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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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来宾市 | 采购单位 | 转发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金秀瑶族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质疑人:金秀县康盛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小红
联系人:李柳剑13978043570、
地址: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工业园区乡村振兴综合物流园13栋1、2、3、4、5号商铺【一照多址企业】
邮编:545700
授权单位:广西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代表:蓝菁13407842117、覃必华15224637970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346号来宾市图书馆8楼
邮编:546100
我公司于2024年08月16日收到贵公司以邮政快递邮寄(运单号:1245140503199)递交方式递交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项目编号:LBJXZC2024-G3-00018-GXWP)的质疑函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法》(财政部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受理。
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汇报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质疑事项1: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质疑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经核实,本项目的合同条款及内容,需要按流程接受县纪检组的审核,流程较复杂,持续时间久,且采购人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告知金秀瑶族自治县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招投标问题的函》(详见附件),根据县公安局通报情况,经采购人召开党组会,决定依法将该项目作废,并重新进行招标。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供应商被废标前后,采购人均未告知被废标的具体原因,而且废标程序违法。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经核实,我公司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6日收到采购人转发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告知金秀瑶族自治县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招投标问题的函》(详见附件),要求依法将该项目作废,并按流程发布废标公告。经双方盖章确定后,我公司代理机构依法于2024年8月9日发布关于该项目的废标公告,公告中已明确告知理由: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予以废标。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0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2.2 M
法定代表人:黎小红
联系人:李柳剑13978043570、
地址: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工业园区乡村振兴综合物流园13栋1、2、3、4、5号商铺【一照多址企业】
邮编:545700
授权单位:广西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代表:蓝菁13407842117、覃必华15224637970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346号来宾市图书馆8楼
邮编:546100
我公司于2024年08月16日收到贵公司以邮政快递邮寄(运单号:1245140503199)递交方式递交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项目编号:LBJXZC2024-G3-00018-GXWP)的质疑函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法》(财政部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受理。
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汇报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质疑事项1: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质疑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经核实,本项目的合同条款及内容,需要按流程接受县纪检组的审核,流程较复杂,持续时间久,且采购人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告知金秀瑶族自治县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招投标问题的函》(详见附件),根据县公安局通报情况,经采购人召开党组会,决定依法将该项目作废,并重新进行招标。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供应商被废标前后,采购人均未告知被废标的具体原因,而且废标程序违法。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经核实,我公司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6日收到采购人转发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告知金秀瑶族自治县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招投标问题的函》(详见附件),要求依法将该项目作废,并按流程发布废标公告。经双方盖章确定后,我公司代理机构依法于2024年8月9日发布关于该项目的废标公告,公告中已明确告知理由: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予以废标。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0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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