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专科医院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4-G3-990951-JDZB)质疑答复函
【招标公告】关于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专科医院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4-G3-990951-JDZB)质疑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柳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专科医院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广西禾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16时27分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专科医院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4-G3-990951-JDZB)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组织专家组协助论证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采购人及专家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1:护理文员岗位的专业限制
关于招标文件第5页“(一)护理文员服务要求:1.人员要求:①女性,45 周岁及以下,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条款中的对护理文员硬性要求“护理专业”存在针对性。
因对比招标文件上所述护理文员的工作内容为“2.工作内容:
①执行一般的办公工作,包括数据录入、文书处理、计算机应用、档案的 收集、整理工作。
……
这些工作内容比较偏向注重文档处理与沟通协调能力,而对护理专业知识对口应用实操需求较少,不止护理专业的人才也能胜任,只需要有经验的人也能很快上手,且上岗之前也是要经过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才能录用,而且根据采购需求,护理文员需求配备24人,除非进行校园招聘,否则很难通过社会招聘同时招聘到唯一指定向专业且有经验的文员。因此,我司认为该岗位硬性设置要求“护理专业”存在存在设置门槛偏高,排挤其他供应商压缩人才就业机会,不符合政策精神,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与排他性。
答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采购需求中要求护理文员工作内容涉及处理医嘱,及时将治疗反馈给当班护士,接待病人家属咨询,接听工作电话等,且对护理文员工作质量考核要求中涉及对有怀疑的医嘱要向医护人员反映,纠正错误等,均要求护理文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相关医学知识,具备护理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相关医学知识直接体现,基于岗位的专业性、工作性质以及相关法规或行业标准的综合考虑,本条需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
(2)采购需求中人员数量为预估量,最终以采购人根据业务量实际需求为准,未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就储备该类人员,不存在对供应商现有的从业人员、企业规模做限制且采购需求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属于设置门槛偏高,不存在指向性和排挤其他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2: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管理员资质限制不合理
关于招标文件第6页“(二)工程管理员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工民建、装饰装修、设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一级 建造师证优先考虑,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人员岗位条件设置不仅门槛高有针对性和排他性。
参照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未说明设计类专业可以有资格参加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考试。
“有一级建造师证优先考虑”这对其他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中会造成困扰,损害其他供应商利益。
综上,我司认为工程管理员的采购需求条款有“量身定制”的指向性与排他性。不符合政策精神。
答复:本条款内容不作为本项目资格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设置门槛高、指向性与排他性、损害其他供应商利益。为了让供应商更清晰的理解采购需求,采购人同意对该条款进行完善,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后续发布的公告。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3:对月嫂类服务人员的要求限制不合理
“(六)特需医疗区月嫂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女性,50 周岁及以下,……,无犯罪及不良征信记录……
“(十八)月嫂人员(含一体化月嫂)标准要求:
1.人员要求:
(1)月嫂主管1人:55 周岁及以下……
(2)月嫂:女性,55 周岁及以下……,无犯罪及不良征信记录……
我公司认为,要求月嫂提供无犯罪记录及征信记录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雇主的安全感,但从法律和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这样的要求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月嫂作为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其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犯罪记录及征信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畴,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过个人同意,否则雇主无权要求月嫂提供这些敏感信息。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要求月嫂提供无犯罪记录及征信记录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一方面,月嫂可能无法直接获取自己的征信报告,因为征信报告通常由专门的征信机构保管或者许多月嫂年纪偏大不懂网上查询,又或者需要本人去能打印征信报告的金融机构去获取:另一方面即使月嫂能够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在未来不会犯罪或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再者,项目需求月嫂类人员共50人左右,需要这么多人的无犯罪记录及征信记录就很不现实。
因此,作为雇主,在选择月嫂时应该更加注重其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等方面,而不是过分关注其个人隐私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束月嫂在合同期间不能产生犯罪记录及不良征信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开始就直接硬性限制。
答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4条第2款,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不存在对月嫂类服务人员的要求不合理限制,采购人将对该条款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后续发布的公告。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4:对司机岗位的条件限制不合理
关于招标文件第 18 页,“(十六)司机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男性,45 岁以下,中专及以上学历,持B1及以上驾照(A3 除外),获得过安全驾驶相关荣誉者优先。”条款中“获得过安全驾驶相关荣誉者优先”存在疑问,并未写明是何种方式获得的荣誉,遂打电话询问,得到回复是需要服务过的甲方颁授的安全驾驶相荣誉。这很是具有针对性,一般的甲方很少会为某个外包的岗位特意设置一个荣誉奖项,多数是评价一个项目服务周期的服务质量,要不就是外包公司自己公司内部的评优评选,莫非是意向单位能达到乎?
