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用建议服务(YZLBH2024-C3-065-ZYQT)终止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YZLBH2024-C3-065-ZYQT
采购项目名称: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用建议服务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终止。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自然资源部第四海洋研究所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创新二路
联系方式: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60号779财富中心15楼1505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
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用建议服务 项目编号:YZLBH2024-C3-065-ZYQT
采购人:自然资源部第四海洋研究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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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
用建议服务项目编号:YZLBH2024-C3-065-ZYQT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 6 第三章采购需求 ................................................................................................................... 25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27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 34 第六章合同文本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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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 用建议服务项目编号:YZLBH2024-C3-065-ZYQT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用建议 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 60 号 779 财富中心 15 楼 1505 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 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ZLBH2024-C3-065-ZYQT
2.项目名称: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 高效利用建议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预算:人民币
***.00 元
5.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 |
1 | 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 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 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 利用建议服务 | 1 项 | 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 利用建议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 件。 |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特定资质要求:无;
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者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 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竞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不接受未购买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竞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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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出之时起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每天 8 时 00 分到 12 时 00 分,15 时 00 分到 18 时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 60 号 779 财富中心 15 楼 15 05 号)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购买或线上购买。
(1)现场购买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非 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购买;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线上购买方式:
线上购买磋商文件的价款交纳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银行账号:8113001013600157976
4.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每本 300 元,售后不退。
(1.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据或者发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完 整准确的单位名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 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索取发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已获 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15 时 00 分至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 60 号 779 财富 中心 15 楼 1505 号)
注: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 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开启
1.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后
2.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 60 号 779 财富中心 15 楼 15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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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 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 账户并且到账(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分 公司,银行账号:8113001013400074639);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首次响 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 无效磋商保证金。
2.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自然资源部第四海洋研究所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创新二路
联系方式: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 60 号 779 财富中心 15 楼 1505 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话:
***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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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 用建议服务项目编号:YZLBH2024-C3-065-ZYQT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容 |
3 |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5.1 |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6.2 | 是否允许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12.1.1 | 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 许可证等);(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供应商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9 月内连续三个月的依法 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 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 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9 月内连续三个 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 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 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2024 年新成立的企业按实提供);(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 3.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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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 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12.1.2 |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 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 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服务响应情况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6.技术方案(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人员配置一览表(格式自拟);(如有,请提供) 8.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9.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
15.2 | 磋商报价为总价包干(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务费、专用工具、保险、税金、验收培训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一切成本和 费用的总合。除本项目合同价款及采购人认可的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再另付其他任 何费用给成交供应商。 |
16.2 |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120 日。 |
17.1 |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 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 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或本票的复 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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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 盖供应商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保函的复印件 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现场递交 单独密封的保函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委 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 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18.2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20.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 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拒收。 |
24.1 | 磋商小组的人数:3 人。 |
24.3 |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磋商地点在代理机构时,在磋商小组的见证下由代理机构工作 人员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
25.1.1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 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 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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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
25.2.1 |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
26.1 | 磋商的顺序: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如出现某供应商不能按时参加磋商的情 形,则该供应商的磋商次序往后延,具体由磋商小组确定。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 <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的 其中一项>,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应 当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商。 |
26.2 |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30.1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31.1 |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 份证原件等其它证明材料。 |
34.1 | 1.采购代理费收取方式: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 3 4.2 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服务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 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下浮 25%计取,最低收费人民币伍仟元整,不足伍仟元按 伍仟元整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3.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账号:8113001013600157976 开户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
35.2 |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 60 号 779 财富中心 15 楼 1505 号。 业务时间:上午 8 时 00 分到 12 时 00 分,下午 3 时 00 分到 6 时 00 分,双休日和法 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
|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 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 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 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 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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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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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 级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自然资源部第四海洋研究所。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 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 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 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 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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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 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 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 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 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 7.1 条的规定。
7.3 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 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5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 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 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6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 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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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 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 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 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9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
