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党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990177-GLSZ)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招标结果】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党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990177-GLSZ)项目的质疑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桂林市 | 采购单位 | 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党校 |
| 招标代理机构 |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党校物业服务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质疑人:桂林和顺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彭维泽 联系电话:199******00
邮编:541100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汉塘村31-1号
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党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990177-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6月17日14:3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的适用问题。
事实依据:我们仔细研读了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评分标准并据此准备了投标文件。然而,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后,我们察觉到评标委员会在评分时对部分标准的解读和运用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不符。据2025年6月12日13:08由开标室电话 0773-5605193通知我司,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响应文件和服务响应文件中未逐条响应,给与我司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我司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服务文件,针对招标文件的逐条响应,我司已在服务列表中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已逐一在表格后写明响应。另在服务响应表最后一列中写明,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并不存在评标委员会所说的未逐条响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质疑事项2:评分流程的透明性问题。
事实依据:我们研读招标文件后,针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逐一对应的方案。然而评标委员会在政采结果的答复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响应。并不存在评标委员会所说的未逐条响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质疑事项3:中标候选人报价情况。
事实依据:我们留意到中标候选人报价与我们投标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对比所有投标单位中,我司报价是最低。而评标委员会却让我司废标,选用报价较高的单位中标。本次评分结果异常,存在人为的刻意干预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 提供详细的评标报告和评分记录。
请求2:对我们的质疑予以详细解答,并对评标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
请求3:若经调查发现评标环节确实存在问题,我们要求重新评标或者采取其他恰当的补救措施.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经复核评审过程及与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咨询,认为质疑事项部分属实,因此该质疑事项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事实依据不足,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事实依据不足,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质疑事项2、3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由于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属于符合性审查错误,影响评审报告的中标候选人排名,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鉴于本项目质疑成立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四种情形,不符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条件,采购人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向桂林市财政局报告。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6月26日
授权代表:彭维泽 联系电话:199******00
邮编:541100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汉塘村31-1号
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党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990177-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6月17日14:3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的适用问题。
事实依据:我们仔细研读了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评分标准并据此准备了投标文件。然而,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后,我们察觉到评标委员会在评分时对部分标准的解读和运用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不符。据2025年6月12日13:08由开标室电话 0773-5605193通知我司,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响应文件和服务响应文件中未逐条响应,给与我司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我司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服务文件,针对招标文件的逐条响应,我司已在服务列表中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已逐一在表格后写明响应。另在服务响应表最后一列中写明,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并不存在评标委员会所说的未逐条响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质疑事项2:评分流程的透明性问题。
事实依据:我们研读招标文件后,针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逐一对应的方案。然而评标委员会在政采结果的答复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响应。并不存在评标委员会所说的未逐条响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质疑事项3:中标候选人报价情况。
事实依据:我们留意到中标候选人报价与我们投标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对比所有投标单位中,我司报价是最低。而评标委员会却让我司废标,选用报价较高的单位中标。本次评分结果异常,存在人为的刻意干预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 提供详细的评标报告和评分记录。
请求2:对我们的质疑予以详细解答,并对评标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
请求3:若经调查发现评标环节确实存在问题,我们要求重新评标或者采取其他恰当的补救措施.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经复核评审过程及与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咨询,认为质疑事项部分属实,因此该质疑事项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事实依据不足,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事实依据不足,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质疑事项2、3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由于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属于符合性审查错误,影响评审报告的中标候选人排名,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鉴于本项目质疑成立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四种情形,不符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条件,采购人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向桂林市财政局报告。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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