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蒲庙镇广良村2024年光伏发电站项目(NNZC2024-G1-090170-LJZX)质疑答复函
【招标公告】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蒲庙镇广良村2024年光伏发电站项目(NNZC2024-G1-090170-LJZX)质疑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蒲庙镇广良村2024年光伏发电站项目(NNZC2024-G1-090170-LJZX)质疑答复函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质疑供应商:广西南宁源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6号景皇国际A座2601号房
邮编:530000
联系人:陈章学
联系电话:13597282799
授权代表:黄婵
联系电话:13737212615
我公司于2024年6月5日9点29分收到由贵公司邮寄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3.1售后服务分[P48页]:要求投标人提供碳交易人员证书,此条款设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删除。
事实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投标人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评分标准3.1售后服务要求提供碳交易人员证书,就是以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该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光伏材料采购、设计费用、土建、安装、调试、检测、并网、验收、运营维护管理等等,运营维护服务须持续二十年,年发电量不低于60万度。售后服务涉及售后运维,包括运营、后续的电费结算及碳减排工作,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能力直接影响本项目服务的质量和持续性,售后服务方案要求提供碳交易员证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并非作为实质性的要求和资格条件,能提供符合相关证书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得分的机会,不存在设定的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无关、不合理的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条评分办法并未将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5.1 诚信分[P49页]:要求投标人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在截标日前1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约违规情形书面证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项诚信分分值为6分,分值明显过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此条款设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删除。
事实依据:此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以此作为加分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背书,且此项分值过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质疑答复2: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本项目在评分标准里设置诚信分,诚信分符合《南财采〔2019〕40号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设置政府采购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一、关于项目评分办法中诚信分设置问题 (一)涉及处罚扣分的,暂定为“投标人在截标日前一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约违规情形的(以财政部门书面认定材料为评分依据),每次扣除3分,最高扣分6分。”的规定,不存在贵公司所说“分值明显过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此条款设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你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6月13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6 M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6号景皇国际A座2601号房
邮编:530000
联系人:陈章学
联系电话:13597282799
授权代表:黄婵
联系电话:13737212615
我公司于2024年6月5日9点29分收到由贵公司邮寄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3.1售后服务分[P48页]:要求投标人提供碳交易人员证书,此条款设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删除。
事实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投标人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评分标准3.1售后服务要求提供碳交易人员证书,就是以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该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光伏材料采购、设计费用、土建、安装、调试、检测、并网、验收、运营维护管理等等,运营维护服务须持续二十年,年发电量不低于60万度。售后服务涉及售后运维,包括运营、后续的电费结算及碳减排工作,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能力直接影响本项目服务的质量和持续性,售后服务方案要求提供碳交易员证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并非作为实质性的要求和资格条件,能提供符合相关证书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得分的机会,不存在设定的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无关、不合理的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条评分办法并未将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5.1 诚信分[P49页]:要求投标人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在截标日前1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约违规情形书面证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项诚信分分值为6分,分值明显过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此条款设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删除。
事实依据:此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以此作为加分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背书,且此项分值过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质疑答复2: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本项目在评分标准里设置诚信分,诚信分符合《南财采〔2019〕40号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设置政府采购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一、关于项目评分办法中诚信分设置问题 (一)涉及处罚扣分的,暂定为“投标人在截标日前一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约违规情形的(以财政部门书面认定材料为评分依据),每次扣除3分,最高扣分6分。”的规定,不存在贵公司所说“分值明显过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此条款设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你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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