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2024年秋季学期兴宁区部分学校新增班级和增补设备采购(重)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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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 采购单位 | 秋季学期兴宁区部分学校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4年秋季学期兴宁区部分学校新增班级和增补设备采购(重)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质疑人: 广西万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惠莲
联系电话:18577038586
地址:南宁市西宁路38号中房·新天地2号楼1单元1502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质疑人关于项目名称:2024年秋季学期兴宁区部分学校新增班级和增补设备采购(重)、项目编号:NNZC2024-J1-020256-NNSX的书面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我局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2024年秋季学期兴宁区部分学校新增班级和增补设备采购(重) (NNZC2024-J1-020256-NNSX)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五、售后服务要求:3、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要求:专职人员,项目经理1名,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须为缴纳社保6个月或以上人员(提供相关社保缴费凭证)。”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对质疑事项的处理意见
答复:经我局核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将缴纳社保作为评审因素,但并未将质疑人提到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作为资格要求。
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南宁市兴宁区教育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信息:
2024增补项目质疑答复函.pdf
3.0 M
法定代表人: 陈惠莲
联系电话:18577038586
地址:南宁市西宁路38号中房·新天地2号楼1单元1502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质疑人关于项目名称:2024年秋季学期兴宁区部分学校新增班级和增补设备采购(重)、项目编号:NNZC2024-J1-020256-NNSX的书面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我局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2024年秋季学期兴宁区部分学校新增班级和增补设备采购(重) (NNZC2024-J1-020256-NNSX)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五、售后服务要求:3、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要求:专职人员,项目经理1名,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须为缴纳社保6个月或以上人员(提供相关社保缴费凭证)。”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对质疑事项的处理意见
答复:经我局核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将缴纳社保作为评审因素,但并未将质疑人提到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作为资格要求。
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南宁市兴宁区教育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信息:
2024增补项目质疑答复函.pdf
3.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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