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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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 采购单位 |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南宁市民中心智能化大厅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运维及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信息化整体运行维护服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NZC2024-C3-991660-NNSZ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民中心智能化大厅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运维及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信息化整体运行维护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4-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龙诚天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庄户村甲10号202室
被投诉人 1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被投诉人 2 :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2022号
当事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11楼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人北京龙诚天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南宁市民中心智能化大厅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运维及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信息化整体运行维护服务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为微型企业,但从业人员数额已经超出采购文件中微型企业评定范围,同时据查询到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被评为小型企业,非微型企业,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响应该公司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该公司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磋商文件为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量身”定做,存在“控标”嫌疑行为,存在“排斥”、“倾向性”行为的投诉事项。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人为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量身”定做或存在“控标”行为,但经查证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设置不合理的评审因素,该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已与成交供应商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完成部分履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南宁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20日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民中心智能化大厅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运维及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信息化整体运行维护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4-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龙诚天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庄户村甲10号202室
被投诉人 1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被投诉人 2 :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2022号
当事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11楼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人北京龙诚天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南宁市民中心智能化大厅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运维及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信息化整体运行维护服务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为微型企业,但从业人员数额已经超出采购文件中微型企业评定范围,同时据查询到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被评为小型企业,非微型企业,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响应该公司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该公司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磋商文件为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量身”定做,存在“控标”嫌疑行为,存在“排斥”、“倾向性”行为的投诉事项。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人为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量身”定做或存在“控标”行为,但经查证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设置不合理的评审因素,该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已与成交供应商广西秧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完成部分履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南宁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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