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柳财采〔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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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柳州市 | 采购单位 | 柳州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LZZC2024-G1-990515-GXDH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北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华尔街工谷南区10号楼1102
被投诉人: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栋21-4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8日,本机关收到广西北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4-G1-990515-GXDH)的《投诉书》。投诉人于2024年6月21日向代理机构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将代理机构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更正公告内容,投标文件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中标供应商在质疑答复时提供的是供应商的说明函;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的第三方检验报告为截取部分,未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中的说明函和第三方检验报告是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由中标供应商提交给代理机构作为质疑答复的材料,未在开标现场以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提及。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代理机构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更正公告(二)中已明确删除原更正公告、采购文件各参数中的(以公安部检验报告为准)、(投标时提供此功能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复印件,交货时原件备查),因此,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无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7号,联系电话:0772-282055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三区13栋,电话:0772-3837005)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08月19日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北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华尔街工谷南区10号楼1102
被投诉人: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栋21-4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8日,本机关收到广西北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4-G1-990515-GXDH)的《投诉书》。投诉人于2024年6月21日向代理机构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将代理机构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更正公告内容,投标文件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中标供应商在质疑答复时提供的是供应商的说明函;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的第三方检验报告为截取部分,未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中的说明函和第三方检验报告是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由中标供应商提交给代理机构作为质疑答复的材料,未在开标现场以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提及。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代理机构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更正公告(二)中已明确删除原更正公告、采购文件各参数中的(以公安部检验报告为准)、(投标时提供此功能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复印件,交货时原件备查),因此,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无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7号,联系电话:0772-282055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三区13栋,电话:0772-3837005)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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