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林逢站区土地保护性合作开发

所属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布日期:2023-12-17

【招标结果】林逢站区土地保护性合作开发: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南宁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林逢站区土地保护性合作开发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基本情况
林逢站区土地保护性合作开发,位于原南昆线林逢站区K135+400- K136+800,为南昆线改造绕行林逢站后旧线路释放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田东县不动产权第0001116号,证载面积87141.32㎡(130.7亩),属授权经营铁路用地,扣除山坡、陡坡,本次招商项目场地面积暂按30000㎡(约合45亩)(租赁结论性面积以现场实测租赁面积为准)。目前场地内存在铁路钢轨及轨枕等铁路设备未拆除,场地开发业态受到较大限制。要求:一是在拟用地原铁路路基范围,存在钢轨及轨枕等铁路设备未拆除,使用该范围场地前承租方必须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等覆盖保护好铁轨及轨枕等铁路设备,否则造成铁路设备损坏、遗失的,承租方需赔偿损失。二是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拆除自行所建的临时房用、清理覆盖在铁路钢轨、轨枕等设备上覆盖的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等后,恢复场地原貌后退场。
按场地现状招商,通过公开招商的方式进行整体招商。
二、业态要求
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铁路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权,地块适合做速生桉木材加工晾晒场或农产品加工晾晒、堆放场场所,不影响铁路线及周边环境的经营业务。最终实施的建设方案,承租人须报招租人审批同意,(如有需要)并取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默许后,方可实施,合同期满后,资产等无偿移交招租人自行处置。场地严禁用于储存废水、粉尘等污染物,严禁经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漂浮物等危险品,严禁从事铁路部门禁止、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和扰民、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  
三、建设方案
1.拟建成实施林逢站木材加工晾晒场或农产品加工晾晒、堆放场等场所。投资估算控制在15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资金由承租方全额承担,招租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向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投资计划、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2.拟建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30000㎡(约合45亩),临时板房面积约600㎡,高度<8.0 m,场内通道约4400㎡,路基轨道面晾晒场处理25000㎡,相应新建外水、外电、消防、水电等配套设施一批。建设的配套临时用房如有消防要求的,承租方须经验收合格,(如有需要)并取得政府消防管理部门批复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或默许,方可投入经营。
3.承租方拟投资建设的项目规模,以承租方书面报招租方审核认可后送铁路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如有需要)并在获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默许的前提下,最终实施投资建设的方案规模等为准。(最终批复实施的建设方案规模不影响租赁合同费用支付的相关约定)。
四、租赁方式
招租方以林逢站区土地保护性合作开发,现状整体招商,具体位置、限界见附图。
五、竞商人资质要求
参与竞租的潜在竞租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竞商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企业法人本年度通过营业执照年审。竞商人、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在本招商公告之日前3年内,无违信行为,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因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
2.本次招商不接受中介或竞商人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竞商,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对招商标的物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在招商和经营过程中,分包的业态必须经招租方书面审查同意。
3.竞商人须有完善的经营分析、实施计划,并符合地方政府的要求。
4.竞商人、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与招租方无弃标、退标、竞商人单方面的退租行为。
5.竞商人、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个人及所管理、控股、参股的其他公司与招租方发生经济、法律或其他任何纠纷,或发生不服从招租方资产经营招商、房屋场地租赁管理的,或至报名之日,拖欠招租方租金或其他款项的;被招租方或被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发出警示函,招租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竞商。
6.竞商人、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或股东中有相同股东的不同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7.竞商人、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在本招商公告之日前三年内有本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竞商、合同履约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无故弃商、单方面提前解约、中商项目无故延迟落地等),或招商过程中通过围标、纠缠、威胁等手段参与招商或中商的,招租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竞商。
8.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无不良记录。
9.除了有项目投资资金实力外,(如有需要)还具备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消防验收合格等手续的能力。
10.竞商人具有自行协调处理目前该宗地红线范围内可能存在被侵占铁路用地的清理、收复能力,并承担可能产生的费用。
六、租赁期限及招商价
租赁期5年,招商底价160000.00元/年,单次加价最低幅度为3000.00元,设底价中标,按季支付租金,第一年租金按中标金额的75%收取,第二年租金按中标年租金的102%收取,第三年起租金按上年年租金的2%逐年递增。承租方在接到中标通知后30个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缴纳伍万元整(50000.00元)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承租方可将竞商保证金转为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
七、安全要求
该项目地块为南昆线改造绕行林逢站后旧线路释放土地,承租方投资建设的速生桉木材加工晾晒场或农产品加工晾晒、堆放场,除了要求承租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要求承租方按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投资,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营期间,承租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铁路和法律禁止的经营行为,必须服从招租方安全管理。经营期间,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八、合作开发方式
林逢站区土地保护性合作开发(原南昆线林逢站区K135+400~K136+800),招租方以拟建资产模式,按场地现状进行整体招合作承租方,即合同期内,由招租方提供场地使用权,合作承租方根据开发经营需要负责全额项目设建设投资,承租方经营期间支付租金的合作开发模式。
九、合作开发的职责分工
1.涉及铁路内部的投资立项、铁路内部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申请等协调事项由招租方负责,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 (如有需要)及所在地政府规划、消防、运管、保等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事项,由承租方负责,同时承租方负责处理场地内可能存在被侵占的清理、拆除、收复等工作、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非铁路内部纠纷事项并承担可能产生的费用。招租方负责向承租方提供到地方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许可手续所需可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设投资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等产生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投资建设的木材加工晾晒场或农产品加工晾晒、堆放场等,要求承租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承租方提供齐全的建设方案、图纸、工程造价预算等相关资料书面报招租方审核后送铁路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如有需要)承租方报经政府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许可或默许的前提下,承租方可投资建设的临时设施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由承租方承担。
