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95号)

所属地区:广西钦州市 发布日期: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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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钦州市 采购单位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采购教学用一体机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GXZC2024—C1—003826—GXFT         
二、项目名称:广西钦州农业学校采购教学用一体机  
三、采购日期:2024-06-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航优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 8 号至胜电子科技广场四层 425 号铺            
被投诉人 1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 
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南珠东大街 88 号 
被投诉人 2 :广西丰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银河街 122 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该项目主要是货物类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是违规操作。
投诉事项 2: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是智能交互平板一体机,该产品属于触控一体机,是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投诉事项 3: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投诉事项 4:技术参数设置大篇幅杀毒软件及要求提供截图不合理。
投诉事项 5:参数明显具有排他性及指向性,设置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 1、2、4、5,投诉事项 3 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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