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花纹板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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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柳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花纹板等材料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花纹板等材料
项目编号:BJ20240906005
1、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需求计划,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竞价,由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竞价结果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协商相关的配送、验收、结算等事宜。
2、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报价保证金壹拾万元,若我方通知竞价获胜后报价单位无正当理由弃标,不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的视为违约,没收报价保证金,并且按照《柳钢业务往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供方直接列入黑名单,终止日后业务往来。
3、签订合同前,竞价获胜单位需要缴纳合同保证金(报价保证金不能转为合同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的也视为违约,没收合同保证金,并且按照《柳钢业务往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供方直接列入黑名单,终止日后业务往来。
4、竞价采购项目报价方式为线上报价的,竞价单位必须在报价截止时期前,登录客商平台上传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电子公章)的有效报价文件,无需提交纸质报价材料。竞价的材料要能提供对应的质保书和发票,不能提供请勿填写该项。产品质保书(复印件也可)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书写合同号及对应规格,随货送到现场。
5、计量方式:采取过磅计重(即每车过一磅,各品规理计总重量不能大于过磅总重量)。
6、以上报价为含税包卸价,执行一票结算(税率13%,特殊税率须在报价书中说明);我方有权选择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银行转账、云信方式支付。
7、供方负责将货物卸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包卸货,卸车费用、运杂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货款支付方式由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8、报价保证金统一交至股份公司帐上,帐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
帐 号:2105405009221001992
税 号:91450200715187622B
款项来源:报价保证金
9、报价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品牌名称,须要列明完整的生产厂全称及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品牌名称全称、执行的标准号、包装净重等信息(特殊物品另附说明)。如不能清晰完整地标明生产厂品牌名称全称的,该项物料报价作废。
10、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的,按合同或需方相关规定进行扣罚。供货单位签订合同采用"五一致"原则,即供货单位、合同签订、发货、结算开票、收款单位一致。
11、如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约定的或货物生产日期与到货时间间距超过12个月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要求调换货物或解除合同。
项目名称: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花纹板等材料
项目编号:BJ20240906005
1、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需求计划,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竞价,由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竞价结果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协商相关的配送、验收、结算等事宜。
2、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报价保证金壹拾万元,若我方通知竞价获胜后报价单位无正当理由弃标,不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的视为违约,没收报价保证金,并且按照《柳钢业务往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供方直接列入黑名单,终止日后业务往来。
3、签订合同前,竞价获胜单位需要缴纳合同保证金(报价保证金不能转为合同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的也视为违约,没收合同保证金,并且按照《柳钢业务往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供方直接列入黑名单,终止日后业务往来。
4、竞价采购项目报价方式为线上报价的,竞价单位必须在报价截止时期前,登录客商平台上传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电子公章)的有效报价文件,无需提交纸质报价材料。竞价的材料要能提供对应的质保书和发票,不能提供请勿填写该项。产品质保书(复印件也可)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书写合同号及对应规格,随货送到现场。
5、计量方式:采取过磅计重(即每车过一磅,各品规理计总重量不能大于过磅总重量)。
6、以上报价为含税包卸价,执行一票结算(税率13%,特殊税率须在报价书中说明);我方有权选择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银行转账、云信方式支付。
7、供方负责将货物卸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包卸货,卸车费用、运杂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货款支付方式由柳州市强实科技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8、报价保证金统一交至股份公司帐上,帐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
帐 号:2105405009221001992
税 号:91450200715187622B
款项来源:报价保证金
9、报价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品牌名称,须要列明完整的生产厂全称及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品牌名称全称、执行的标准号、包装净重等信息(特殊物品另附说明)。如不能清晰完整地标明生产厂品牌名称全称的,该项物料报价作废。
10、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的,按合同或需方相关规定进行扣罚。供货单位签订合同采用"五一致"原则,即供货单位、合同签订、发货、结算开票、收款单位一致。
11、如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约定的或货物生产日期与到货时间间距超过12个月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要求调换货物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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