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金公司高碳锰铁(FeMn72C7.0Ⅱ)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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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柳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中金公司高碳锰铁(FeMn72C7.0Ⅱ)等材料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中金公司高碳锰铁(FeMn72C7.0Ⅱ)等材料
项目编号:ZB20240722020
报价须知:
1、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伍万元整(¥50000.00元)报价保证金(货款不能作为报价保证金),我方通知获得供应资格后报价单位放弃的,视为违约并全额没收报价保证金。2、签订合同时,供方视合同金额大小另行缴纳合同保证金:1.上年度合同量金额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2.上年度合同量金额100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10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100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10万元;3.上年度合同量金额300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新供方300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4.上年度合同量金额≥1000万,收取50万;新供方≥1000万收取50万元。不能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扣除合同保证金。3、账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05405009221001992,开户行:工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财务电话:0772-2596202。签订合同时,合同保证金另行交纳。
4、包装及交货地点:按标准的吨袋包装,由供方负责包装及费用;包装物不做回收。汽运,由供方负责送货到柳钢中金厂内指定仓库,费用由供方承担。
5、交货时间:2024年8月20日前交齐。具体交货时间根据需方通知来执行。
6、质量要求:见附件。
7、结算:重量结算以柳钢中金厂内过磅重量为结算依据,质量结算以柳钢中金厂内品质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8、付款方式:双方做结算单确认并收到合格的发票原件后支付货款,一月一结。
9、以上报价为含税包到中金现汇价。
10.开标时,报价方因价格录入错误,取消报价价格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11.通知中标后,供方提出因技术偏离等原因,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12.因生产调整品牌、指标、要求、交货期等信息,供方中标后,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13.通知供方中标后,中标供方拒绝执行,将处罚全部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项目名称:中金公司高碳锰铁(FeMn72C7.0Ⅱ)等材料
项目编号:ZB20240722020
报价须知:
1、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伍万元整(¥50000.00元)报价保证金(货款不能作为报价保证金),我方通知获得供应资格后报价单位放弃的,视为违约并全额没收报价保证金。2、签订合同时,供方视合同金额大小另行缴纳合同保证金:1.上年度合同量金额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2.上年度合同量金额100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10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100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10万元;3.上年度合同量金额300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新供方300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4.上年度合同量金额≥1000万,收取50万;新供方≥1000万收取50万元。不能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扣除合同保证金。3、账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05405009221001992,开户行:工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财务电话:0772-2596202。签订合同时,合同保证金另行交纳。
4、包装及交货地点:按标准的吨袋包装,由供方负责包装及费用;包装物不做回收。汽运,由供方负责送货到柳钢中金厂内指定仓库,费用由供方承担。
5、交货时间:2024年8月20日前交齐。具体交货时间根据需方通知来执行。
6、质量要求:见附件。
7、结算:重量结算以柳钢中金厂内过磅重量为结算依据,质量结算以柳钢中金厂内品质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8、付款方式:双方做结算单确认并收到合格的发票原件后支付货款,一月一结。
9、以上报价为含税包到中金现汇价。
10.开标时,报价方因价格录入错误,取消报价价格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11.通知中标后,供方提出因技术偏离等原因,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12.因生产调整品牌、指标、要求、交货期等信息,供方中标后,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13.通知供方中标后,中标供方拒绝执行,将处罚全部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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