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岑溪至大新公路(荔玉路共线段扩容工程)融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一)

所属地区:广西梧州市 发布日期: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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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梧州市 采购单位 广西福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广西交投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岑溪至大新公路(荔玉路共线段扩容工程)融资+工程总承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岑溪至大新公路(荔玉路共线段扩容工程)融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一)
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4053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岑溪至大新公路(荔玉路共线段扩容工程)融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如下,如与招标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修改通知为准。
1. 招标文件P4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1分包“ ☑不允许  □允许”,修改为“ □不允许  ☑允许”。
2.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供货合同格式P282页,二、质量要求,新增“材料供应商将柴油配送至承包人现场设置的油罐或指定用油设备并用专用油泵泵入罐体或加注到承包人指定的用油设备。承包人应确保油罐具备合法、安全、合理、完善的柴油储存及卸油条件。在柴油卸油前,双方需共同对柴油进行取样和封存,单瓶取样量不低于1L/瓶,封存样品由双方签字确认油封完好,各执一瓶留存,样品保存不少于7天,承包人如对材料供应商柴油质量存在异议,应在柴油交付后7天内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由双方将封存的油样送往双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检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材料供应商承担。柴油交付后7天内,如材料供应商未收到承包人对柴油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应视为材料供应商所交付的柴油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3. 甲招材料的计量标准,P283页“柴油以吨为计重单位计量......则以随车磅单的数量为准。”、第三节计量支付,P325页,“13.柴油以吨为计重单位计量......则以随车磅单的数量为准。”后新增“若产生二次配送业务(即流动加油):指材料供应商用流动加油车为承包方指定的车辆及设备提供的现场加油服务,以流动加油车流量计计量方式交接。双方结算时须将升数按照吨升换算系数折算为吨数,吨升换算系数统一为1190升/吨;任一方如对数量有异议,可选择共同到就近的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核准的第三方对流动加油车流量计进行检测复核,若复核结果为流动加油车流量计合格(在国家法定误差±3‰以内),以流动加油车流量计发油数量为准;若复核结果为流动加油车流量计不合格(超出国家法定误差±3‰),材料供应商负责补足数量,检测费及其他因复核导致的运杂费等由过错方承担。”。
4. 招标文件P287页,钢材调价公式中的““光圆钢筋(HPB 300)(ф10以上)”计量细目为“圆钢 HPB300 ф10以内综合””统一修改为““光圆钢筋(HPB 300)(ф10以上)”计量细目为“圆钢 HPB300 ф10以上综合””。
5. 其他内容不变。
 
 
 
           招   标   人:广西福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交投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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