4.由于承租方因项目建设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全,被政府部门强拆等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发生征拆等终止合同处理方式
租赁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城市建设或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安全管理等需要,政府或铁路部门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本项目场地及场地内的临时设施等,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招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且不得以未取得补偿金导致损失,而阻挠政府及铁路部门对该地块的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
2. 招租方将承租方已提前预交当季租金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方,退还租金金额=合同当季已付租金÷90×合同中止时当季剩余天数;
3.在承租方向招租方腾退出该场地并依合同约定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后,招租方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承租方,上述所退款项均不计利息;
4.因上述国家政策、政府及铁路部门对该地块的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原因造成招租方、承租方其他损失的,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租赁合同期内,如遇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征用该地块进行铁路及相关建设或安全管理需要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拆除自行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原貌后退场;
6.租赁合同期内,如遇政府城市建设等需要进行征用该场地,若有政府相关政策支持,招租方获得承租方自行投资建设的场地内的临时设施部分的地方政府拆迁赔偿款的,按: 承租方应得补偿款=承租方投资建设的临时设施等该项目工程造价(建设前经报招租方认可并最终实施的投资建设方案的工程造价)/5年(合同年限)×(5年-已经履行完成合同年限)。
7.土地补偿及其他补偿、赔偿与承租方无关,均归招租方所有。
十一、资产归属
承租方投资建设的木材加工晾晒场或农产品加工晾晒、堆放场场所,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投入经营前,招租方、承租方办理技术资料移交手续,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承担资产折旧费用,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或承租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场地内承租方投资建设的资产全部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自行拆除、搬迁、损毁上述附着物,否则招租方不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将承租方及相关人员列入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黑名单。
十三、资料管理
承租方投资建设的物流停车场及配套仓储、大型综合建材市场等完成、验收合格后、投入经营前,应将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含竣工图、(如有)含项目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等资料移交给招租方,其余原件待合同终止后移交招租方。
十四、租赁合同固定文本及要求
竞商人报名成功后,根据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文本,竞商人认真研究,充分理解招商公告及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后,全面认可、接受相关条款约定后,竞商人方可缴纳竞商保证金,填写附件《承诺函》相关信息签字盖章,并扫描《承诺函》、竞商保证金缴纳底单后,扫描件发送至招租方254691102@qq.com邮箱,招租方审核通过后,竞商人方可参与竞价。
十五、公示及报名
招租方在 “国铁招商”平台公示招商信息,竞商人在“国铁招商”平台上报名,报名时须同时上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1.报名方法:竞商人须登录“国铁招商”平台(网址:https://zs.95306.cn/#/)并注册(注:自行固记账号、密码否则影响报名、竞价)进行网上报名,不接受其他任何报名方式。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该网站首页底部 “帮助中心”的《竞商人操作手册》或咨询网站客服电话010-95306转8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时~18时)。
2. 网上报名及交纳竞商保证金起止时间: 2023年12月15日18 :00起至2023年12月25日18:00止,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十六、网上竞价时间
竞价时间:2023年12月26日9:30至2023年12月26日11:30,在“国铁招商”平台(网址:https://zs.95306.cn/#/)进行竞价。
十七、竞商保证金
竞商人报名,按通知约定时间交纳:伍万元整(50000.00元)竞商保证金。确定中标方并于30日内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中标方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同时,中标方可将竞商保证金转为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竞商人未中标交纳的竞商保证金将在竞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银行汇出户名称必须与竞商人名称一致,否则投标无效)竞商保证金汇入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广西宁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衡阳支行
银行账号:2102113109300663478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违约,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招租方所有:
1.竞商人交纳保证金后如中途退出的或者在公开招商过程中退出的;
2.竞商人中标后放弃或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合同的;
3.竞商人有私下串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或违反竞商保证书和廉洁保证书条款约定的。
4.竞商人没有对本项目周边环境、建设条件、场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在中商后提出因招租方所提供信息影响判断和决策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八、竞商报价方式
项目招商竞拍在规定时间在“国铁招商”平台(网址:https://zs.95306.cn/#/)进行竞价,最终以报价最高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十九、招商结果公示
招商结果在“国铁招商”平台公布。
二十、其他约定
1.本项目为整体招承租方,竞商人参与竞商视为已对该场地项目招商要约条款,合同项目场地现状、可使用面积、交通情况、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承诺自行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对租金提出异议。
2.本项目租赁合同由承租方与招租方下属分公司广西宁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承租方签订。
3. 承租方招牌或宣传牌等一律不得冠以“铁路”、宁铁”、“南铁”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承租方相关人员着装或证件中不得出现“铁路”、“宁铁”、“南铁”、“路徽”等字样及标识。
4.本项目招商人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如有需要,由竞商人根据项目位置示意图自行前往现场勘察,产生的费用由竞商人自行承担。
5. 承租方需在承租期间承担该地块铁路用地红线范围不被侵占的看守职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6.本项目租赁场地内如果存在铁路及地方单位的管线设备等,可能需要进行迁移或保护的,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十一、联系方式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0号
报名联系人:***  联系电话:13669685381
 
附件:承诺函、项目位置示意图、租赁合同固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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