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龙湖御景A、C栋共2间商铺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4-790)

所属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布日期:2024-10-09

【招标信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龙湖御景A、C栋共2间商铺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4-790):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南宁市 采购单位 南宁市城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龙湖御景A、C栋共2间商铺公开招租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报名网址:http://ljs.gxcq.com.cn/#/projectPkg/2a0f4314b3b34503a36e05d8c83ca5bd.html
项目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龙湖御景A、C栋共2间商铺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4-790
挂牌价格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年10月8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龙湖御景A、C栋共2间商铺,权属南宁市城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资产名称
参考面积
(㎡)
出租用途
租期(年)
挂牌价格
(元/年)
竞租保证金(元)
备注
1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龙湖御景A栋111号商铺
44.64
汽车修理与维护、批发和零售、物流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证券保险、文化教育、房地产经营等其他服务业,餐饮业除外。
3-5(含1个月装修免租期,如有)
24,120.00
5,000.00
空置
2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龙湖御景C栋106号商铺
76.86
汽车修理与维护、批发和零售、物流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证券保险、文化教育、房地产经营等其他服务业,餐饮业除外。
3-5(含1个月装修免租期,如有)
60,000.00
5,000.00
空置
备注: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物业费、水电费由承租人直接向八桂绿城商业中心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4.竞租人所交纳的竞租标的保证金与竞租标的相对应,报名时必须明确填写意向标的序号。报名标的1交纳的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在报名资料中明确表述竞租标的序号1;报名标的1、2的则交纳的保证金为标的1及标的2的保证金之和,即人民币10,000.00元,并在报名资料中明确表述竞租标的序号1、2。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本标的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市城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厦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
李立功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06172394X3
经营规模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类型
文件处理笺
批准文件名称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处理笺
批准文号
/
批准日期
2024年8月26日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经出租方确认: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无违约行为;无拖欠应交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出租方租赁物及各种设施包括门、窗、间隔、灯具、插座、天花板、主体结构等无损坏,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返还承租方。租赁期内,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款项,用于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补偿出租方损失等。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月度交纳。承租方每月在合同规定具体缴纳日期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首期租金在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
租赁期限
3-5年(含1个月装修免租期,如有)
与出租相关
其他的条件
1.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 竞租人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照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 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租赁合同签规定的期限向出租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
承诺事项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
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承租方是自然人的须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2.承租方是企业法人的须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
3.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社会组织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者未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4.原承租方参与竞租的,需结清上一期租金及物业水电费等方能参加竞价。
5.对从事有资质要求的行业,承租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本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涉税证明;
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能进行转租,并且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承诺文件;
5.对从事有资质要求的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的承诺文件;
6.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网站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7.实地勘察确认书;
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需提交的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个人身份证;
3.对从事有资质要求的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的承诺文件;
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能进行转租,并且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承诺文件的承诺文件;
5.无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承诺文件;
6.在中国执行信息网站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7.实地勘察确认书;
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企业法人)/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租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异常情况。意向承租方在报名之前务必现场勘察拟招租的经营点现状,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有异议或疑惑者应在报名之前了解清楚。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现状,接受公告及合同的条款和规定,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不按规定执行的视同为违约,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2. 租期3-5年,租期起始日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房屋免租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续租标的无免租期。合同期限为3年的,前2年租金不调整,第3年年租金上浮5%;合同期限为5年的,前3年不调整,自第4年起,年租金每年递增5%。
3. 租金按月度交纳。承租方每月在合同规定具体缴纳日期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方未按时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
4. 物业费、水电费由承租方直接向八桂绿城商业中心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5.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能进行转租。
6. 原承租方参与竞租的,需结清上一期租金及物业水电费等方能参加竞租。
7. 承租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8. 意向承租方必须到租赁现场勘验确认租赁标的详情,并签署《实地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实地勘察确认书》。
9. 查看标的时间:公告挂牌期间(上班时间: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查看标的联系人:汪玉豪;联系电话:0771-5827858。
10. 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未尽事宜,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另行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1.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保证金
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交纳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12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 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竞租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竞租人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竞租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竞租人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竞租人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竞租人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竞租人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竞租人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竞租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 租赁合同(范本)
3、 实地勘察确认书
4、 承诺文件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竞租人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承租方或出租方终止挂牌
有合格竞租人,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竞租人
由交易所通知该竞租人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竞租人,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租人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
联系号码
0771-5837327
19377187709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
联系号码
0771-570841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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