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7.10 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
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采购活动中视
同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
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
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
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
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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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
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 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 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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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 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 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 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 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竞标报价要求
15.3.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应当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 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 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 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如下:(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2)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或由供应商代表持相 关授权证明材料至磋商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退还手续。
(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的,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磋商保证 金收取单位办理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17.2.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交供 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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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 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 供应商承担。
18.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 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 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 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 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 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
18.4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及公章 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导致字迹潦草 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 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
19.2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首次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 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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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不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19.3 条的响应文件为无 效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 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领 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 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 17.4 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 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工程,经批 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24.2 评审专家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 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 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4.3 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 资格审查
25.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详见第四章“评 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4 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1.2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 符合性审查
25.2.1 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 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5 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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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 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 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 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5.2.4 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 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2.5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 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2.6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磋商
26.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磋商通知 后 30 分钟内到达磋商地点,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 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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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26.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26.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6.8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 商不足 3 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最后报价
2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 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 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 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 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7.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3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 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 证金。
27.4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27.5 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
27.6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 25.2.4 条的规定修正。
27.7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 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 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7.8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7.9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8.比较与评价
28.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8.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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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 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8.4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 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 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5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 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 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 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发布媒体上 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 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 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 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9.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 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4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 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0.履约保证金
30.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 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 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2 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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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0.3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
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1.签订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
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1.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1.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
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适用法律
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部门采购有关规定。
34.其它内容
34.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金额
100 万元以下 1.5% 1.0%
100~500 万元 1.1% 0.8% 0.7%
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 万元 0.5% 0.25% 0.35%
5000 万元~1 亿元 0.25% 0.1% 0.2%
1~5 亿元 0.05% 0.05% 0.05%
5~10 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 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 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 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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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服务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者暂定价为 150 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l.5 %=1.5 万元
(150-100)万元×0.8%= 0.4 万元
合计收费=(1.5+0.4)*(1-10%)= 1.7 万元
35. 询问、质疑和投诉
35.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5.2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 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 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监管部门投诉。
35.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 问和质疑。
35.4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 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 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 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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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 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35.6 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监督部门提起投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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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提供的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标准 | 数量 | 金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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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合计大写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
服务期限起止日期 | | 项目验收日期 | |
| | | |
验收具体内容 | (应按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 验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服务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 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 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
验收小组意见 | 验收结论性意见: |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
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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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廉州湾海域清淤工程前期调查论证服务——海域集约节约利用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 用建议服务项目编号:YZLBH2024-C3-065-ZYQT
第三章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服务 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