答复:本条款内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对司机岗位的条件不合理限制,为了让供应商更清晰的理解采购需求,采购人同意对该条款进行完善,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后续发布的公告。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5:对“商务资信分”得分条件的条款存在疑问
合作单位评价(满分6分):投标人提供有合作单位满意调查报告或合作单位意见反馈表等, 且合作单位对投标人同类服务的评价达到“满意”或“ 良好 ”或 评价等同于以上两种程度的,每个合作单位得 1分,满分6 分。(注:同一合作单位同一年度好评不累计加分,提供评价证明材料和与该合作单位好评相匹配的合同原件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
本项目是面对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或监狱企业招标的项目,事实上很多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也比较短,承接项目比较少而时间短,甲方所需合作单位评价满分要6项着实有些门槛过高,具备有一定的排他性,建议所需减少合作单位评价数量。
答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本项得分条款并未设置时间限制,不存在设置门槛过高。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确定,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设置的分值合理,不存在排他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7.8 M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16时27分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专科医院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4-G3-990951-JDZB)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组织专家组协助论证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采购人及专家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1:护理文员岗位的专业限制
关于招标文件第5页“(一)护理文员服务要求:1.人员要求:①女性,45 周岁及以下,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条款中的对护理文员硬性要求“护理专业”存在针对性。
因对比招标文件上所述护理文员的工作内容为“2.工作内容:
①执行一般的办公工作,包括数据录入、文书处理、计算机应用、档案的 收集、整理工作。
……
这些工作内容比较偏向注重文档处理与沟通协调能力,而对护理专业知识对口应用实操需求较少,不止护理专业的人才也能胜任,只需要有经验的人也能很快上手,且上岗之前也是要经过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才能录用,而且根据采购需求,护理文员需求配备24人,除非进行校园招聘,否则很难通过社会招聘同时招聘到唯一指定向专业且有经验的文员。因此,我司认为该岗位硬性设置要求“护理专业”存在存在设置门槛偏高,排挤其他供应商压缩人才就业机会,不符合政策精神,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与排他性。
答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采购需求中要求护理文员工作内容涉及处理医嘱,及时将治疗反馈给当班护士,接待病人家属咨询,接听工作电话等,且对护理文员工作质量考核要求中涉及对有怀疑的医嘱要向医护人员反映,纠正错误等,均要求护理文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相关医学知识,具备护理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相关医学知识直接体现,基于岗位的专业性、工作性质以及相关法规或行业标准的综合考虑,本条需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
(2)采购需求中人员数量为预估量,最终以采购人根据业务量实际需求为准,未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就储备该类人员,不存在对供应商现有的从业人员、企业规模做限制且采购需求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属于设置门槛偏高,不存在指向性和排挤其他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2: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管理员资质限制不合理
关于招标文件第6页“(二)工程管理员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工民建、装饰装修、设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一级 建造师证优先考虑,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人员岗位条件设置不仅门槛高有针对性和排他性。
参照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未说明设计类专业可以有资格参加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考试。
“有一级建造师证优先考虑”这对其他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中会造成困扰,损害其他供应商利益。
综上,我司认为工程管理员的采购需求条款有“量身定制”的指向性与排他性。不符合政策精神。
答复:本条款内容不作为本项目资格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设置门槛高、指向性与排他性、损害其他供应商利益。为了让供应商更清晰的理解采购需求,采购人同意对该条款进行完善,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后续发布的公告。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3:对月嫂类服务人员的要求限制不合理
“(六)特需医疗区月嫂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女性,50 周岁及以下,……,无犯罪及不良征信记录……
“(十八)月嫂人员(含一体化月嫂)标准要求:
1.人员要求:
(1)月嫂主管1人:55 周岁及以下……
(2)月嫂:女性,55 周岁及以下……,无犯罪及不良征信记录……
我公司认为,要求月嫂提供无犯罪记录及征信记录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雇主的安全感,但从法律和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这样的要求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月嫂作为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其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犯罪记录及征信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畴,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过个人同意,否则雇主无权要求月嫂提供这些敏感信息。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要求月嫂提供无犯罪记录及征信记录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一方面,月嫂可能无法直接获取自己的征信报告,因为征信报告通常由专门的征信机构保管或者许多月嫂年纪偏大不懂网上查询,又或者需要本人去能打印征信报告的金融机构去获取:另一方面即使月嫂能够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在未来不会犯罪或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再者,项目需求月嫂类人员共50人左右,需要这么多人的无犯罪记录及征信记录就很不现实。
因此,作为雇主,在选择月嫂时应该更加注重其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等方面,而不是过分关注其个人隐私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束月嫂在合同期间不能产生犯罪记录及不良征信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开始就直接硬性限制。
答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4条第2款,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不存在对月嫂类服务人员的要求不合理限制,采购人将对该条款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后续发布的公告。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4:对司机岗位的条件限制不合理
关于招标文件第 18 页,“(十六)司机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男性,45 岁以下,中专及以上学历,持B1及以上驾照(A3 除外),获得过安全驾驶相关荣誉者优先。”条款中“获得过安全驾驶相关荣誉者优先”存在疑问,并未写明是何种方式获得的荣誉,遂打电话询问,得到回复是需要服务过的甲方颁授的安全驾驶相荣誉。这很是具有针对性,一般的甲方很少会为某个外包的岗位特意设置一个荣誉奖项,多数是评价一个项目服务周期的服务质量,要不就是外包公司自己公司内部的评优评选,莫非是意向单位能达到乎?
答复:本条款内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对司机岗位的条件不合理限制,为了让供应商更清晰的理解采购需求,采购人同意对该条款进行完善,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后续发布的公告。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5:对“商务资信分”得分条件的条款存在疑问
合作单位评价(满分6分):投标人提供有合作单位满意调查报告或合作单位意见反馈表等, 且合作单位对投标人同类服务的评价达到“满意”或“ 良好 ”或 评价等同于以上两种程度的,每个合作单位得 1分,满分6 分。(注:同一合作单位同一年度好评不累计加分,提供评价证明材料和与该合作单位好评相匹配的合同原件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
本项目是面对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或监狱企业招标的项目,事实上很多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也比较短,承接项目比较少而时间短,甲方所需合作单位评价满分要6项着实有些门槛过高,具备有一定的排他性,建议所需减少合作单位评价数量。
答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本项得分条款并未设置时间限制,不存在设置门槛过高。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确定,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设置的分值合理,不存在排他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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