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扶绥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1号)

所属地区:广西崇左市 发布日期: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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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崇左市 采购单位 投诉人广西睿林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扶绥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1号)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CZZC2023-G3-30044-YYZB
二、项目名称:扶绥县教育城域网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睿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柳石路139号兆福园11栋3单元3-4
被投诉人:广西友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7号广西水产畜牧学校职工住宅楼8栋B单元802号房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投诉人广西睿林科技有限公司就“扶绥县教育城域网建设(项目编号:CZZC2023-G3-30044-YYZB)”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正式受理。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资格要求及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代理机构质疑答复:1.质疑供应商所质疑的中标供应商主体错误。2.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但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法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崇左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崇财规〔2023〕1号)文件精神。供应商在文件中提供了《崇左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即可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相关材料,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承诺函》中涉及的相关材料。按《承诺函》第1点“我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我方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已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可替代营业执照或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因此,分公司提供《承诺函》即具备投标主体资格。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不成立。
投诉人于2024年1月23日对上述投诉事项进行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1月25日进行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投诉,请求:1.取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的中标资格;2.重新开展招标工作,做到公平、公正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投标。我局按程序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
经核查,1.所投诉的中标供应商主体错误。中标供应商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而不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并未参加投标活动。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已取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授权,以被授权单位名义或者代表股份公司对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签署相关合同。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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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绥县财政局
 202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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