1 | 廉州湾海 域清淤工 程前期调 查论证服 务——海 域集约节 约利用背 景下闲置 用海高效 利用建议 服务 | 1 | 项 | 一、项目内容 开展海域开发利用总体现状调查,收集有关数据资料,评估海域利 用现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 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编制海域集约节约利用 背景下闲置用海高效利用建议。 二、报告编制规范及标准 引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标准,在报告编制过程中,供 应商应跟踪相关规范、标准的更新,以确保报告编制符合要求。本技术规范书所采用的标准如与供应商所执行的标准存在矛盾时,按现行最新标准执行。如果法规/标准相互间有任何冲突,应以最 高的要求为准。满足采购人建设规模和安全运行。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42361-2023); 《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 《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 《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 《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规范》,HY070-2003;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147-2013; 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相关的强制性条文。 三、报告要求 相关报告纸质版提交 4 套,电子版 1 套。电子版包括可编辑版和 P DF 版,提交的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一致,均须封面盖有公司公章并加 盖报告骑缝章。 |
商务条款 |
服务期限及地点 |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2.交付地点:广西北海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合同签订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历日内签订合同。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本次合同金额 50%的预付款。服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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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完成后进行结算,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等额 发票 10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尾款。 |
验收标准 | 1.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规 范和技术标准。 |
报价要求 | 1.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 ***.00 元,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 磋商处理。 2.磋商报价为总价包干(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 务费、专用工具、保险、税金、验收培训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一 切成本和费用的总合。除本项目合同价款及采购人认可的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再 另付其他任何费用给成交供应商。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无核心产品。 |
服务要求 | 1.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工作: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漏采购人所提供的属国家秘密的信息和 数据;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使用或者以其它方式给任何第三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 信息或数据; (2)成交供应商必须承诺任何一个环节,如需修改,均需无条件根据要求完善成果。 如重大调整,双方沟通协商; (3)采购需求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 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成果和优质产品/服务。供应商所执行的标准与本技术规范书所 引用的标准若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4)在签订合同之后,采购人保留对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规范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 改的权利,供应商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采购人、成交 供应商双方商定。 (5)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上报、审批工作。 2.成交供应商在开展的各个工作阶段,须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和沟通,报告工作进程、交流工作意见。 3.服务响应时间:采购人有任何项目相关疑问,成交供应商 30 分钟内响应,并解答。如需现场处理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在 24 小时内派员抵达现场处理。 |
其他要求 | 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2.若成交供应商擅自转包、分包,或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属违约,一经 查实,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编制技术方案(可以为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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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质量控制措施等)及根据第四章“评分内容”提供项目实施人员及业绩等相关 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
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一)磋商小组成立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 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工程,经批准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应当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 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 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 含 1 名法律专家。
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4.资格审查
4.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4.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 制,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4.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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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 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符合性审查
5.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 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 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 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 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 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6)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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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项数的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 定无效的;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7 条和第 7.9 条(2)的情形的;
12)明显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标“▲”的技术需求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13)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4)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15)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 代)竞标方案的;
16)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中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采用固定金额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 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 条件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 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 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
5.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由 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 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5.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磋商
6.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 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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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 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 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 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 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10.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12.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13.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 不足 3 家的,除本章第 13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最后报价
15.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 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 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 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1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 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 金。
18.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19.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 响应程度的审查。
20.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5.4 条的规定修正。
21.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 购预算;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规定的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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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3.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五)比较与评价
2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 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 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7.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 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二、评审标准
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标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 容按百分制打分。
序 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具体内容 | 分值 |
1 | 价格分 | (1)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最后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 分为 20 分。 (2)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某供应商的最后报价)×20 分 | 20 分 |
2 | 技术分 |
2.1 | 技术 方案 | 项目 实施 方案 分 | 一档(10 分):提供有项目实施方案,且方案及人员配备满足磋商 文件需求。 二档(15 分):提供有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提供有可行的总体工作 设想,对项目的内容以及实现方式进行描述,内容可行,符合项目实 际情况;方案提供有明确的项目进度,提供的人员配备专业合理,满 足项目需求。 三档(25 分):提供有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制定有完善、细致的 实施计划,提供有合理可行的总体工作设想(含服务过程中项目实施 技术思路、有技术支持、后期预期成果、成果修改预案等内容),总 体工作设想描述具体详细,完全满足项目的需要;方案中制定有详细、合理的工作安排计划、工作流程安排及时间节点控制,能保障项目的 进度与有效实施,完全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方案中人员配备专业合理(人员专业包含环境类、海洋类、测绘类等相关专业),完全满足项 | 2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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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目需求。 注:未达到一档要求的不得分 | |
2.2 | 项目 服务 承诺 分 | 一档(4 分):提供有服务承诺,有承诺在服务期限内接到采购人通 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响应,24 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没有明显的技术 错误,缺乏针对性,承诺基本可行。 二档(10 分):提供的服务承诺基本合理,能够承诺在服务期限内 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10 分钟内做出响应,12 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承 诺内容可行的。 三档(15 分):服务承诺描述详细且合理,提供本地化服务,承诺 在服务期限内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立即响应,6 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提供的后续服务计划详细可行,内容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注:未提供服务承诺案或承诺内容未达到一档要求的不得分。 | 15 分 |
2.3 | 项目 质量 控制 措施 分 | 1.提出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包括①质量管理班子、②岗位职责、③质 量控制措施、④验收方案,上述方案完整得 4 分,以上少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此项满分 4 分。 2.按照项目质量控制措施方案的科学、合理、针对性及可行性评分,此项满分 6 分: 一档(2 分):有提供质量控制措施,但缺乏针对性、可行性、科学 合理性,内容冗杂、多余。 二档(4 分):质量控制措施基本符合项目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和可行性,且内容科学合理的。 三档(6 分):质量控制措施符合项目需要,且提供有有完善、详细 的服务成果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性、可行性强,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内容严谨、简练。 注:未提供项目质量控制措施或措施内容未达到一档要求的不得分。 | 10 分 |
2.4 | 项目实施人 员 | (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或海洋类或测绘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 上)职称,得 4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2)项目成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或海洋类或测绘相 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人员,每提供 1 名得 3 分;具有环境类 或海洋类或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人员,每提供 1 名得 2 分;具有环境类或海洋类或测绘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人员,每名得 1 分。本项累计最高 16 分。 【若一个人员有多个证书,按高分的一个证书计分。响应文件中须提 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供应商自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8 月期间为上 述人员缴纳的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无社保证明的,提供 |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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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证明及供应商的聘用合同)或提供上述人员为本公司的正式员工 的承诺函原件,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
