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5年凤山县公开遴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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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河池市 | 采购单位 | 凤山县农业农村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凤山县公开遴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凤山县各农业服务组织(个人):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25〕48号)文件要求,为更好推动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现对我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主体进行公开遴选,重点选择具备全程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主体。现就相关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3.所提供的服务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4.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
5.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联合社。
二、申报材料和流程
(一)所需材料
1.有参与补助项目意向的服务主体(个人)按要求如实填报《2025年凤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申请表》(附件)。
2.服务主体(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3.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匹配的机具清单。
4.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流程
服务主体(个人)将所有申请材料盖章好汇编成册,一式2份提送到凤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管理股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在县农机中心,同时在服务主体(个人)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凤山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服务主体。
三、有关说明
(一)服务主体(个人)申报时间从2025年 8月21日至9月 2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材料送达地址:凤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3楼。
(三)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025年凤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申请表》
凤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
2025年凤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遴选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农机部门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各一份。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25〕48号)文件要求,为更好推动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现对我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主体进行公开遴选,重点选择具备全程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主体。现就相关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3.所提供的服务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4.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
5.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联合社。
二、申报材料和流程
(一)所需材料
1.有参与补助项目意向的服务主体(个人)按要求如实填报《2025年凤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申请表》(附件)。
2.服务主体(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3.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匹配的机具清单。
4.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流程
服务主体(个人)将所有申请材料盖章好汇编成册,一式2份提送到凤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管理股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在县农机中心,同时在服务主体(个人)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凤山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服务主体。
三、有关说明
(一)服务主体(个人)申报时间从2025年 8月21日至9月 2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材料送达地址:凤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3楼。
(三)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025年凤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申请表》
凤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
2025年凤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遴选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主体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 服务内容 | |
|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地址 | |
| 服务能力概述 | |
| 申请服务内容及规模 | |
| 服务主体承诺 | 承诺: 本主体保证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不申请补助;保证不得与其他服务主体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申请补助资金;保证同一地块同一作物已享受其它作业补助的,不再申报本项目补助;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及数据、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保证按时按质完成申请承接的服务工作,按时提交补助申请材料,如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本主体负责人负责。 服务主体(盖章) 负 责 人 (签字):年月日 |
| 农机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农机部门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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