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武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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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来宾市 | 采购单位 | 武宣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武宣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LBWXZC2023-G3-00116-GXWP
二、项目名称:武宣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正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卢仙岭路28号西津电商物流中心A区15栋二楼205号
被投诉人: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宣县城北路230号、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133号(滨江园东门旁)
相关供应商: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长凯路23号7栋602号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项目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本项目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对于“经采购单位确认已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结论法律法规依据不足。2:投诉人认为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收到A分标质疑后,在处理质疑的程序和环节中,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本项目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作出“取消A分标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本分标重新采购”的结论程序错误且法律法规依据不足。3:投诉人对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中“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评审价格分部分扣除时,分值差距巨大,已严重影响到了排名顺序及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结论不满意,投诉人认为该结论法律法规依据不足。4:投诉人对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中“采购人是项目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也可以重新采购。”的结论不满意,投诉人认为该结论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该项目的投诉事项1、2、3、4成立。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无效。该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
武宣县财政局
2024年04月07日
二、项目名称:武宣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正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卢仙岭路28号西津电商物流中心A区15栋二楼205号
被投诉人: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宣县城北路230号、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133号(滨江园东门旁)
相关供应商: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长凯路23号7栋602号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项目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本项目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对于“经采购单位确认已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结论法律法规依据不足。2:投诉人认为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收到A分标质疑后,在处理质疑的程序和环节中,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本项目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作出“取消A分标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本分标重新采购”的结论程序错误且法律法规依据不足。3:投诉人对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中“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评审价格分部分扣除时,分值差距巨大,已严重影响到了排名顺序及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结论不满意,投诉人认为该结论法律法规依据不足。4:投诉人对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中“采购人是项目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也可以重新采购。”的结论不满意,投诉人认为该结论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该项目的投诉事项1、2、3、4成立。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无效。该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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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财政局
202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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