保障了个人隐私数据的传输安全,又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采购需求表述清晰、可操作,不存在不完整、不明确的问题。
3.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受“第三方不得私自直接接入接口”的统一规定约束,该约束源于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定要求和系统安全管理规则,并非招标文件人为设置的门槛。招标文件未向第三方单位提供特殊资料或渠道,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中“承诺求职招聘智能终端机能直连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或广西就业平台”的加分项,实际指终端机通过人社部门认可的合规中转渠道(非直接接口接入)实现数据互通,中转过程将由人社部门全程监管数据传输安全,符合区人社厅隐私数据保护与系统管理规定,未设置超出行业常规的技术门槛,所有投标人可通过对接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中转对接指引。
4.本项目采购需求已充分兼顾隐私数据安全、系统管控要求与投标可行性,未要求投标人具备接口直接接入能力,仅需满足“数据规范上报、服务合规运营、隐私安全保障”的核心要求。相关操作标准(如数据采集规范)、上报流程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透明,投标人无需接触原始隐私数据接口,即可通过合规渠道完成项目要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5.区人社厅在系统建设与运维中,始终将隐私数据保护作为核心原则,通过建立风险管控模型、强化数据安全防护、规范数据共享流程等方式,实现对敏感数据的全流程安全管控。招标文件未提供接口资料、不允许第三方私自直接接入的设定,正是对区人社厅这一管理原则的严格遵循,本质是履行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定责任,而非设置歧视性条款。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劳动力、社保参保数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区人社厅禁止第三方私自直接接入接口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未提供相关接口资料的做法,均符合该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避免第三方非法接触、传输隐私数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对象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招标文件已结合区人社厅隐私数据保护要求和接口管控实际,明确数据同步的核心目标、合规路径及安全标准,符合“完整、明确”的法定要求。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数据规范、明确加密上报渠道的方式界定需求,避免涉及隐私数据相关的保密接口资料,表述无模糊之处,符合该规定。
4.招标文件未提供接口资料是基于隐私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管控的客观限制,并非人为设置差别待遇;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相同渠道获取数据规范和对接指引,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综合上述,针对质疑事项1,所涉争议加分条件已通过正式更正公告予以删除;针对质疑事项2,贵公司提出的本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向桂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广西晟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附件信息:
关于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G3-810245-GXSJ)质疑答复函.pdf (1.5 M)
质疑人:广西瑞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旺立
授权代表:梁旺立
联系电话:187****1749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解放北路龙圣新村小区五小区22、23号
贵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就“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组织专人对质疑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作出正式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原文引用):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中设置不合理加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质疑事项1答复
贵公司提出的该项质疑已通过项目更正公告妥善处理。
(二)事实依据
针对贵公司质疑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或以上)》备案证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项加分条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已核查相关情况,并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2025年桂平市县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更正公告(一)》,明确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中企业信誉及综合实力分下的该两项加分条件。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布”,本次更正公告已按要求在指定媒体公示,保障了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
二、质疑事项2(原文引用):招标文件未提供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或广西就业平台的接口说明、数据规范、技术文件等资料,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质疑事项2答复
贵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未提供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或广西就业平台的接口说明、数据规范等资料,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质疑不成立。核心原因在于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及广西就业平台的接口直接关联劳动力、社保参保等敏感个人隐私数据,该类接口不允许第三方私自直接接入。贵公司关注的“接口技术资料”问题,实际属于项目实施阶段的技术操作细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文件只需包含“实质性要求”,而技术实现的具体操作细节可在合同履行阶段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解决,招标文件无需也无法提供相关接口资料;且已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未对潜在投标人设置差别待遇或排斥性门槛。
(二)事实依据
1.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广西就业平台是区人社厅统一建设的省级人社业务服务系统,系统数据库存储大量劳动力就业状况、社保参保记录等敏感个人隐私数据,此类数据直接关系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是区人社厅数据安全防护的核心重点。根据区人社厅最新系统管理规定及安全管控要求,该类系统接口仅对各级人社部门及指定官方运营单位开放,严禁第三方私自直接接入。这一限制并非针对本项目设定,而是基于敏感数据保护的普遍性管理规则,目的是防范数据泄露、滥用等安全风险,筑牢数据安全底线。相应的接口说明、数据规范等技术资料,因涉及隐私数据传输、存储的核心安全逻辑,属于限制性保密信息,并非公开可获取的公共资源,招标文件无权限也无必要提供该类资料。
2.招标文件已充分考虑接口管控的客观情况及隐私数据保护要求,在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明确“数据实时归集至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就业信息资源库”的核心目标,同时通过“依托项目运营实体服务站、智慧就业服务专窗,按规范流程完成数据采集与上报”的方式,明确了非接口直接接入的数据同步路径:投标人无需获取接口资料,仅需按照人社部门要求完成数据整理,通过人社部门指定的加密上报渠道实现数据同步,既保障了个人隐私数据的传输安全,又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采购需求表述清晰、可操作,不存在不完整、不明确的问题。
3.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受“第三方不得私自直接接入接口”的统一规定约束,该约束源于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定要求和系统安全管理规则,并非招标文件人为设置的门槛。招标文件未向第三方单位提供特殊资料或渠道,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中“承诺求职招聘智能终端机能直连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或广西就业平台”的加分项,实际指终端机通过人社部门认可的合规中转渠道(非直接接口接入)实现数据互通,中转过程将由人社部门全程监管数据传输安全,符合区人社厅隐私数据保护与系统管理规定,未设置超出行业常规的技术门槛,所有投标人可通过对接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中转对接指引。
4.本项目采购需求已充分兼顾隐私数据安全、系统管控要求与投标可行性,未要求投标人具备接口直接接入能力,仅需满足“数据规范上报、服务合规运营、隐私安全保障”的核心要求。相关操作标准(如数据采集规范)、上报流程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透明,投标人无需接触原始隐私数据接口,即可通过合规渠道完成项目要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5.区人社厅在系统建设与运维中,始终将隐私数据保护作为核心原则,通过建立风险管控模型、强化数据安全防护、规范数据共享流程等方式,实现对敏感数据的全流程安全管控。招标文件未提供接口资料、不允许第三方私自直接接入的设定,正是对区人社厅这一管理原则的严格遵循,本质是履行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定责任,而非设置歧视性条款。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劳动力、社保参保数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区人社厅禁止第三方私自直接接入接口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未提供相关接口资料的做法,均符合该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避免第三方非法接触、传输隐私数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对象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招标文件已结合区人社厅隐私数据保护要求和接口管控实际,明确数据同步的核心目标、合规路径及安全标准,符合“完整、明确”的法定要求。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数据规范、明确加密上报渠道的方式界定需求,避免涉及隐私数据相关的保密接口资料,表述无模糊之处,符合该规定。
4.招标文件未提供接口资料是基于隐私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管控的客观限制,并非人为设置差别待遇;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相同渠道获取数据规范和对接指引,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综合上述,针对质疑事项1,所涉争议加分条件已通过正式更正公告予以删除;针对质疑事项2,贵公司提出的本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向桂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广西晟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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