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5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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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柳州市 | 采购单位 | 广西科技大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GXZC2024—C3—005790—GXDY
二、项目名称: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纳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创园一路30号(办公楼)2楼
被投诉人 1 :广西科技大学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2号
被投诉人 2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1-41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搬迁清单采购需求不明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付款条件不合理,属于歧视中小企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履约能力分中的认证证书与需求无关,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属于歧视中小企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用户评价,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7:技术团队评审/职称系列(专业)要求与项目相关职称系列没有细化量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8:售后服务方案未设置客观、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8。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02月21日
二、项目名称: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纳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创园一路30号(办公楼)2楼
被投诉人 1 :广西科技大学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2号
被投诉人 2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1-41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搬迁清单采购需求不明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付款条件不合理,属于歧视中小企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履约能力分中的认证证书与需求无关,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属于歧视中小企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用户评价,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7:技术团队评审/职称系列(专业)要求与项目相关职称系列没有细化量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8:售后服务方案未设置客观、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8。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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