3 | 商务分 |
3.1 | 项目业绩 |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供应商每完成一 项同类服务得 2.5 分,最高得 10 分。 【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准,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不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 10 分 |
总得分=1+2+3 | 100 分 |
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 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参照财库﹝2014﹞21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 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采购人应 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中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 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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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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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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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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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
录(部分格式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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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声明
致: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 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更正公告(如有);(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4)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账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 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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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 |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 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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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 | |
2 | | | |
3 | | | |
…… | | |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 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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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 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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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参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 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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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议服务项目编号:YZLBH2024-C3-065-ZYQT
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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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
录(部分格式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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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 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 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 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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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号:供应商名称:
项号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磋商总报价(元) | 备注 |
1 | | | | | |
服务期限: |
注:
1.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 按无效响应处理。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 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须逐项做单一报价,不得做最后累计优惠率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4.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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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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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现授 权(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 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 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 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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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响应情况偏离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 名称 | 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需求 | 响应文件具体响应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 | | | | | |
说明: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技术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需求条文的响应和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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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文本
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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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 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签订 本采购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
项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成交报价(元) |
1 | 廉州湾海域清淤工 程前期调查论证服 务——海域集约节 约利用背景下闲置 用海高效利用建议 服务 | 详见附件《采购需 求》 | 1 | 项 | |
说明:乙方成交报价为总价包干(报价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务费、专 用工具、保险、税金、验收培训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一切成本和费用的总合。除本项目合同价款及甲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外,甲方不再另付其他任何费用给乙方。)。 |
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其 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税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
第二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向甲方提供服务。
第三条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 他权利。
2.乙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服务及有关技术资料。
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合同履行期限及服务地点:
(1)合同履行期限:;(2)交付的地点:。
第五条项目验收
甲方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服务承诺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服务要求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响应文件,为甲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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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在服务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及时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服务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甲方应提供必要项目实施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第七条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次合同金额 50%的预付款。服务验收完成后进行结 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尾款。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权安排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对接,对乙方 的工作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服务工作完成后,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服务工作成果进行合格验收,并且有权提出 书面异议。
3.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开具合格发票。
4.甲方提供合同约定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5.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期间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此期间有关人员出现人身意外、财 产损失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必须对本项目相关的全部内容和有关材料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公开发表 等方式为社会所公知,不得擅自修改、复印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3.安排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及时为甲方提供相关工作的服务支持,对甲方在服务期内提出 的服务质量问题、违约问题,及时派人给予解决。否则,如给甲方带来损失,应给予赔偿。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 让、分包或委托任何第三方。
5.乙方自行解决服务过程中遇到相关利益方面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提供、完成本项目所涉及服务的,视为乙方逾期履 约,须承担逾期履约的违约责任;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采取整改处理等补救 措施,补救不及时的,视为乙方逾期履约,应按照本合同逾期履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服务 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 20%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乙方应对甲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逾期履约,若甲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除每日 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外,仍需继续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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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退还已付服务 费用,不再支付未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 20%的违约金及赔偿责任,没 收履约保证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内容等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关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 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存在违反本条约定或服务质量不合格的,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以上本条第三款承担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以上本条第三款承担责任。
6.在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乙方对于获取甲方的资料或获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涉密公文、技术资料、图样、数据、及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修改、复印或向第 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否则,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赔偿 责任,并自行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要求 乙方按照以上本条第三款承担责任。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7.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按扣除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 偿金等。
8.因本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9.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送达可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邮箱等方式送达,与本合同所留联系方式、地址等为 准。
2.甲方的送达地址:与本合同尾部约定地址一致,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3.乙方的送达地址:与本合同尾部约定地址一致,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4.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或不准确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未通知的,视为没有变更。
5.任何一方通过邮寄方式按送达地址送达的,即便出现“拒收”、“查无此人”、“地址迁 离”等情形也不影响送达效力,自寄出的邮戳日起届满三日视为已有效送达。甲、乙双方在本合 同的送达地址同样可以作为法院的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合同履行期可在甲方同意 的前提下予以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不得影响合同所涉旅游展的举办。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三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服务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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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 商不能解决,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签订本合同依据: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乙方提供的响应(或应答)文件;
3.磋商中的磋商记录(协商后磋商报价表及协商后服务承诺书);4.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可 根据需要另增加)。
甲方(章) 年月日 | 乙方(章) 年月日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经办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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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