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防城港市天得泰门窗有限公司等67户的债权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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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防城港市 | 采购单位 | 不构成交易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防城港市天得泰门窗有限公司等67户的债权转让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防城港市天得泰门窗有限公司等 67户的债权转让项目
http://ljs.gxcq.com.cn/#/projectDetail/0d7c3d433f41429197d654ed20aa7284.html
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附件:67户-转让债权清单.xlsx 附件:受让申请与承诺书24-795_20241012105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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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防城港市天得泰门窗有限公司等 67户的债权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24-795 | 挂牌价格 | 24770.00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0月12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1月7 日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防城港市天得泰门窗有限公司等67户的债权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 31日,该债权本金为505,622,494.66 元,利息为17,355,014.90 元,代垫费用为329,546.17元,债权总额为523,307,055.73 元。具体详见附件债权清单,最终以实际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竞价规则:本次转让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7日下午17:30,限时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次标的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倍数,延时报价周期为300秒/次。 |
一、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债权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28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园大楼A座21层2109室 | |
负责人/授权代表 | 叶浩 | |
注册资本 | 4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7420976657 | |
经营规模 | /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 |
批准文号 | 桂投董决〔2024〕17号 | |
批准日期 | 2024年9月18日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4,77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 3.本次交易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不得参与受让,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债务人关联企业及其他与债务人、债务担保人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及自然人,如上述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参与受让的,其申请行为无效。 |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接受扫描件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风险披露: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10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1月7 日 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账号:0434429035008907 | ||
开户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款项用途“GXCQJY24-795项目保证金”,如因填写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 方式 |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按照交易所规定另行缴纳。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8)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债权清单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来函终止。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19377187715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5837352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5705627 | |||
联系地址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附件:67户-转让债权清单.xlsx 附件:受让申请与承诺书24-795_20241012105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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