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兴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LBXBZC2024-C3-00115-GXWP)质疑答复函
【招标公告】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兴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LBXBZC2024-C3-00115-GXWP)质疑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广西 来宾市 | 采购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聘请兴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LBXBZC2024-C3-00115-GXWP)质疑答复函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质 疑 人: 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来宾市兴宾南路8号万顺尚城18楼
法定代表人: 谭超典
委托代理人: 潘籽沁 电话: ***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地址:来宾市兴宾南路8号万顺尚城18楼
邮编:546100
法人(负责人):谭超典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潘籽沁 联系电话:13977208122
地址:来宾市兴宾南路8号万顺尚城18楼
邮编:5461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聘请兴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质疑项目的编号:LBXBZC2024-C3-00115-GXWP
采购人名称: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4年1月25日
我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11时45分收到贵单位递交有关于项目名称:聘请兴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项目编号:LBXBZC2024-C3-00115-GXWP)的质疑函,我招标代理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贵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我公司认真核实查证,现答复如下: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竞争性磋商公告与供应商须知对律所资格要求不一致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公告只要求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且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处分,但供应商须知同时要求律所及其律师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处分。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事实依据:2021年我市有5名律师受到停业、警告等处罚,处罚事由为与法官、检察官有不正当来往,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以前。因受处罚的律师在2018年前还是我所的律师,2021年我所被处罚时大都已调离我所。我所也因管理不善被市司法局处罚50000元。
法律依据:虽然司法行政处罚时间在2021年12月2日,但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以前,且被处罚的律师大都已调离我所,同时我所近三年内并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因此否认我所的磋商资格违反了公平原则。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为公平起见,请求统一明确为: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未发生违法行为且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律师协会的处分。
五、质疑事项的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实,竞争性磋商公告与供应商须知对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资格要求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为准,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实,本项目采购的服务需求比较特殊,服务的法律顾问团需协助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参加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选拔;参与重大疑难复杂复议案件的办理等,对第一法律顾问团项目要求及标准比较高,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潜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按照自身实际需求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属于合理范围内。目前本项目未到开标评审阶段,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曾否认贵单位的磋商资格,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133号(滨江园东门旁)
电话:0772-4223888
传真:0772-4223888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657.8 KB
地 址: 来宾市兴宾南路8号万顺尚城18楼
法定代表人: 谭超典
委托代理人: 潘籽沁 电话: ***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地址:来宾市兴宾南路8号万顺尚城18楼
邮编:546100
法人(负责人):谭超典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潘籽沁 联系电话:13977208122
地址:来宾市兴宾南路8号万顺尚城18楼
邮编:5461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聘请兴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质疑项目的编号:LBXBZC2024-C3-00115-GXWP
采购人名称: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4年1月25日
我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11时45分收到贵单位递交有关于项目名称:聘请兴宾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项目编号:LBXBZC2024-C3-00115-GXWP)的质疑函,我招标代理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贵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我公司认真核实查证,现答复如下: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竞争性磋商公告与供应商须知对律所资格要求不一致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公告只要求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且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处分,但供应商须知同时要求律所及其律师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处分。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事实依据:2021年我市有5名律师受到停业、警告等处罚,处罚事由为与法官、检察官有不正当来往,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以前。因受处罚的律师在2018年前还是我所的律师,2021年我所被处罚时大都已调离我所。我所也因管理不善被市司法局处罚50000元。
法律依据:虽然司法行政处罚时间在2021年12月2日,但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以前,且被处罚的律师大都已调离我所,同时我所近三年内并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因此否认我所的磋商资格违反了公平原则。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为公平起见,请求统一明确为: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未发生违法行为且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律师协会的处分。
五、质疑事项的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实,竞争性磋商公告与供应商须知对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资格要求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为准,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实,本项目采购的服务需求比较特殊,服务的法律顾问团需协助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参加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选拔;参与重大疑难复杂复议案件的办理等,对第一法律顾问团项目要求及标准比较高,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潜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按照自身实际需求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属于合理范围内。目前本项目未到开标评审阶段,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曾否认贵单位的磋商资格,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133号(滨江园东门旁)
电话:0772-4223888
传真:0772-4223888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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