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脑氧监测仪采购合同

所属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布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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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西 南宁市 采购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脑氧监测仪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脑氧监测仪采购 合同编号: GXFY-YYCGB-2023-382 11N49850124X202321602 G 合同 采购单位(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0 供应商(乙方)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GXFY-YYCGB-2023-382/11N49850124X202321602 采购单位(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供应商(乙方)广西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和编号:脑氧监测仪采购(GXZC2023-J1-004113-GXJT)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订时间:2023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 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 单公 金额 产品名称 商标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单位 号 ( (元) 博联众科(武 脑氧监测 1 博联众科 MOC200 汉)科技有限 5 台 169000.00 845000.00 仪 公司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捌拾肆万伍仟元整 (小写)845000.00 (1)合同形式:包括货物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运输、安装、劳务、管理、利润、税金、保险、 协调、售后服务、配送产品以及所有的不定因素的风险等。 (2)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服务内容详见《项目需求》及应答文件中所列内容。 (3)合同期内合同内约定的物货单价不得提价,合同期内价格上调的变动风险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4)合同期内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涉及本品种采购和使用要求则按国家、自治 区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采购、限价、限量,乙方自行承担采购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货物质量保修期: (1)乙方应明确承诺: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货物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 格之日起质量保修期_3年,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所有故障零配件,并免费提供设备的系统软件及硬件的 安全性改版升级和技术支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质量保修期所更换的零配件必须是原厂全新的零配件,满足设备运行要求。 (3)质量保修期内每年提供1次设备检查保养服务(使用专业检测设备),每次保养及维修均需提 供双方签字确认的保养服务工单或维修工单。 (4)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或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2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 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 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 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j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 2、货物的运输方式:不限。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货物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运输保存要求 进行运送。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2、乙方提供不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 付给甲方,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供货时应同时附上中文使用说明书,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 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 验收单,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 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 ·*l 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 异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按乙方响应文件承诺。 第七条售后服务、质保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采购、响应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 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质保期: 货物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3年。 3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付款方式: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并收集送、验货等材料及发票交给甲方; 甲方按照财务审批流程确认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全部合同款给乙方。 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即42250.00 元。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允许竞标人自主选择以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单等 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宁市高新支行 银行账号:451060601010160018997 备注: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合同。履约 保证金自乙方履行完质保义务后无息退还。 第九条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不 符合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 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 交货处罚; 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 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按上述条件乙方逾期交货的(在乙方接到甲方整改通知之日起超过 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 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 5%,超过2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 4 3 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 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如无质量保证金乙方按实际费用支付。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8.乙方不得无故停止供货,如确因停产不能供货的,需有厂家出具的停产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 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 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 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 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后验收。 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后验收,并由其出具 质量检测报告。 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I: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 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供货时应同时附上中文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 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 达。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 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由 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 5 ; 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采购文件; 2、乙方提供的响应(或应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代理机构一份,甲方五份,乙方两份(可 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采购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区加
乙方(章阅海方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草)广西壮族自验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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